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岂能变“罚治”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制在线
法治岂能变“罚治”
在某些地方,“法治”被“罚治”所代替。坑蒙拐骗,只要交了罚金,就可万事大吉;卖淫嫖娼,只要交了罚款,就可立即放人;违法超生,只要交足罚款就可相安无事;无照经营,只要定期交钱,就可放心获利。不一而足。
“罚治”之所以在某些地方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没有从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和“罚治”的危害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惟恐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断了政府的财源。三是部门利益作祟。他们的“醉翁”之意不在管,而在“罚”。有利可图的事,只要稍一沾边就蜂拥而上,而无利的事,即使在职权范围内也视而不见。
法治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而“罚治”只能是法治的内容之一。以“罚治”代替法治,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而且也会使违法分子有“钱”无恐,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唐金法(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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