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批”到“服务”
第4版(要闻)专栏:人民论坛
从“审批”到“服务”
海纳
行政许可法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些政府官员说:“我们就应该建成一个合法、高效、公正和便民的政府。”一些百姓说:“我们早就盼着能有这样一部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和责任明确、办事方便的法律。”一些专家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我们的政府正从审批型、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当然,我们也看到,行政许可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一个落实的过程。从实践来看,贯彻好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在几个方面实现转变很重要。
执政理念的转变。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可谓法为民所立,权为民所用,事为民所办,责为民所负。一切都为了服务于民,方便于民,取信于民。而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过去习惯于把行政许可看作是自己一项不可替代的行政权力,习惯于行政审批、行政干预和行政收费,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现在要变成以“服务”为主,首先就得把这个思想的弯子转过来。
执法依据的转变。一部行政许可法,调整和约束了过去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也成为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过去常常讲的是依照哪法哪条哪款,本部门有权审批,有权收费。现在不行了,审批之前,首先要想的是行政许可法,是有权没权批,批该怎么批。同时,也要学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因为每个公民依照这些法律,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工作标准的转变。一些政府机关,过去经常把批了多少项目、搞了多少检查、收了多少规费,作为本部门的政绩标准。而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这些传统的标准有的就不再适用了。其中有两点尤应引起注意:第一,审批的范围小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很多政府部门的审批权力将被取消,老百姓再也不会因办一个企业,搞一项工程,而要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公章了。第二,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这一法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不仅要退还收取的费用,而且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工作方法的转变。行政许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为行政审批规定了一个时间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就是说,以“研究研究”为名,敷衍塞责不行了,一拖再拖不行了,而必须寻找和建立起一套积极的、快捷的、简便的、周到的、能让老百姓高兴和满意的工作方法。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良好开端;实施行政许可法,任重而道远。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必定会稳步推进,“人民政府为人民”也一定能够更加成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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