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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公允”们不应仅仅是敬佩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0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对“郭公允”们不应仅仅是敬佩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对“郭公允”们不应仅仅是敬佩 王比学   日前,有关部门在公布对河北前省委书'...

对“郭公允”们不应仅仅是敬佩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对“郭公允”们不应仅仅是敬佩
王比学
  日前,有关部门在公布对河北前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违纪处理决定时,特别提到程维高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公允进行打击报复。
  郭公允从1988年开始举报石家庄市建委主任李山林,到1995年向中纪委举报程维高等人违法违纪行为,历经坎坷。有人经领导授意,竟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为由将他劳教两年,并开除其党籍。
  无独有偶,去年在黑龙江还发生过一起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一名农妇因向当地信访部门反映所在村的干部腐败问题,竟被多次强制送进精神病院。
  据报载,郭公允的举报信竟落到了被举报人程维高手中。这就为程维高报复举报人提供了依据。程维高对郭公允的报复行为,说明法律在那些被举报人,尤其是被举报的领导手中,成了可以肆意使用的工具。它让老百姓对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这是对庄严法律的严重践踏。
  向上级党组织如实反映情况,是党章赋予共产党员的应有权利;而举报,更是公民根据宪法所享有的民主权利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使老百姓能通过这条渠道,不受任何阻碍地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之一。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极个别人并非出于正义,而是出于私心,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保护举报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为了掀出腐败现象后面的贪官,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我们敬佩郭公允锲而不舍的精神,我们更呼吁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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