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法院执行——瞄准“骨头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烟台法院执行——
瞄准“骨头案”
本报记者 吴兢
4年前,山东省烟台市法院系统是全省执行积案的“重灾区”;4年后,该市执行工作已经连年“四升三降”:收案数、结案数、结案率、终结率连年上升,存案数、中止率、信访率逐年下降。不仅甩掉了全省“积案大市”的帽子,而且形成了收结平衡的良性循环。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告诉记者:“这不但得益于抓住执限这一关键环节,提高执行结案效率;而且归功于执行法官严肃执法,敢啃‘骨头案’。”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抗执行,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以及地方部门保护等现象屡见不鲜,成为依法执行的阻力。
2001年4月18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在对烟台卧龙私营经济园管委诉刘春新等人排除妨碍一案强制执行中,遭到被刘春新煽动的200多名妇女老幼的阻挠围攻,并辱骂、殴打执行干警。执行干警依法对11名抗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依法拘留,并进行了强制执行。2002年2月,刘春新、鲁秀珍、邹积忠等三名抗法首要分子,被莱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七个月。
邹川宁说:“对‘骨头案’的执行,既要坚持依法执行与灵活执行相结合,又要适当采用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前者比如:通过分期履行、执行担保、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产权抵债等多种形式,尽量促成和解结案。后者则包括:悬赏举报执行线索、限制被执行人超常消费、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名单、强制审计被执行人财产等方式。对那些藐视法律拒不履行或公然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维护法律权威。”
地方和部门保护,造成部分案件久拖未结,也是形成执行“骨头案”的重要原因。对此,烟台中院执行局发挥统一管理优势,适时组织交叉指定和提级执行,收到明显成效。今年5月,中院执行局从全市基层法院选定63件有履行能力但因地方干扰长期未结的案件,交叉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中院跟踪督办。目前已结案49件,和解8件,部分执行3件,其余3件已查封财产正在评估,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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