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拒绝职业病
张音
职业病,被称为工作中的“隐形杀手”,不但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的一桩桩恶性职业病事故,向全社会拉响了警报:防治职业病,已迫在眉睫。
作为第一部专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①职业病离我们并不远
去年1月26日至2月28日,辽宁省新都黄金有限公司氰化车间,相继发生了3例急性氰化物中毒事故。生产现场没有有效的通风排毒设施,接触氰化物作业的工人也未佩戴防护面具。
自2001年12月起,浙江省台州温岭陆续出现苯中毒病人,患者均为制鞋企业员工。截至今年1月21日,已陆续收治了28例慢性苯中毒和疑似苯中毒病人。目前已有4人死亡。
今年春节前后,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的私人皮包加工作坊的一些女工患上了同一种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中有6名已经死亡。他们制作皮包时使用的胶水含有毒物质苯。人们长时间在含有较高浓度苯的空气中工作、生活,就会导致苯中毒,轻则头晕,重则昏迷,并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这些事故的共同特点是: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工作场所条件差,缺乏职业防护设施;危害严重,给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害,社会影响恶劣。
更为糟糕的是,职业病的病例还出现了上升趋势。卫生部公布的2001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中,共收到各类职业病报告13218例(未包括因农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农药中毒病例),比上年增加了13%。
职业病何以“难对付”?据专家分析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范围和危害缺乏必要的认识和重视,防范意识差。二是缺乏明确而规范的法律保护。一些企业普遍雇佣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三是缺乏严格的赔偿制度,不少用人单位“明知故犯”,一再侵害劳动者权益。
②职业病的“新处方”
新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四方面内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管,扶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等,第一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那么,这部法律究竟能给劳动者带来哪些切实的保护呢?
权益保障。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卞耀武副主任介绍,《职业病防治法》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在劳动者最需要保护的职业活动中,对劳动者最关心的切身利益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强调劳动者的知情权,是《职业病防治法》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出发点的突出表现,给劳动者带来了最直接的好处。”国家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副司长苏志告诉记者。依据该法,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诊疗;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卫生职业保护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建立工作场所危害监测、控制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劳动者作业管理制度。
控制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方针。预防即是从“源头”上抓起,苏志进一步解释说,只有从职业病的源头上进行控制,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职业病带来的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病了有人管。长期以来,昂贵的医疗费加上可能的失业风险一直是劳动者的“心头之患”。
“《职业病防治法》强调全过程的职业病控制。”苏志说,“该法旨在把对职业病的控制和企业的生产管理结合起来,明确规定了对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等保障和对违法企业的处罚。”
一方面,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患病的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疑似职业病患者鉴定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处罚的上限由过去的十几万元上升到50万元。
科学防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苏志告诉记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既监督企业保护劳动者健康,又监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因此这些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提高科技水平。
③防治职业病任重道远
随着产业结构的整体变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向前发展,新的职业病开始出现。职业病的患病人群逐渐发生了变化,一些现代的工作环境因素成为致病的诱因。
有关专家指出,长期在封闭的环境里,空调、电脑、复印机以及人们呼吸造成的污染,加上高负荷的工作,是现代职业病产生的根本原因。据北京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院的抽样调查,计算机操作人员70.3%出现眼疲劳症,颈臂疼痛病占25%。长期不间断地操作计算机而导致“暴盲”的事件,在国内外都有发生。
另有调查显示,精神紧张作业引起的高血压、冠心病发生率高达15%;此外,莫名其妙地烦躁,浑身不舒服,做事没有精神,耳鸣、思维迟钝、性欲减退等亚健康状态,都在提醒人们:新的职业危害正在袭击我们的健康。
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目前很多人对高新技术引起的职业危害尚缺乏必要的认识。由于无法可依,这部分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保护。同时,受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职业病防治的重点是危害严重的职业病,这些新的病种并未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范围。但是,有关部门正致力于通过宣传教育、健康促进项目,以及政府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来进一步保护这部分人的健康和权益。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能力增强,职业病的范围还是可以扩大的,《职业病防治法》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范围。这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苏志说。
发展经济的主要推动力是人,发展经济的目的也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我们切不可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职业病防治法》正为劳动者带来健康福音。 (压题照片由王也喆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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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患上职业病 我该怎么办?
章丽
当不幸患上职业病时,劳动者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首先,劳动者应该去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再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最后,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具体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根据这些规定,如果查出患有职业病,劳动者可以运用上述的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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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护劳动者健康 我们共同的责任
5月1日,作为献给劳动者的一份厚礼,《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生效。有人说,这是继《劳动法》之后,为劳动者撑起的又一把厚实的“法律保护伞”。今天,就让我们聚焦这部热门法律,探讨引起各方关注的职业病防治的热门话题。——主持人 吴兢
图①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防治监督。
图②工作人员到工业场所进行职业病防治法检查。
王也喆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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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ABC
哪些是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最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这10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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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注白沟苯中毒
魏征摄
调查组在苯中毒现场进行模拟取样。
专家对中毒病人进行检查。
河北省卫生部门在白沟镇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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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
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建立一整套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
●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培训
●引入服务竞争机制,加强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
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记者日前从卫生部了解到,为了保障该法的贯彻实施,该部近期将集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已于近期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6个规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2个部颁文件,并经过修订、整理,重新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而初步建立了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加快职业卫生法制建设,争取用一两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规范和标准构成的较为完整、完善的体系,真正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决定法律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人。通过前一阶段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支综合的卫生执法队伍,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培训,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使《职业病防治法》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为了帮助用人单位解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卫生部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工作,引入服务竞争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资源,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帮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对劳动者的全过程健康监护。
(四)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意识。职业卫生工作要开展好,关键在于发动全社会参与。卫生部在法律颁布后,统一部署,认真组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在全国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另外,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组织开展了对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大规模培训。通过这些活动,掀起了一个全民普法和了解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的热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把职业卫生宣传工作长期化、制度化,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打好思想基础,发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卫生部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一次针对有毒作业的专项整治活动。要从严打入手,挨户排查,对违法生产、损害劳动者健康的企业,要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我们还将制定长期的监督检查计划,针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作业,每年一个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活动,逐步扭转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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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事故触目惊心
案例一 2001年3月12日,广东省番禺区钟村镇永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生一氧化碳急性中毒事故。该公司是一个铸造铅的私营企业。当日,3名工人对除尘布袋进行清洁作业,约3分钟后晕倒;外面7名工人进入除尘室内抢救,结果全部中毒。番禺区卫生防疫站现场调查检测显示,除尘室内空气一氧化碳浓度为每立方米340毫克,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0倍。
案例二 2001年8月28日,吉林省吉林市奇峰化纤有限公司发生急性丙烯腈中毒事故。该厂车间由于丙烯腈冷却器故障,致使27名女工在2001年5月6日至31日期间,陆续出现头晕,先后到该厂医院住院治疗,其中5名经吉化公司职工医院诊断为急性轻度丙烯腈中毒。
案例三 2001年2月18日至3月6日,浙江桐乡市登威鞋业有限公司和嘉意皮鞋厂发生25人急性正己烷中毒事故。登威鞋业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嘉意皮鞋厂是一家家庭作坊式的私营企业。2月18日登威鞋业公司一名工人出现手麻,触电感,继而大腿前侧在站立时发麻无力,走路不稳,逐渐不能上下楼。此后,在上述两家企业的上帮车间陆续有24名工人均有异常反应。经专家会诊,确定为正己烷中毒,其中重度2人,中度6人。
案例四 2001年9月12日,杭州塑料化工一厂发生29例急性有机锡中毒事故。自从工厂改用稳定剂后,车间无机械通风装置,无有效的个人防护口罩。8月31日出现第一例病人,9月3日发展为精神症状,当时被怀疑为精神病。9月12日该车间又出现2例病人,症状类似第一例病人,厂方组织所有聚氯乙烯片料工段的生产工人共30人到浙江医大附一医院就医,实验室检查显示:血氨增高、代谢性中毒、尿锡增高,均确诊为急性有机锡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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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ABC
什么叫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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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ABC
劳动者怎么保护自己?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行为;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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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企业担起你的责任
克克
近一段时间,随着一系列苯中毒事件的曝光,各种各样的职业病引起了人们的警惕:发生在江苏常州的氰化物中毒;发生在河北承德的尘肺病例;发生在广东清新县的有机锡中毒……一起起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无言地控诉着职业病的危害。
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
据权威部门分析,我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现状,与企业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比如,乡镇企业成为职业病危害突出的一大危害源,这与乡镇企业起点低、底子薄、生产条件落后有直接关系。据卫生部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调查,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
又比如,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的转嫁,也源于企业引进不善。有的商人在洽谈合作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甚至将发达国家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毒物带进境内,并隐瞒化学物的真实名称和毒性。
再比如,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无视劳动者健康。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投资和成本,在新建、扩建、改建有关建设项目和引进投资时,不考虑必要配套防护设施建设,随意取消和削减这方面预算,留下了职业病危害隐患;还有的企业故意雇佣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却不给他们提供应有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使职业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所以,防治职业病,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5月1日生效的《职业病防治法》,更是给企业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贯穿于企业筹建、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首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接受有关培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源头”管理,要求这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企业有“危害告知”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事项;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而在劳动合同中也应当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险。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对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他们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怀疑是职业病的病人,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企业应当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法律义务的企业,法律绝不留情:可以责令其停止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担起自己的责任来!这不但是法律的义务,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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