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对外交往、自身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同意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和对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实现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着眼于增强监督实效,组织好执法检查、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继续支持地方人大就立法和监督工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开展代表评议、述职评议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实践。要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和办法,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要继续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以奋发进取的精神,完成好本届常委会任期最后一年的各项任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团结奋斗,克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重大成就。报告对去年政府工作的回顾是实事求是的,提出今年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积极、务实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2002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历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部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会议强调,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现经济较快增长。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要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落实西部开发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区位优势,加强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快外贸体制改革,努力开拓新的市场,促进外贸出口渠道多样化。积极利用外资,着力引进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经验和专门人才。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健全安全责任制。
会议强调,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认真实施人才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要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政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正虚报浮夸、强迫命令的恶劣作风,反对奢侈浪费,严肃财经纪律。
会议强调,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做好宗教和侨务工作。要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会议指出,要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二○○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二○○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
要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放在整个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推进国民经济现代化和社会信息化,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扩大城镇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抓紧投融资体制改革,管好用好长期建设国债,加强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管理,讲求实效,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稳定和发展资本市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行业垄断。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局面。做好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为更好地完成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2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全面完成2002年的预算任务。
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保证重点支出,安排使用好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国债建设和支持西部开发以及维护社会安全等方面的资金,并注意防范财政风险;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推进预算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财税体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狠刹铺张浪费、奢侈挥霍之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公正司法,深化检察改革,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公正司法,深化法院改革,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九、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
(2002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十二名。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十二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选人应为十五名至十八名),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到代表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足十五名,由主席团决定,延长代表候选人提名时间。
第十五条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对所有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依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前十八名候选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有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使正式代表候选人超过十八名时,该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可以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每一选举会议成员所选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
第十六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七条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一条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五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选人应为四十四名至五十四名),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到代表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足四十四名,由主席团决定,延长代表候选人提名时间。
第十五条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对所有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依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前五十四名候选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有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使正式代表候选人超过五十四名时,该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可以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每一选举会议成员所选人数不得超过三十六人。
第十六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七条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一条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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