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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9日人民日报第12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1-09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民工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民工苦,民工累,民工为'...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民工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民工苦,民工累,民工为我们城市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刚刚迈入2002年,民工群体面临的诸多新问题需要社会各方——
关注民工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石国胜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社会阶层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来自农村,文化层次低,现代意识不强。他们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人们一般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
  据统计,中国目前农业富余劳动力已达1.5亿人,其中相当一部分离乡进城打工,在县城以上的城市就业的民工为5000多万。事实上,这是一个正在不断增长的数字,北上北京,南下广东,东进上海,西到成都,民工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自然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
  健康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种种合法权益,却总离他们那么遥远
  近年来,骇人听闻的民工权益受害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经营者和部分私有企业老板,为了得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置雇佣的民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这些惟利是图的企业“老板”眼中,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只不过是他们获取利润的垫脚石,可以随时踢开。
  前一段时间,就在某地发生了近两百位身强力壮的民工患上了致命的“矽肺病”事件,并由此引发了许多有关索赔的案件。挖煤民工、水泥厂民工、采矿民工,像这些人,他们整天就是在粉尘飞扬的污浊甚至有毒的空气中工作,健康没有丝毫保障。更有的企业对民工的生命漠不关心,经常有民工因为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没有保障的原因而失去了生命。
  外来民工作为临时聘用人员,企业一般都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都是从企业主的利益角度出发,往往严格规定民工为企业要尽的义务以及企业对民工处分的权利,而很少有企业对民工合法权益的义务的规定。这些都注定了广大民工在工作合同中所处的弱势和无助的地位。有的地方,还有所谓的“生死合同”、“卖身合同”,就更难以保障民工的合法平等工作的权益了。
  值得警惕的是,在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里,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随意剥夺民工合法权益的事情这几年也屡屡发生。
  事故没有发生和问题没有出现时,这种强势与弱势的矛盾往往还被掩盖。当意外发生时,事情往往已无法挽回,受损的都是民工。
  歧视是民工心中无法抹去的痛
  城里人是上等人,乡下人是中等人,乡下到城里来打工的是下等人,有些城市阶层这么认为。民工们在街上走,往往都小心翼翼,有如过独木桥。因为他们知道,身边许多人对待他们都有一种歧视的眼光。
  近几年,许多城市都针对外来民工设立了“高门槛”,在大规模清退农民工时,还对民工在城市的就业设置了数不清的条条框框,阻止民工进入就业市场。据说,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城市无业者的充分就业。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也或多或少的都对外来务工人员有一定的限制。
  许多大城市这些年经济大大发展,生活水平与城市发展突飞猛进。但是,民工的工资水平却基本上是原地不动。为什么?就因为民工多,劳动力多,人力资源便宜,并且,民工大多现代意识不强,维权能力差,难以完全保证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的实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等对社会群体的保护措施和政策也往往因为民工不是“自己人”而将之排除在外。
  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也一直是外出打工的民工的老大难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的300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儿童占3.6%,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也就是说,有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正规学校之外。他们千方百计办起来的子弟学校也是风雨飘摇,朝不保夕。
  民工的“棚户区”,夏不避日,冬不挡风,却时常要被当地公安、卫生、城建等执法人员以各种理由赶来赶去,居无定所;民工在单位是低人一等的,他们干的活绝对是最累的,但获的利却总是最小的,即使有些民工能力不凡,也往往因为自己的身份而难以得到发挥的机会。像一些媒体上所吹捧的“打工皇后”、“打工皇帝”等等,对他们而言只是美好的幻想而已。
  户籍问题对民工来说是他们被歧视和瞧不起的根源。户口使他们游离于他们向往的大城市之外。没有户籍,也意味着他们的许多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的身份不被所在社会认可。没有一种正常的归属感,让他们每天面对自己用双手建设的这些城市既熟悉又陌生,还带着些许无奈。
  新的曙光已经出现
  民工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日子在变得好起来”。
  2001年,深圳市重新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外来打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满15年,便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广州则降低了外来打工人员的收费标准。河南郑州等城市就出台了新的户籍制度,普通民工也可以有条件地成为城市正式居民。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前不久出台了一项规定,面向农民工的7项收费在2002年底以前必须取消。这7项收费是: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这一规定,从国家法规的高度对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给予了保障(见下图)。
  劳动法和国家即将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也将为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
  2001年12月12日,浙江义乌市大陈镇,7名来自不同省份的外来打工者被选为这个
  镇的人大代表。他们成为浙江省首批从暂住人口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代表。外来打工者被选为人大代表,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总的看来,情况是在变好。但是,以从根本上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我们还做得远远不够。毕竟,靠一些城市和一些部门自发的改革和改进,是难以普及到全社会几千万的民工的。他们需要的是一种真正的、长期的、广泛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附图片)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读者询问:四川简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这些费怎么收的?
  编辑同志:看了中央电视台去年播放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节目”,增强了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我以自己的亲身感受向您反映:四川简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行政乱收费的问题严重、典型。
  我本来是一名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老药品经营户,仅仅变更地址,更换新证,四川简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拖了我几个月,直到去年12月5日,才收到该局送来的一张新《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就这张“新证”,我前前后后付出了近3000元的昂贵代价!现列举其中几项,并附上票据复印件:
2001年2月19日培训费、工本费用360元;2001年4月5日药品咨询费、初评费300元;2001年4月7日变更地址费600元;2001年12月5日药品药械管理指导费400元;2001年12月5日换证费、终审费180元。
我认为,市药监局颁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经营者适当收取一定的规费是无可非议的,但应增加透明度,决不允许违规乱收费的行为!去年4月,简阳市委、市政府根据资阳市委、市政府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清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社会负担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收费必须出示许可证和收费文件依据(必须是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局机关办事地点上墙作固定性的公布。在该文件下达半年多时间里,市药监局不但没有向交费者认真做到这些,且还明目张胆地使用极不规范的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随便决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比如说,通知经营者们(包括全市个体医生)学习两个文件,就要每户交所谓的“培训费”180元。不知该局领导想过没有,这180元是一个经营者熬更守夜,苦心经营10多天才凑得够的呀!该局的人到经营户药店走一圈,口一张,就要经营者一次交300元。这一年多,我为拿这张在城南市场内经营的《许可证》就交了近3000元,还有啥钱吃饭呢?
  据了解,简阳城乡有新老药品经营户多达500余家,要想新办《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则需向市药监局交出大把的钱———城区每个交6000元,乡区每个交5000元,局内部人员亲属每个交4000元。这些人当中,有的根本就不具备经营药品的条件和资格,但只要向该局交了钱就能办到证,这本身就是执法违法,赤裸裸的卖证行为!更为荒唐可笑的是,据交费者揭露,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最初该局收取的每个证几千元,开出的是违规的“收据”,由于产生了不好的后果,该局怕露马脚,下令所有持“收据”的药品经营者,必须赶紧到市药监局更换票据,否则不允许经营药品。不仅简阳市药监局乱收费,资阳市属的其它几个县区也相继出现了乱收费问题。
  现在,我把这些情况向贵报反映,并请调查核实。我希望运用法律手段和通过新闻媒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借助贵报,请简阳市药监局公开答复,对非法收取的各种费,应不应该一一退还给药品经营者们?四川省简阳市回春药房 杨锦萍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媒体互联

  “一村之恶”为何当上一村之长?
  新华社记者 郭立 王大霖
  日前,新疆吉木萨尔县南门村村委会原主任李增新因为投毒、盗窃、职务侵占等罪行,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增新从“一村之恶”到一村之长,继而鱼肉百姓、为所欲为,其教训发人深省。
  不择手段拉选票
  现年42岁的南门村村民李增新,1985年就因报复他人被行政拘留7天,1993年因盗窃石油物资被公安机关传讯审查,1995年因涉嫌销赃又被公安机关审查,他还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共盗窃价值3680元的财物……这样一个劣迹斑斑、品行不端的人,却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两次当选村委会主任。
  李增新靠什么骗取群众选票?村民选举时,李增新的几个家庭成员和狐朋狗友按照事先密谋的计划,在选举会场分片将多数村民的选票抢到手中,以这些村民不识字、没带笔为由,代为划票,促成李增新当选。为拉选票,李增新还软硬兼施。凡是妨碍他的人,他都要将对方搞垮、搞臭。他先后用贴大字报、铲苗、诬告、投毒等手段逼迫原村支书放弃党支部书记职务,让写材料告他状的村民背黑锅,使主要上访人遭受财产损失等。这些做法让一部分村民产生惧怕心理,不敢得罪李增新。
  第二次选举前,李增新到一位村民家说:“你们投我的票,以后我把村里的588亩机动地给大伙分了,不会亏待你们。”这些许诺诱导了一些村民。第一次当上村委会主任后,李增新通过先包地、后交费,多包地、少交费,优先浇水,少交或不交水费,把集体的钱借给私人等手段,让一些村民尝到“甜头”,少数党员也因受了他的“恩惠”而替他说话,致使他在第二次选举中仍然当选。
  另外,在两次选举中,上级领导机关对选举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客观上为李增新创造了条件。选举时,县乡分别派干部监督指导,但由于这些干部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对选举工作如何指导心中无数,没有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没有事先掌握李增新一伙人的地下活动情况,未对选举会场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因而让李增新轻易得手。
  原形毕露遭惩罚
  李增新当上了村委会主任后,与新上任的村支书董建友狼狈为奸,拉拢其他村干部和知情农民,私分公款,大肆侵占集体财物。老支书吕民智交接班子时,村集体积累还有14万元。同时村里有600多亩公用地,每年仅承包费就可收入6万元。可几年后,村集体积累被糟蹋一空,还欠11万元外债,成为一个典型的“空壳村”。有关部门还查证:1998年县保险公司给受灾农户付小麦保险赔偿金时,李增新等人按赔偿总额的15%截留1023元用于挥霍;1996年一个体户给南门村焊闸门时,送给李增新价值450元的物品,李增新同时还受贿500元。
  在李增新第三次参选村委会主任的选举那天,李增新的几个同伙以重复在其他联名书上署名的方法造成大部分推举票作废,7个初步候选人第一轮投票均未过半数,但李增新的得票居前。眼看着李增新又可能当选,一些村民对其同伙在10人联名书上捣鬼当场表示不满,公开声明:如果李增新当选,他们将继续上访,并质问主持选举的乡党委领导为什么几年来不处理村上发生的问题。最后才协商达成一致:将第一轮投票居第二的候选人张仁福和李增新作为第二轮候选人投票选举。结果张仁福多出李增新近100票。李增新终于落选。
  去年6月,该县组成专案组进驻南门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终于查明李增新等人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数千元,多次投毒、铲毁他人蔬菜、非法张贴大字报、人身攻击、匿名举报诬陷等罪行。李增新、董建友为首的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和村干部集体腐败分子被逮捕后,村民们额手称庆。他们还自发给有关部门共送上20多面锦旗和镜匾。
  民主选出领头人
  农村基层选举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主任能不能选出群众真正信得过的人,不仅关系着一方兴衰与稳定,也关系着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李增新两次“当选”南门村村委会主任,教训是深刻的:其一,必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主导作用。
  在村民代表的选举、候选人的推荐把关、发动党员参与等方面,党组织负有重要职责。南门村党支部原书记吕民智离任前曾向老台乡党委提醒过:李增新胆子大、私心重,当村干部会对集体不利。这些话当时没人信,继任党支部书记董建友反而与李增新臭味相投,使事态趋于严重。1996年春,南门村选举,不是候选人的李增新却“从票箱子里跳出来”当选。党组织的作用在这里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其二,必须真正依据程序选出群众信服的领头人。南门村李增新一伙人披着合法外衣干了违法勾当,表面上看也是符合程序的,但实际上程序形同虚设。目前部分农村选民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村委会选举的要求,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李增新就是利用了部分村民看重眼前利益、爱占小便宜、怕人打击报复等弱点而售其奸的。
  其三,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南门村的村委会选举中,李增新一伙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乡党委没能尽到领导责任,对李增新一伙人的拉选票行为视而不见。南门村村民多次向乡里举报村干部问题,乡政府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而是由搪塞应付到压制村民,迫使村民在毫无指望的情况下向上越级反映。个别乡领导还与村干部“称兄道弟”,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有意无意地将举报情况告诉被举报者,无形中充当了保护伞。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有感而发

  用法律维权
月生
作为正走向文明与法治的社会,对弱势群体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被侵害,应该怎么办?各地也许有各地的办法,但关键的一条,就是要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这首先就要求有明确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仅靠一部劳动法是远远不够的。各级立法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来及时制定并完善与群体庞大的民工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民工劳务市场有法可依,让广大民工的健康权、平等工作权、生命保障权等权益有法律做保障。
  我们还应该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合法聘用民工、依法使用民工、正确对待民工,让全社会,包括执法部门、企业主对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所担负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知晓;要对民工劳务市场中的侵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然,用法律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还离不开民工这个群体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是知识普及和法制教育的问题,也是解决维护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依法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人大工作“一招鲜”

  宁都 人大工会定期联系
本报讯 怎样更好地保障工会参与立法、参与执法监督、参与制定政策,提前介入,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宁都县推行县、乡人大与同级工会每季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互相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依法开展民主监督;人大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视察时,应有工会人员参加;工会可邀请人大代表对职工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座谈,必要时开展专题调研,双方经常相互提供有关材料。
  建立人大与工会定期联系制度,对工会重要职能的履行和重点工作的开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据统计,实行人大与工会定期联系制度以来,宁都县先后解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问题16项,职工个人问题62人次。
  (谢凤文)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人大工作“一招鲜”

  吉林 常委会设立法律咨询小组
  本报讯 为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设立法律咨询小组。咨询小组的任务是参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咨询和论证,参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论证,根据监督重点案件工作的需要,参与某些具体案件的咨询和论证。目前,咨询小组成员已确定,他们包括法理及行政法、民法、经济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从事司法实践的律师,以及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咨询小组由常委会办公厅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咨询任务和参与咨询、论证、讨论的小组成员。(张铁峰)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人大工作“一招鲜”

  长葛 常委会硬起手腕抓督办
  本报讯 去年以来,河南省长葛市人大常委会加大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办法》,建立和完善了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反馈制度。
  为了加大督办力度,长葛市人大还建立了督察制度。长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要求,今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以公文的形式给予答复;办理结果将印发常委会会议,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办理和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撤职等严肃处理。(赵建国 朱明)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徐永田画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经过近两个月的宣传发动,江苏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意义深入人心,选民参选意识明显增强。目前,正式投票选举工作已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图为南京市江宁区选民冒雨来到选民投票站投票的情景。薛松 高吉友摄影报道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前不久,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黄板村召开大会,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主任。18名年过六旬的村民拄着拐杖或由亲人搀扶着也赶来参加会议。图为80岁的田荣珍老大娘投了自己神圣的一票。田茂昌摄 KRQ品论天涯网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天津 代表建议“三公开”
本报讯 天津市红桥区人大常委会为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效果,建立了代表建议“三公开”的机制。
  一是公开代表建议内容。区人大常委会选择一些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关红桥发展的代表建议,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并作为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二是公开办理程序。在代表建议办理前,召开承办部门与代表的座谈会。选择一些代表建议比较多的承办部门的负责同志与提出建议的代表直接见面,向代表汇报办理工作情况。三是公开办理结果。通过对重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跟踪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和公布重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三种方法,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全区人民的监督。(杨茂顺) KRQ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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