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我说贿选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制在线
本期话题
我说贿选
编者按
近来,有关人大代表在选举中接受贿赂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这些事件暴露后,向人大代表行贿的有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收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应如何处理?他们是否触犯了刑律?选民受贿又是另一方面的问题。有的司法界人士指出,行贿人与受贿的人大代表其实结成了互惠互利和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是共同演绎贿选活动的两个“主角”。在媒体已披露的几个贿选案中,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已不是个别而是有相当的数量。司法实践中不能只惩治行贿人而漠视对收受贿赂的人大代表的查处。
为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如果对受贿的代表予以法律追究,是否与法律的这一规定相冲突?反之,是否因其是人大代表就不能对其予以法律追究?对此,理论上应给予科学的回答,法律上应作出明确规定。
选票加大贿选成本
为了得到选票,贿选现象在各地出现。在非选票决定公共职务的条件下,一些人搞的是跑官、要官的名堂,只要收买少数决定者便可成功。有了选票后,贿选的成本会加大,因为要收买的人数太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选票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治投机者得逞的难度。
——李江涛(广东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研究员)
提高选民素质是重要课题
有人总是抱怨政治民主不够,而当民主成为自己权利的时候却又不加珍惜,甚至宁肯用来换钱,这是为什么?因为人的素质、觉悟决定着他的民主、参政意识。各地披露的贿选案大多发生在农村,不能不说与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参与意识直接相关。这是必须正视的现实。努力提高选民素质是一个重要课题。
还有人总是觉得人大作用“有限”,因而对代表选举也不重视。但那些贿选者却颇有“远见”,认识到“争当人大代表能给自己的企业带来不少可以想象的好处,在当地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对上一级政府的选举上也能‘说得上话’。”因此,他们不惜重金谋求代表资格,目的是谋取私利。倘若让他们得逞,人大作用就绝非“有限”的问题了。
——一刀(北京)
查查贿选的钱哪来的
刚当选副市长才一天就被双规,几个月后即被撤消副市长职务。这是今年1月7日在湘潭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湘潭市副市长的胡友建创造的一个纪录。6月18日上午,湘潭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代市长彭宪法的提请,撤销了通过贿选当选的胡友建的副市长职务。
如此官员,撤职是应该的。不过我觉得此事不应就此了结,还应该继续追查下去。因为既然是贿选,那就与钱脱不了干系。而胡友建为达到当选副市长的目的,给代表又是送钱又是送购物券的,想必不可能是花个仨瓜俩枣即可搞定的。而如此一笔开销又从何来,想必不可能是胡友建个人掏的自家腰包。应认真查查胡友建贿选的资金从何而来。
——朱启禧(广东)
坚持对候选人实行公示制
近年来,随着人大代表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贿选当代表、谋取个人私利、充当别人“保护伞”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与人民群众意愿不符的人进入了代表队伍。实行候选人公示制,可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让选民更多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从而把那些投机取巧、妄图捞取个人好处的人清除出候选人之列,有效防止换届选举过程中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 ——刘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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