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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2日人民日报第11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5-22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发挥公证作用 建设信用经济——访司法部副部长段正'...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与诚信
  目前,社会信用缺失带给人们的忧虑日益严重,如何建立一个诚信守法的“社会信用体系”,正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作为以信用为最大价值的公证行业,作为市场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将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发挥作用?是本期“热点与对话”的主题。
发挥公证作用 建设信用经济
——访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
张音
  信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经常能听到“公证”同“信用”两个词语联系在一起。那么,究竟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中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
  记者:现在经常能听到“建设信用经济”的说法,究竟公证和信用有什么关系?
  段正坤:任何一项制度或工作,必须具有自身特有的价值才会被社会广泛承认和接受。公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法律保障机制。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公证的本质就在于确保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不到这一点,公证制度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就会毫无价值可言。
  加入WTO后,市场经济进一步规范化,迫切需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社会各界也强烈呼吁,建设信用经济。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以说加强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是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记者:公证对社会信用建设有什么作用?当前我国公证机构的现状如何?
  段正坤: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公证在建设社会信用方面的作用,主要是确保有关经济、民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性,确保有关经济、民事活动的真实合法性,为经济、民事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真实性的证据。
  总体上说,我国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是好的。我们的绝大多数公证处和公证员是讲信誉、讲质量、讲道德的,在当地威望是很高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在某些方面有所下降:少数公证员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惜牺牲整个行业的信誉;一些地方错证被曝光,一度成了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公证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公证员业务素质偏低,文化基础比较差,知识结构相对老化;公证行业内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的信誉。
  记者:社会信用建设是当前面临的十分紧迫的问题,怎样才能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呢?
  段正坤: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取决于公证自身信用的提高,取决于公证行业的健康、有序。确保公证行业的信用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继续提高认识,提高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这一点我们要向国外的公证同行学习,没听说在哪个国家不正当竞争成为公证行业的一大难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转发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制订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二是要完善考核和监督机制,把不讲信用的人清出队伍。今后要对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进行必要的道德、信用方面的考核,把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坚决拒之门外;要对现有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对那些职业道德差、信誉不好的公证员要给予应有的处罚,直至清除出去。
  三是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机制,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监督标准要细化、量化,监督人员要有责任心和使命感,使问题能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
  四是要加强正面宣传,在全行业甚至全社会树立一批职业道德良好、讲质量、讲信誉的公证员典范,推动全行业形象的改善。我们的目标不仅是要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最重要的是社会需要公证,市场经济需要公证。要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的行业,一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高尚行业。
(附图片)
我国公证工作发展概况 刘小青作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的主要职能
  服务引导职能。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完善。
  预防职能。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
  监督保障职能。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沟通、媒介职能。公证机构具有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媒介。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当事人查询所申办的档案一直是个难题。目前,我国许多公证处通过改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只要当事人提供公证书号、年份或姓名的任一条件就可以在几万份案卷中以最快的方式查出所需档案。
  题图:改革是当前公证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新疆第二公证处的公证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走出了一条新路。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应发挥积极作用
  江晓亮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诚信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这说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诚信、信用已不仅是道德、伦理范畴中的理念或操守,而是要成为法律规范下的行为准则,要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制度)。公证作为一个以公信力为基础和支撑的法律部门,在建立现代信用制度,实现诚信、维信、守信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
  首先,公证要成为树立诚信的楷模。“正人先正己”,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公证行业已建立了严格的质量保障机制和国内最先进的责任赔偿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全行业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使公证成为一个有信誉、负责任,并有能力承担责任的行业。
  其次,公证要通过其服务、预防、沟通、监督保障等功能,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防范、制止欺诈等违法行为,促进诚信原则的实现,为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可靠、合法的资讯资料。
  第三,公证要通过其监督保障职能,督促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履行作出的承诺,并可利用公证特有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那些不守信用的人依法履行义务,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几十年积累的公证业务档案,以及其特有的第三人法律地位和公证文书的法律证明效力,可以成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和可靠、有效的资料来源,这有助于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总之,公证与市场经济,公证与诚信体系都有着十分密切关系,可以在建立信用制度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他山之石
  在芬兰,公证人有一项特殊的职能,就是记录违约行为。即当缔约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公证人与之一同进行催告,提示违约方注意自己履行契约义务;如违约方不履行时,公证人将再次提示违约方注意违约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尽快履行契约;如违约方仍不履行的,公证人将把整个过程作成一份正式的公证记录。该公证记录将载入违约方的社会信用档案(可公开查询),成为一条不良行为记录,以提醒社会的其他人注意该人的信用状况。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法律名词解析

法律名词解析
  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法律监督活动,引导、规范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制止违法行为,减少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托起市场信用
  张红光
没有中介组织,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没有中介信用,就没有市场信用。公证机构是市场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对于市场有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公证行为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合法性,所以公证机构在对合同进行公证时,必须对合同涉及的所有因素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这样才可以有效保障市场安全。但是,由于缺乏市场信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交易80%以上采用非信用交易方式进行,合同双方不得不为债务的担保而奔波,但采用费时费力费钱的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方式并非当事人所愿,所以公证所独有的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职能恰恰可以为此提供补救之道。
  另外,市场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也决定了公证必须介入其中,否则市场的安全性将飘摇不定。比如,一幢商品房即将出卖,可其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法律规定:房地产商应当将出卖之事实通知债权人,并告知购房人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的情况,但房地产商常常不把这些信息告知买卖双方,这样就在房地产交易中产生一系列的麻烦。而如果有公证在其中进行监督、沟通、证明,在交易双方之间搭建起信任的桥梁,这些纠纷的可能性就可以降到最低。在这一点上,公证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有效提高救济效率
  救济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自身正当利益遭受损害之后,市场主体需要依靠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来获得补偿,而“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所以司法救济必须讲求效率。而公证可以对此有所裨益:首先,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预防功能,可以减少纠纷、消弭诉讼,增加个案分配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其次,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优先证据效力,可以缩短证据采信和排除过程,加快个案结案速度,增加司法服务数量;最后,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缓解法院“芝麻西瓜一把抓”、案件堆积如山的症状,加快执行速度。
  实践证明,无论是在市场信用建立之前还是建立之后,预防性的规范体系都是不可或缺的。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业亟需良好外部环境
任文
  如果公证人缺乏应有的素质,只能是将一本好经念得一塌糊涂
  要改善公证行业的外部环境,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证作用的真正发挥和职能的真正实现,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公证人的资格准入和正当从业问题。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公证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职业训练,无论是法律理论水平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不能保证其所受理、审查、公证的契约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必须妥善解决好公证人的资格准入和正当从业的问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公证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为这一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
  第二,公证从业的外部保障问题。
  目前,我国公证业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表现在:
  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民商实体立法中对公证的问题也很少提及,法定公证条款的比例相当低,给公证进入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司法方面: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院和法庭时常会裁定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这不仅使很多本来欲求助于公证的交易人对公证敬而远之,而且严重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声誉以及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统一性。
  行政方面:无论是由于长久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负责经济管理的行政机关不愿放权于市场,超越职能范围,进行所谓的“合同鉴证”,公证所具有的微观监控职能被不正常取代。目前,各行各业的合同鉴证名目之繁多,就是这种不正常状态的典型反映。行政权的缺乏限制常常造成官员的失信,进而危及市场信用。
  要实现公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尽快立法,进而保障司法权、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否则无论是公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整个市场信用的建立都只能是事倍功半。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中国公证员协会
  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年3月。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成立公证员协会,一些大中城市的公证员协会也陆续成立。中国公证员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80个,个人会员18313人。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61K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适应形势 重塑诚信
 公证也需要改革
  我国加入WTO,不仅经济上需要进一步调整,法律服务领域也同样需要类似的工作。贯穿于WTO的六项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国一致承诺: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实行非歧视的国民待遇,谋求共同发展。
  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传统公证法律服务业中固有的“诚信”标准也面临改革,并需要在改革中获得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涵——
  公证人必须“明礼诚信”
  公证既为“公”,就要求公证人必须做到公正、理性、不偏不倚。
  为了提高公证人的素质,司法部门改革以往的司法从业资格分别化制度,转而实行司法从业资格一体化,将公证员与律师、法官、检察官一起纳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既统一了从业资格标准,又使得符合从业条件的公民均可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这增加了司法从业人员资格授予的透明度、可信度,并且有益于改变目前司法从业人员素质的良莠混杂、参差不齐的状况。
  公证程序必须科学、规范WTO的透明度原则对各成员国的行政、司法的公开化和诚信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证的诚信有赖于实行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理性的工作程序,它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制度、步骤、方式和方法。只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证质量,切实维护公证之信誉。也只有公开办事程序,才能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较高程度的参与权,并监督公证人依法定程序办事。
  具体而言,公证程序的公开包括公开办公地点、公开机构职能和运作方法、公开人员名单、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办证信息、公开与办证相关的制度。这样,公证程序就能够以“看得见的诚信”为民众所真切感受到。
  公证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正当、理性的程序导引出的应当是理性的结果,而理性的结果也应当获得理性的认可和肯定。这种认可和肯定主要体现在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公证三大效力:其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二,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持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其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61K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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