努力实践执法为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专论
努力实践执法为民
李峰
胡锦涛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突出阐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从政法机关角度看,就是要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为此:
要坚定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信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我们执政党政治本色的强大理论武器和精神支柱。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法工作,充分发挥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职能作用。
要把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作为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所谓长期,是指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动态环境下的同步、持续、相对平稳的状态;所谓和谐,是指从我们的工作方式、方法到群众的直接感受,都处于融洽、协调、顺畅的状态。长期和谐,赋予了新时期维护稳定工作的新内涵,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法机关要将长期和谐作为维护稳定的本质要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稳定的效果与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相互匹配、相互促进。
要全面正确把握新时期政法机关的职能定位。现阶段,无论是社会赋予政法机关的责任,还是政法工作本身,处理的问题绝大多数是罪与非罪、法与非法的问题,而不是阶级矛盾、更不是敌我矛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政法机关担负着保障社会健康有序运转的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已经成为政法机关必须承担起的一项全新的职能。政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站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制的原则办事,更多地担负起仲裁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把法律的人民性与执法的公正性统一起来,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证法律人民性的实现,从根本上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
要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这要体现在政法全部工作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环节和所有程序之中,用程序的公正、结果的公正来实现公正的最大化。能否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是公平与正义能否在弱势群体身上实现。要为弱势群体着想和服务,在工作的程序上、制度上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必须依法保障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权利。目前政法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问题与倾向,很多都与没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来认识、来实行有关,反映的是执法者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尊重是保障的前提,政法机关必须首先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在有效运用和行使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有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个人权利。这是法律对执法者的必然约束,是保护人权的法律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作者系辽宁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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