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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7-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本报记者 吴兢 近年来,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他人有罪的无罪推'...

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疑罪从无:不让无罪者含冤
本报记者 吴兢
近年来,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他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已广为公众熟知;而另一个新鲜名词——疑罪从无,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
  什么是“疑罪从无”?
  在最近的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了一起案例: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的职员黄新,案发前与女友刘燕在刘家中同居。1998年10月23日晚,他与女友因打牌发生口角。第二天早上9时许,他离开刘家。1个半小时后,刘家人发现刘燕被害。由于公安机关鉴定刘燕死亡时间为当日夜里1时,黄新便被认定为凶手。而黄新则坚持至其离开时刘燕还活着。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鉴定的方法和结论提出了质疑。更为关键的是,公安机关从刘燕的尸体里发现了不属于黄新的“大量精子”,至今未查明属何人。
  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这是一个两难选择。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新有杀人的嫌疑;但如仅凭现有证据便认定他是凶手,又太过轻率。怎么办?
  “其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疑罪应‘从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这样解说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一脉相承。诉讼过程中,先推定被告人无罪;要证明其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来处理。具体到疑罪,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于是,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下,黄新被法院宣告无罪。
  如今,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截至去年底,各级人民法院5年来共宣告28080人无罪,以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疑罪“从有”到“从无”是一个飞跃
  对疑罪的处理,从昔日的“从有”到如今的“从无”,是对人权司法保护的质的飞跃。河北曲阳县党城乡农民杨志杰的经历便是一个残酷的证明。
  12年前,杨志杰涉嫌一起爆炸案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因其被司法部门认为有罪而又缺少“直接证据”,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再审,此案久拖不决。直到今年6月6日,他的“疑罪”才终于被依法“从无”:无罪释放。如果司法机关早日按“疑罪从无”原则来办案,杨志杰这12年的人生岁月又怎会如此耗费?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说:“疑罪,指既存在有罪的证据,又存在无罪的证据;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面对疑案,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为了追求客观真实和不放过一名罪犯,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这个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司法机关要么定其有罪,只是从轻减轻处罚;要么索性把案件遥遥无期‘挂’起来。这些做法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真执行,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是现代刑事法制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陈兴良这样评价。
  樊崇义认为,疑罪从无原则有“三个符合”:符合依法治国的思想,符合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是否放纵了罪犯?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名罪犯,这是刑罚的最高目标。然而,不枉不纵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尤其是面对疑罪时,“不枉”重要?还是“不纵”重要?
  有人发问:疑罪从无,是否会放纵了罪犯?
  樊崇义教授说:“从法理上来讲,这是一个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这个原则可能会放掉某些缺乏证据的罪犯,使国家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秩序受到一定的损失;但是,它更可以保证无辜者不受错罚。要认定犯罪,必须靠证据,不能凭空怀疑他人有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不行。权衡利弊,保障公民的权利应该放在首位。因为如果错杀无辜,哪怕只是一个,不但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所以,我的结论是:疑罪从无,是利大于弊。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法治国家对人权的明确保障。”“现代法治文明的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权利的保护。因为如果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公民的权益就更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了。所以,权衡‘不枉’与‘不纵’,‘不枉’更为重要。”陈兴良如是说。
  其实,“疑罪从有”同样不能避免放纵罪犯。
  广西有这样一起错案。4年前,覃俊虎、兰永奎两被告因抢劫和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二审则维持了原判。二人均提起申诉。这起案件随着真正罪犯的自首和被缉拿而峰回路转:就在6月28日,二人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可是,如果真正的罪犯不落网又会如何?二名无辜者便会被“疑罪从有”毁了一生;而真正的罪犯,却反而会因二人无奈的“替刑”逍遥法外……
  当然,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更好地承担法律职责、打击犯罪,司法部门必须把证据做得更扎实,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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