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产企业平静地“死”——四川省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调查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让破产企业平静地“死”
——四川省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调查
本报记者 吴兢
背景:目前,在四川省,是企业破产案件的高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底开始实施后的最初五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总共只有100多件;而最近的五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高达3484件,占同期全国同类案件的近1/10;涉及破产企业财产总额约300亿元,债务总额约461亿元。
和人一样,企业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企业之破产,就像人之死亡。
企业破产,本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只能依法宣告破产走向死亡。但如果处理不好,则会阻碍经济的有序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在四川省,199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484件,涉及破产企业财产总额数百亿元。目前,已有2387个企业妥善安置了职工,处理了债权债务,依法平静地“死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告诉记者:“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定程序既严格又复杂: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分配等等,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为此,省高级法院确立了‘四个有利于’的审理指导思想: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职工去向:妥善安置是难点
案件:国有大型企业成都第二纺织总厂破产一案,涉及安置职工4171人。在破产期间,职工多次上访反映其待遇和企业领导廉政等问题,还一度到省、市政府门口静坐。在法院和有关部门多方努力下,职工的安置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企业“死亡”,职工何去何从,这是企业破产最大的难点。
职工安置难,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安置经费不足。破产企业财产本身就有限,地方政府也拿不出足够资金补贴职工安置所需费用;二是职工再就业渠道狭窄。由于企业总体效益不好,下岗职工多,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加剧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难度。
按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安置不属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范围,但却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全省各级法院从大局出发,想方设法促进职工安置问题的解决:
——受理破产案件时,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对没有提交安置预案的企业破产申请,坚决不予受理。
——积极向政府提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建议,破产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安排到再就业中心培训。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积极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
——深入破产企业和职工中,宣讲法律和政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五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协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约56万余人。一些职工现已重新就业,有的则自谋出路。
财产处理:多方权益须保护
案例:成都湔江化工厂破产案。清算组在代职工向成都中级法院申报债权时,错误地将本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非职工集资债权131万元申报并多申报数万元医疗费,导致一些债权人得不到合法清偿。法院依法纠正了该违法行为。
企业“死亡”,除了妥善安置职工,还必须依法妥善处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为了使企业的“死亡”经历最少的阵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操作。李少平院长把它总结为严把“四关”:
——坚持受理条件,严把立案关。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
——规范清算行为,严把清算关。特别是加强对清算组的监督和指导;
——做好财产清理、资产评估和拍卖,把好财产变现关。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坚持依法、客观、真实的原则,禁止“高值低估”和“低值高估”;
——正确认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把好债权保护关。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真审查并正确认定法律效力,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杂音”频出:谨防恶意逃债
案例:中江县丝绸公司违法破产案。该公司在不符合破产条件情况下被县委、县政府、县法院一些领导决定宣告破产,企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3000多万元。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这起破产案件,中江县委、县政府、县法院的主要负责人被撤销了职务。
在企业依法破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的“杂音”:一些破产企业规避法律,恶意逃避债务,危害债权人债权和金融安全。
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有的地方将破产企业低价处理,千方百计冲消银行债权;有的搞先破产、后兼并,实为“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有的先行处理企业财产安置职工,剩下无产可破的企业申请破产;有的则“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先行剥离有效资产另组企业,将债务和职工留在原企业,搞“金蝉脱壳”。
这些“杂音”,带有浓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使法院的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
李少平院长说:“有的法院对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法干扰抵制不力,违心执行有关方面的不当指令;有的违背法律规定用破产财产安置职工;有的为了提高破产清偿率,随意否定抵押权的法定效力……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审判公正、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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