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聚焦人代会·关注监督)
专栏:
农业法
2001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吉林、四川、湖北三省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他们听取了三个省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9个市、13个县的汇报,并深入到20个乡镇。
图为检查组与农村基层干部、人大代表、农民群众、企业负责人、农业科技人员等进行座谈,走访农户。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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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证券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执法检查组于2001年5月中旬至6月初对证券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检查组分四个小组赴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进行实地检查,并安排北京、广州、兰州、哈尔滨、厦门5个城市对本市证券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证券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实。检查发现,信息披露不真实是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二是不少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实。三是少数上市公司有意披露不真实信息。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配合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二)少数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三)一些证券机构存在违法经营。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参与做庄、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交易秩序。成都地区有个别的证券公司参与了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的恶意炒作。
(四)一些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
(五)证券监管力度不够。
(六)法律法规不够配套,执法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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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水污染防治法
200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三个执法检查组,赴湖北、江苏和重庆三省市,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此外,贵州、云南、四川、湖南、江西、安徽和上海等省市也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了自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情况。
检查组在了解当前我国水资源总体形势和问题后提出建议: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水资源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水安全问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对历史、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2.分类指导,标本兼治,加快水污染防治的步伐。首先,是生活污水的治理,现在可行的办法是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第二,工业污水治理问题。在工业污水的防治方面,过去讲“谁污染、谁治理”,现在这个原则应该拓宽一点,也可以讲“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和“谁治理、谁达标、谁收费”。第三,特殊单位污水治理问题。第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必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研制开发生物防虫害技术,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提高施肥效率,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逐步降低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减轻对农田、渔业水域和农产品的污染。
3.拓宽渠道,增加投资,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4.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建立节水型社会。
5.完善法律,强化执法,依法保护水资源,清洁水环境。
6.加快治理步伐,确保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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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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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村委会组织法
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分赴山东、福建、海南、吉林、新疆5省(区),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各地检查期间,共到了45个地市县,听取汇报27次,深入到48个村,召开人大代表、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等座谈会65次,还通过入户走访村民、查看村级档案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
(一)在民主选举中的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是依法由村民直接推选和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指定;有的村选举前不进行法律宣传,临时通知后就马上选举等。
(二)在民主决策中存在用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的倾向。有些地方以村民会议难召开为由,长期不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须经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作决定。村民代表在会前又没有同村民沟通,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些地方的村民代表会不但行使村务的代议权和决策权,而且还行使人事罢免权,自觉不自觉地用间接民主代替了直接民主,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还有些村委会决策重大村务,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只是由几个村委会成员说了算,村民对这种做法很不满意。
(三)在民主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
(四)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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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切为了“公正与效率”
——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本报记者 吴 兢
2001年是新世纪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两会”召开前夕,记者就审判工作如何实现“公正与效率”,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记者:肖院长,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和我国加入WTO,社会各界日益关注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更关注人民法院近年来围绕“公正与效率”推出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肖扬: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强调要突出重点抓审判,坚定不移抓改革,坚持不懈抓队伍,扎扎实实抓基层。我们的工作重点以及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都充分体现在这些方面——
深化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全面落实了公开审判制度,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着手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庭审活动的举证和质证规则,为更好地公正审判奠定了基础;
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强调了判决的说理性,增强了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裁判的信任;
改革审判监督制度,按照审判规律和特点,实行立案、审判、监督执行分立的内部制约机制,使机构之间职责明确,互相制约,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取消了案件请示、审批制度,变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为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案件管理模式;
完善案件审限制度,建立了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坚决克服案件“超审限”问题;
实施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通过修改法官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确保优秀法律专业人员充实法官队伍;
实行法官制度,并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系列、法官助理制度等改革试点,使审判机关内部人员的分工更加专业化、科学化;
建立了法官违法违纪审判追究制度、回避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实践表明,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出台,对于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效果很好。
记者:您刚才在介绍中,谈了不少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记得您曾说过一句话:“我们要加强法官队伍的管理,对违法者绝不手软!”我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全国各级法院去年加大了自我监督的力度。
肖扬:是的。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建设。一年来,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加大自我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少数玷污法院形象的害群之马。为了确保各类案件的公正审判,去年全国法院均建立了案件复查的工作机制,发现并严肃追究了少数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据统计,为了严明法纪,全国法院共有995人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全国法院共有10名领导干部被追究了领导责任;3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检讨责任的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
记者:“两会”即将召开,请介绍一下全国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的情况。
肖扬:人民法院的工作,离不开人大和政协的支持、关心、帮助和监督。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专门的联络机构,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并强调要坚持重大事项决定前征询、决定后通报的做法,实行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法院工作和旁听庭审活动的制度,增加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了解。各级人民法院还高度重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95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已经转化为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决策和措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附图片)
肖扬陪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张维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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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纵横
监督权:需要用好的权力
李 庆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不断拓宽监督工作的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尽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依法产生并要对权力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的职权不能由权力机关包办和代行。如何保证这些机关行使职权而不违背人民的意愿呢?这就要求权力机关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让权力机关监察和督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行事。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负人民的重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被监督的“一府两院”就要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
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和支持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权力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作为被监督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既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执法工作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人大依法监督得到纠正,减少了冤、假、错案,就能树立执法者的正面形象,这就是人大监督、支持的重要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表现为各项具体监督制度,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查规范性文件、评议、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罢免和撤职等具体监督制度。
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还是听取专题工作报告,都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只有这样,监督工作才能产生实效。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做法,比如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集中力量,深入检查,针对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一查到底,举一反三,起到改进工作、警示后来的作用,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要交由有关方面了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常委会还要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结合法律修改工作,予以补充和修订。要把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人大的监督要明确监督的原则,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第一,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特点是集体行使职权,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三,要坚持合理分工的原则,人大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但不允许侵犯和代行他们的职权,而是督促和支持这些国家机关更好地行使职权。
第10版(聚焦人代会·关注监督)
专栏:
接受人大监督 促进公正执法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
本报记者 徐运平
记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您怎样认识检察机关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受人大监督?
韩杼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以体现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准则。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的活动。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可以更好地巩固成绩,克服不足,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促进公正执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记者:检察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有哪些做法?
韩杼滨: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同级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二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不定期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一个时期以来的阶段性工作。三是认真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四是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去年,高检院及时办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四十七件。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是如何密切同人大代表联系,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
韩杼滨: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密切同人大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一是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建章立制,使得与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高检院一九九八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二○○○年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省、市级检察院也就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联系,接受监督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三是依法及时办理和反馈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二○○一年度高检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案件二百七十六件,并将办理情况向代表作了反馈。四是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向人大代表当面汇报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五是积极开展与代表座谈、走访代表活动。高检院每年都要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或派出工作组走访人大代表,征求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按照代表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展望新一年的检察工作,韩杼滨检察长满怀信心地说,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以新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附图片)
韩杼滨在西藏与全国人大代表座谈。 刘 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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