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十年前,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今天,走上法制化维权道路的各族妇女将——
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报记者 潘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妇女的积极努力下,妇女社会经济地位明显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改善,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及其特殊利益已逐步成为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共识和自觉行为。
调查研究推动立法
妇联组织在收集各方面信息、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案和建议,推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
——1992年在《妇女法》制定过程中,妇联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充分重视和采纳。之后,31个省、区、市妇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参与并推动各地人大出台了本地妇女法的实施细则、条例或办法。
——在妇联的积极配合下,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了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强化了贯彻执行《妇女法》的责任意识和有效措施。
——为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多年来,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多次向人大提交议案,反映部分地区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这些情况与建议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依法维权成绩斐然
《妇女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10年来,仅全国妇联就接受妇女群众来信来访7.4万人次,各级妇联受理的更多。1999年,为拓展投诉渠道,全国妇联又开通了妇女权益热线,至今已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电话咨询3000多个,热线答复率为100%。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区、市妇联以各种形式建立妇女维权热线近百个。1995年以来,在妇联组织积极呼吁和协调配合下,仅全国妇联协调解决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已达百余起。
维护妇女权益,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为更有力地维护妇女权益,各级妇联组织积极推动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妇女维权机构。据2000年底的统计,全国地(市)级以上妇联协调各有关方面设立维权联席会20余个;协调法院建立维权法庭近3000个,维权合议庭544个,家庭暴力致伤法医鉴定中心30个,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5000余名。
知难而进任重道远
妇联在全面推进《妇女法》实施的过程中,维护妇女各项权益中还存在着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妇女法》第二章第八至十三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就目前情况看,妇女参政议政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别是中高级女干部、正职女干部和年轻女干部比例较低。女领导干部大多集中在教科文卫等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在党政及重要的综合部门任职的较少。现任女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女领导干部年龄普遍老化。
《妇女法》第四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以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随着《劳动法》执法检查力度的加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国家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女工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妇女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难是当前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统计数据表明:在2000年末,城镇18岁至49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2%,比1990年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与男性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有下岗经历的女工实现再就业的仅为39%,比男性低24.9个百分点。
妇女就业、再就业中性别歧视问题值得关注。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在一些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使用“黄金年龄段”、拒收35岁以上女职工等现象十分突出。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突出。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意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克扣工资,在劳动过程中对女职工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部分国有转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也呈滑坡趋势,部分新建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严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在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侵害行为中,拐卖属于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经过多次专项打击,目前我国的打拐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然任重道远。但是,已经走上法制化维权道路的中国妇女,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社团之声
向青年咨询热线倾诉
谢环驰
“您好,这里是进城务工青年咨询热线,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我们是来自广西的打工妹,在一家电镀厂打工。工厂在没有任何劳动保护的情况下,用三氯乙烯清洗小五金,我们干的太辛苦了!每天上班十六七个小时,中午休息吃饭只有半个小时,不许请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每天扣50元。已经有一个姐妹因三氯乙烯中毒而死亡,还有很多人伤残……”
这是一群打工妹在向共青团中央开通的“进城务工青年咨询热线”诉说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遭遇。近几年来,随着进城务工青年的增多,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呈上升趋势。据了解,2001年7月,团中央权益部开通两条“进城务工青年咨询热线”电话以来,所接的来电中70%的问题与进城务工青年权益受侵犯有关,内容涉及拖欠工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工作时间延长、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赔偿等。
据统计,全国进城务工青年已达8300万人,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进城务工青年的地位与其贡献极不相称。
共青团广东省委的一份调查显示,在全省2629万进城务工人员中,85%以上是青年。他们当中的65.5%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劳动保护条件极差,经常加班加点,超时疲劳工作现象十分严重,而且大部分人没有加班费。31.5%的企业老板对员工有打骂现象,严重侵犯务工青年的人身权利。大多数伤残事故受害务工青年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他们所在的企业中,64.4%存在拖欠、克扣或拒发工资的现象,有的务工青年辛苦一年,血汗钱却被无限期拖欠。
这份调查还显示,一半以上的进城务工青年是初中文化程度,还有19.7%是小学程度。进城务工青年的整体文化程度偏低,使他们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调查中发现,只有23.4%的人基本了解或了解《劳动法》。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只有22.4%的务工青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不到30%的人去找当地有关部门。
某些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在他们眼中,务工青年根本没有尊严,就是干活赚钱的机器,想怎么样对待就怎么样对待,他们采取歧视性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管理方式对务工青年进行管理。而由于这些企业用人制度的随意性,使得作为廉价劳动力的打工者在老板面前“底气”不足。务工青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到践踏的新闻常见诸报端。
一位律师指出,现行法律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不够,使得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职能部门出面调解的时候,因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财大气粗的老板常常占据主动地位,弱小无助的打工青年却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劳资纠纷调解协议通常是“各打五十大板”,老板虽然给付一定赔偿,但最终吃亏的还是打工青年。
去年7月,共青团中央启动实施了“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帮助进城务工青年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他们崇尚科技,苦练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但在进城务工青年自身素质提高的同时,更迫切的是需要社会的善待和关爱!(附图片)
共青团中央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进城务工青年赠送三十万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宫清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热门话题
《下级学》何以能出版?
建达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贪官张二江在任时,曾经与人合作堂而皇之出版过一本叫《下级学》的“专著”。此书传授下级如何拍马,如何吹捧上级,如何同上级搞好关系,如何在不同的场合说不同的话等等,赤裸裸地宣扬庸俗、腐朽的官场交易术,被权威媒体称为“奴才学”。
《下级学》是一本连书名都带着奴才味的垃圾,张二江既心甘情愿当过某些“上级”的奴才,又把自己当作其下属的主子,卑躬屈膝、狐假虎威的事都干过,其深刻体会自然会不少,经过“概括”、“提炼”,拼凑出一本集子,确实不是一件难事,大概不会属于假冒伪劣之列。奇怪的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在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的今天,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日益进步的今天,一本明显背离马克思主义、公然鼓吹奴才思想、并与现代理念格格不入的所谓《下级学》,竟然能够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这不是太离谱了吗?
作为贪官个体,张二江已经垮台了,他不可能再去利用人民给他的权力祸害人民了。但是,类似奴才学可以畅通无阻这样的事情,却并没有随着个别贪官的倒台而消失。至少有一部分“下级”或者“上级”认可这种东西,亦步亦趋地照着张二江的“理论”处世行事,公开或者秘密地把拍马等手段用作升官进爵的阶梯。要不然,《下级学》怎么会在那个地方顺利出版?出版后又怎么会听不到一句质疑?那么多的高水平的“上级”怎么看不明白《下级学》就是奴才学?
《下级学》的出版发行,特别是其中明显错误思想的公开传播,比张二江的违法乱纪更具危害。后者只是一个个体,垮台后也就划上了句号。前者却流毒广泛,其既荒谬又无耻的伎俩将被心术不正的人所利用。应该“感谢”贪官张二江,是他把贪官的内心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大庭广众面前。同时,张二江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丑恶的事实:过去很多人不敢拿到台面上的马屁术,如今在某些地方居然可以形成“理论”,成书出版。这是某些地方、某些干部党风不正的一个真实反映。
《下级学》是一本无耻的书。如果忽视它的危害,默认其存在的价值,其实就是对党性、正气和民主理念的否定,后患无穷。因此,在查清《下级学》何以能够出版发行的同时,还应该坚决清除那种庸俗、腐朽和反民主的官场现象,用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来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使这支队伍更好地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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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山西工会维权有力
本报讯 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山西省总工会及时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扎扎实实抓好自身组织建设,依法履行维护职能,搞好维护服务。
山西省总工会去年底进行机构改革,砍掉了一些行政事务性工作部门,新设民主管理、政策理论研究工作部门,集中力量抓好法律工作、集体合同工作、职代会工作、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并突出了履行维护职能。山西省总工会还改变以往选拔任用干部的模式,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实行职位公开,竞争上岗。一批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的同志走上了领导岗位。
山西省总工会由于注重抓自身建设,全省工会工作呈现出了可喜的局面。特别是去年以来,省总工会积极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深入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大力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两项机制。
(郎文荣 张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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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团之声
请您尊重残疾人
马文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实施11年了。11年来,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残疾人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其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力保障。
张云林是一名残疾人,原在一家工厂上班,后来因为合同到期,于2000年底下岗。由于找不到新的工作,生活没有了着落。为此,他的弟弟找到了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后,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及残联关于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人职工下岗的精神,积极指导其与原单位协商续约。2000年12月12日,张云林的弟弟带着感谢信来到就业中心,高兴地说他二哥张云林已经与单位续签了劳动合同。
全盛盈,残疾,现年60岁,爱人病逝,他和两个孩子都没有工作,经批准搭建了一个6平方米的自用房,经营糖烟酒维持基本生活。不久前,为配合城市拆迁工作,他的自用房被拆除了,失去了生活来源。当他到洛阳市涧西区残联请求帮助时,残联非常重视,经多方协商,最后安排他在居民生活区摆设活动摊点,以解决一家三口的生活问题。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令人高兴的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知道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更让人欣慰的是,残联以及有关部门以自己的切实行动,为残疾人做了一件件好事。社会各界应该大力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残助残,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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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记者分析
面对频发的生产事故——
社会呼唤责任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不久前在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监督,而舆论监督是重要的手段之一。新闻宣传工作要介入事故调查,增强重、特大事故处理的透明度。
我们为这位政府高级官员对重大事故的舆论监督作用的肯定叫好,同时,不免对现实生活所发生的一些事情感到担心。
记者曾经在采访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时,就遇到了重重阻碍。每到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采访时,个别官员总是以“事故正在调查,新闻媒体先不要介入”为由,拒绝接受记者的正常采访,有的甚至还威胁记者。
纵观近几年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如重庆綦江县彩虹桥垮塌、广西南丹“7·17”特大矿井透水、山西煤矿瓦斯爆炸、江西万载县“12·30”烟花爆炸,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无一例外都采取了严密的新闻封锁措施,将事件严格控制在一个“安全”的小范围内。事故在调查,记者为什么不能介入?记者的介入不会添乱,只会使事故的处理更加明朗化。
依记者之见,“事故正在调查”只是借口而已,这些官员害怕事故真相如果从他们嘴里透露出去,“乌纱帽”就难保。因为上级为了防记者,早已给他们打过招呼,“谁也不许向记者透露,否则后果自负。”这些官员自然知道上级提前打招呼的分量。在他们看来,“乌纱帽”当然比良知更重要。
“乌纱帽”是保住了,但这些官员的心能安吗?安全事故中受难者的亲人在哭诉,亲人们的心在淌血。可这些冷漠的官员却视而不见。因为这些人的痛苦与他们无关。
许许多多有良知的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将事故真相公之于众,使肇事者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记者与这些安全事故的受难者非亲非故,为什么能置生死于度外?是职业责任和良知驱使他们这样做。
我们的社会承载不起如此的冷漠,社会呼唤良知和责任。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今日特约
民主监督的基础、准则和规范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黄懋衡
民主监督在我国目前的政治术语中似乎是一个专用词,专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在统一战线范围内的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显然民主监督的本义远不止如此。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但说到底,都是表现权利的实施与权利制约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各政党千方百计想争到执政权,与此同时也在监督对方,他们既代表本党派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一些阶级或一些阶层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本身代表了广大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所以在执政的过程中除了接受党内监督外,仍需要接受广大人民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不管哪一种监督都要以民主为基础
监督可以按监督的依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手段等分成很多类别。现在人们习惯于根据监督的来源,约定俗成地把监督分为: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宣传部门的“舆论监督”;老百姓的“群众监督”等。但仔细一想,这种分类方法,似乎有一些欠妥之处。例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人大代表个人的监督就不能统称为依法监督,只能是一种代表人民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则更需要以民主的氛围为前提,否则这种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即使是“党内监督”也需要以党内的民主为前提。我们既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不管哪一种监督都要有准则,民主不能滥用
监督乃监察督促是也。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都说要有依据,要有准则,而监督是监察“车辆”是否“越轨”,督促其正常行驶。既不能另“铺轨”,也不能自己“无照行车”。所以,政协会议的决议虽然没有法律效力,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对政府、军队“两高”进行的监督,也应该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应该做到“事出有因,查有实据”,不能把民主当幌子。“文化大革命”中,有的“革命群众”滥用民主、滥用监督,任何组织都可以砸烂任何权力机关,指控领导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种滥用民主监督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民主的亵渎。对诬告者要追究,对以讹传讹者,也要批评教育。
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监督必须对等
“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这两句至理名言从两个方面说明权力与制约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平衡度,不能走极端。掌握权力、运用权力者总希望能将自己的权力应用得“得心应手”,不希望有过多的掣肘,生怕会影响正确意图的贯彻,影响政令的实施,担心“争论不休”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担心“议而不决”会贻误了良机。当然执政者也担心自己有不到之处,也希望能通过一些办法“集思广益”,所以明智的执政者十分注意完善监督机制,注意对自身权力行为的约束,注意对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为的惩处。把适当的民主监督看成是对自己事业顺利发展的保证,是对民主权利的尊重,是对自身形象的塑造。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政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的特点。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制度。与西方不同,但也要注意如何摆好执政和监督的关系。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谈道:“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今那些唱了“别姬又别妾”的“落马者”,必然是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内游离于监督之外。对监督不到位者,也要追究责任。这也是权力与督促的对等。
民主监督的管理体系需要独立,民主监督运作机制需要规范
领导权力的体现要在一定的监督环境之下。不同层次的领导,不同部门的领导都要受到来自相对独立监督体系的监督,监督才能比较有效。新加坡、香港廉政建设的成效可见一斑。不能设想监督者的“举手投足”都在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要求监督者个个都要有舍得一身剐的决心,是否不近人情了。另外,民主监督运作机制也需要法制化、规范化。监督过程中表达意愿的形式,可否从鼓掌、举手,逐步向按键、投票过渡。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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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玉田县公安局组织开展了“女民警法律咨询进社区”活动。图为她们正在解答居民们提出的疑问。 张立军 李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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