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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立法先行完善监管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0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认证:立法先行 完善监管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专访 认证:立法先行 完善监管   背景   据有关部门透露,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中华'...

认证:立法先行 完善监管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专访

认证:立法先行 完善监管
  背景
  据有关部门透露,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将于近期正式公布,可望将我国认证认可体系向法制化建设推进一大步。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质量认证知识普及不够,人们知之不多,导致一些不法机构乘虚而入,“双认证”、“国际认证”等繁多的名目遍地开花,混淆了视听,消费者和企业被误导。来自国家认监委的消息表明,广州盖洛普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作业点)日前被查处。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进行非法认证活动;冒用外国认证机构名义和认可资格进行认证诈骗;以认证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等等。究竟如何有效打击非法认证?如何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认证制度?如何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有关专家和政府机构——
南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朱光磊教授——
对社会中介组织要加强监管
  营利色彩浓厚、急功近利是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突出弱点
  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起步较晚,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过多的官方权力介入,使其往往成为某一部门利益的“代言人”。目前,社会中介组织有不少问题亟待改进:首先,一些中介组织以政府的名义“强行中介”、“指定中介”;而在管理方面,中介组织基本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由政府定级别、定编制,直接控制人财物;第二,结构欠合理,发育不充分,一些应建立的中介组织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第三,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短缺。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影响了中介组织的长远发展;第四,对中介组织的监督薄弱,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管理。
  应让中介组织和认证机构优胜劣汰
  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中介组织和认证机构,应做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多样化、监管程序规范化,建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这样,无论是对实施监管的纪检监察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工作,还是对中介组织健康快速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要实现这一转变,政府、中介组织、民众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不能完全依靠任何一方。中介组织的自律,需要一整套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大致可包括如下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任何中介组织都应制订行为标准和伦理守则;其次,某些领域的中介组织应联合制定行为和道德标准。国外常常由联合会或协会制定行业自律条款。这种约束对联合体整体来说,是自律,但对其各成员来说,则是互律。不过,对我国中介组织来说,目前还缺少产生这类标准的动力和机制;最后,需要有一些中介组织专门监督其他中介组织的活动并加以评估。(本报记者 刘莉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蔡伟——
完善认证制度 立法务须先行
  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靠充分发挥政府力量推动认证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等问题,突出体现在国产和进口产品存在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与国际惯例不符。这不但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还为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
  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是信用担保机构。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具备完善的信用制度。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认证制度。1991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步入法制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管理条例仍只局限于对产品质量的审查,而国际上的认证认可制度已扩展到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多方面。
  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统一纳入认监委,打破了部门分割
  我们一直强调适应国际规则。其重要体现就是要在立法上符合国际惯例,以指导和规范实际工作。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打破了部门分割、“证”出多门的局面,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统一纳入认监委麾下;随后,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8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进一步修改后,将于近期内公布施行。
  认证机构如有“作假”将“一次性死亡”
  国外的认证检测机构会陆续进入我国执业,这给我们带来一定压力。为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条例(草案)》主要确立了适应认证认可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明确了行为规范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制度,等等,并明显强化了法律责任,将其进一步具体化,比如: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严重失实证明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法淘汰出局。(本报记者 苏显龙)
农业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势在必行
  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从生产源头入手。这已成当务之急。针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各地的认定工作、严格认定标准、统一认定尺度,确保更多质量合格的农产品走上百姓餐桌。
  农业系统要围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求,尽快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当前须突出抓好如下措施:第一,要加快统一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行为。各地的认证工作要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实现“五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认证、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打破地方保护、消除省际壁垒;第二,要严格市场准入检测。充分利用生产基地或产地的检验检测设施,加大生产过程的监测。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不能采收、屠宰、捕捞,实现市场准入关口前移,做好源头控制。同时,强化批发市场准入检测;第三,要加大市场定点监测力度,进一步做好省会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点监测和整改督查工作;第四,要整顿和规范各地的“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措施,完善协议准入合同和明确产销双方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五,要加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出台进程,明确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实行依法管理。
【链接】
  自2001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以来,农业部连续对试点城市的蔬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定点监测;今年又将蔬菜监测范围扩展到全国37个大中城市、畜产品扩展到16个省会城市。从监测结果看,目前蔬菜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可以判断全国农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安全的。不过,加强投入品管理,使农民真正树立起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让消费者真正放心起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本报记者 董建勤)
链接
  产品质量标志是指对达到某一标准的优良企业、优质产品或符合某一标准的产品给予证明。质量标志既是商品质量的证明,也是企业上水平上档次的象征。合法的产品质量标志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状况,便于选购、使用产品。我国现行的各类质量环保标志如下: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该标志的食用农产品上市时,不得检出超标的农药残留物。
  2.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证明其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等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
  3.绿色食品标志: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生长调节剂)、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等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由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审核实施。
  4.食品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颁发。
  5.纯羊毛标志:凡纯羊毛制品达到国际羊毛局制定的诸如强力、色牢度、耐磨、可洗性等品质要求,经核准可使用纯羊毛标志。
  6.国家免检产品标志:获得此标志的产品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发布。
  7.中国强制认证标志:英文名称缩写为“CCC”,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实行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8.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9.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开展、企业可自愿参与的认证业务。该标志表明产品质量合格,且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
  1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标志:由CQC开展,可对21类产品实施该项认证。
  11.原产地认证标志:表示该产品的原产地已经官方注册认定。
  12.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由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颁发,其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具有法定效力。
  1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合格,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C”标志。
  14.采标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自我声明形式,由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赵改萍供稿)(附图片)
  我国现行质量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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