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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坚实而又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0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构筑坚实而又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 第9版(理论) 专栏:专家议专题 构筑坚实而又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 常修泽   '...

构筑坚实而又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

第9版(理论)
专栏:专家议专题

构筑坚实而又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 常修泽
  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本着创新的精神,寻求并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现代产权制度的结合,构筑坚实而又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
  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的重构和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按照“有进有退”的战略部署,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行了调整,但是,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衡量,仍存在明显的差距。一是国有经济的比重依然过高。2000年,在工业领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产值占整个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47%,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占工业部门总资产的比重达65%。这与理想目标相比,比重明显偏高。二是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根据对我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工业总产值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的测算,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板块:(1)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不超过30%;(2)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或民营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达70%—89%;(3)比重居中等的省(市、自治区),占33%—69%不等。三是垄断性行业的产权制度和格局基本上没有触动。
  从企业产权制度层面分析,虽然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相当严重;虽然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在很多企业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1)对极少数涉及国家核心安全的企业,可以实行国有独资,但也要使之“外圆内方”,基本上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2)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重要领域和关键部门(包括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可以采用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的股份公司形式,但要打破控股的僵化模式,可以是绝对控股(75%以上)、优势控股(51%以上),也可以是有效控股(50%以下),甚至采用“金股”(一股)制。就多数控股公司来说,在今后几年内要由绝对控股和优势控股转为有效控股。(3)一般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非国家控股的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制度。各类产权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其他法人)均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政府不应采取财政直接拨款方式向此类企业投资。鉴于目前这类企业国有资本比重较大,应通过产权转让的方式实行资产置换。(4)至于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企业,则要推进其财产所有权的变革,由市场来决定其产权结构。
  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集体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此类企业就业的人数达14377万人,整个城乡集体经济所创造的增加值大约占GDP的1/3,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前一段集体企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据实际调查,其产权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在市场不完全的条件下,乡镇企业等的“模糊产权”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深度市场化的条件下,这种“模糊产权”就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今天,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第二次制度创新的艰巨任务,我们必须做好产权界定和变革工作。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构筑坚实而又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基础,必须以新的思维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除了作为现代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股份制和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的股份合作制外,要特别重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形式有利于打破传统所有制形式的板块结构,克服单一公有制或单一私有制的封闭性,使不同所有制成分互相渗透和融合,从而成为一种新的具有协调多种利益机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从浙江、江苏等地的实践看,混合经济已成为新的体制的增长点,显示出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此外,诸如基金所有制、社团所有制等,也是对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新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微观经济基础发生了一些结构性变化,我们需要研究新情况,增添新活力。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03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461万户,共创造产值1.23万亿元,实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15万亿元;全国个体工商户2433万户,共创造产值7320亿元,实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近2万亿元。加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约占整个GDP的1/3。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微观经济基础充满活力的组成部分。为了使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真正确立“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念,调整不合时宜的社会心理状态;第二,在政策上应进一步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清除各种歧视性规定,在诸如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以及进出口等方面给予其公平待遇;第三,在法律上应尽快制订并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为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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