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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三大“顽症”亟待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河南、四川行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建筑业三大“顽症”亟待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河南、四川行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执法检查   建筑业三大“顽症”亟待解决'...

建筑业三大“顽症”亟待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河南、四川行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执法检查

  建筑业三大“顽症”亟待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河南、四川行
  本报记者 吴兢
  从8月底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在李铁映副委员长的率领下,先后对河南、四川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发现,《建筑法》颁布实施5年来,两省在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推动了建筑法的贯彻实施,但仍存在三大“顽症”。
  “顽症”一:工程“债务链”需警惕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进而拖欠工人工资和建材款,形成日益庞大的“债务链”。
  镜头:一路行来,李铁映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的“双拖欠”现象甚为关注。在河南许昌、周口,在四川攀枝花、内江等地,他与建筑企业员工细细交谈,找寻对策。他说:“拖欠工程款,是建筑业许多违法现象的‘症结点’,造成了拖欠民工工资和多家企业相互拖欠的‘连环债’,并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严重,要作为重点认真加以解决。”
  在河南省,15家一级资质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总计达3亿元。许昌市一家企业反映,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达2000多万元,又拖欠民工工资500多万元、材料款500多万元。
  从检查了解的情况看,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投资工程造成拖欠现象比较突出。河南一家企业反映,该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达3000多万元,其中政府拖欠就有1000多万元。在四川攀枝花市,拖欠工程款中政府投资的工程占30%,房地产开发项目占50%。
  镜头:建设资金的到位率,引起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段柄仁的注意。他说:“建设资金到位率,与拖欠工程款有直接关系。建设资金不到位,就容易拖欠。有的地方还形成了‘不拖欠就是无能’的错误观念,一些建设单位故意推迟资金到位,拖延工程款拨付。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检查组建议:1.大力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准开工,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拖欠者曝光;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守法,城市建设和地区发展要量力而行;3.及时组织力量,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进行清欠,逐步解决陈欠;4.要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行企业总量控制,缓解过度竞争。
  “顽症”二:“软”“硬”监理参差不齐
  依照建筑法,监理制度的设置有双重性:一方面,为保障工程质量,国家在一定范围实行强制监理;一方面,监理又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督施工质量等,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镜头:李铁映强调:“对建设单位负责和对工程质量负责如何统一?统一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上。监理不能单纯讲对建设方负责,首先必须对法律负责。面对建设单位压低工期、私自更改设计图纸等不合法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绝不能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监理不力与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直接相关。“监理队伍兼职的多,业余的多,一知半解的多,‘南郭先生’多。”对监理单位的现状,四川雅安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理担忧地说。
  镜头:监理的收费问题也引起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刘政告诉记者:“一方面,监理收费不足比较普遍,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2%—2.5%的标准,影响了监理质量;另一方面,尽管监理单位收费很低,但由于是国家强制推行,在一些地方还必须有关系、有背景才能开设。有的地方因监理单位过多而相互压价。”
  检查组建议:1.依法加大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2.加强监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顽症”三:“黑白合同”普遍存在
  企业中了标,合同却要签“阴阳”两份:“阳合同”用来应付主管部门的执法;“阴合同”则是建设单位用来确定垫支施工、压级压价,或者把一些有“赚头”的建筑项目划出去。
  镜头:李铁映说:“‘阴阳合同’,我看就是‘黑白合同’,其背后是追逐法外利润,是腐败,是由此带来的严重质量安全隐患。‘黑合同’是和‘阎王爷’签的,迟早要出事。这不单是不规范,而是违法甚至犯罪。”
  “黑白合同”,是建筑工程搞虚假招投标的集中体现,其存在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当前建筑市场由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近年来,施工企业发展过快,造成企业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不得不屈从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二是《建筑法》对建设单位缺乏规范。5年前《建筑法》实施时,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建筑法对施工企业的责任规定较多,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规定较少;三是施工企业怕耍“空手道”的开发商,开发商同样也怕耍“空手道”的施工企业。开发商以垫支为由,防止施工企业挪用资金、携款逃跑。
  正是这三大原因,使得“黑白合同”既被明令禁止,却又普遍存在,成了一个难解的“结”。
  检查组建议:1.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2.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附图片)
  执法检查组一行视察四川农业大学教学楼工程。图为李铁映副委员长抽查逸夫教学楼的有关建设施工资料。  吴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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