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新花招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建筑法执法检查互动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新花招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陈文清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确保建筑法的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1998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提起公诉143件219人。同时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贪污贿赂案件319件,占同期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5.32%。
目前,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是重大责任事故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突出。“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现象屡见不鲜,私下串标,权钱交易,导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二是安全事故背后往往隐藏职务犯罪。由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违规施工、弄虚作假,造成桥垮、路毁、房塌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三是贿赂案件突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仅建筑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大肆送礼、行贿,而且建材供应商为推销产品也不择手段地贿赂材料采购人员。近两年查处的建筑工程领域贪污贿赂案件明显上升。
团体性和半公开性。原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巨额受贿案,牵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4名指挥长在内的多名干部贪污贿赂大案。原乐山市副市长、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李玉书特大受贿案,涉及余大明的行贿额超过100万元,这种带有贿赂性质的“攻关”行为,已具有半公开性,成为人人皆知的“秘密”。
隐蔽性。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名目繁多,有劳务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节日慰问费等。上述腐败现象大多数都是私下交易,隐蔽性较强。
数额巨大。在四川高速公路建设中,就有近2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被检察机关查处,其中厅级干部3人,还有部分掌握实权的一般干部,受贿金额高达千万元。
笔者认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必须深化体制改革,理顺关系;规范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完善制度,堵塞企业资金流失漏洞;实行公开采购制、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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