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2001年 百姓关心的十大法律话题
编者的话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不久前进行的一次网上调查,评出了百姓2001年最关心的十大法律话题,今天本版试图从多角度对这十大话题作一些说明和解释。
亲爱的读者,您的关注,也就是我们的关注。
1.预防职务犯罪,打击贪污腐败;
2.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和司法专业人员法律素质;
3.依法保护环境;
4.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市场秩序;
5.依法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6.加大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
7.完善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
8.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
9.完善司法体系,保证司法公正;
10.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委普法办在市中心运用图片、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图为工作人员正为群众宣讲法律。
杨焕英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话题
国家工商总局新近出台八项措施
加大市场监管和打假力度
张建平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出台八项措施:
——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以国务院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度。以基层工商所为主,分组划片(区域),对辖区内经营户和交易场所进行普遍巡查。
——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抽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完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督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查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场所或适当的范围予以公布。
——以“12315”为依托,建立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网络。
——严格规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行为。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话题6
高法执行办官员回答
执行难,难在哪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今年在《民事诉讼法》颁布10周年纪念会上指出,执行难可以分为狭义执行难和广义执行难。
狭义的执行难表现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和应执行财产难动。这些现象集中表现在1996、1997、1998年间。
1999年后中央做出了规定,法院和银行等部门已签了文件,并采取了财产申报、当事人调查、有奖举报、审计等多种方法,现在可以说狭义执行难已基本解决,剩下的是广义执行难。
广义执行难是指法院在执行中,受到社会、历史、经济、政治的干预,使执行工作处于非常难的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发展导致资源配置供需矛盾突出,决定了地域经济长期存在,地方保护不能避免。只要有地方保护的存在,干预执行也就不可避免。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话题8
打黑除恶刻不容缓
本报记者毛磊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黑恶势力不断滋生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与黑恶势力的斗争正未有穷期
自从去年12月11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电视电话会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迅速开展起来。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哪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负面效应影响和海外黑社会犯罪侵蚀,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些从事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其活动日趋猖獗,规模日益庞大,有的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特点是内部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对外则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影响、聚敛钱财。这些活动无不带有群体性和非法性的特点,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犯罪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使人们对党政机关解决矛盾、处理问题的能力产生怀疑。有些人发生纠纷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却找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摆平”;有的政府机关个别腐败分子甚至雇佣犯罪团伙成员,利用其势力开展工作。这种行为,既助长了黑势力的嚣张气焰,又增加了其收入,客观上推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逐步膨胀。
暴力犯罪不断升级,黑恶势力不断滋生,其社会基础是什么?福建省公安厅犯罪问题研究专家陈有芳认为:腐败必然导致犯罪活动的升级;刑事犯罪案件增多与团伙犯罪上升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前提,而黑恶势力随着经济罪案的大幅上升而滋生;黄赌毒成为黑恶势力的重要温床和土壤。
黑恶势力的迅速蔓延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那张庞大的关系网。但是,无论这种关系网织得多么严密,这种“保护伞”多么“结实”,终究逃脱不了人民的审判。
辽宁沈阳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老大”刘涌的身后,站着原中共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一批腐败官员。这个披着市“人大代表”外衣的“黑道霸主”有直接的保护伞: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沈阳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其“干妈”,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阳市政协副主席焦玫瑰是其情人。
从全国来看,各地专项斗争的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领导对当地黑恶势力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个别地方谈“黑”色变,担心影响所谓“政绩”和形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尉健行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把这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
与黑恶势力的斗争正未有穷期,我们只有深挖其存在的根源并对症下药,才有可能让黑恶势力失去生存的土壤,才有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是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人民警察和驻守当地的解放军官兵的共同心愿。图为他们正在校园里和孩子们讨论法律问题。
马涛黎明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话题1
职务犯罪八大“高发区”
本报讯记者陈晓钟近日从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在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检察机关将加强与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在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联系与配合,结合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针对其中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环节和人员开展专项预防,以及时依法惩治其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司法、工商、医药等八个行业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将被检察机关重点设防。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强调,要抓好有关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系统预防工作,实行预防工作专业化。全国各省级检察院、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的检察院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口单独设置预防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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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话题3
环保面临新难题
依法治理任务艰
本报记者赵永新
世界银行11月16日发布的题为《中国:空气、土地和水——新千年的环境优先领域》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的环境保护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面临新的威胁和难题。
世行报告针对中国面临的环境挑战提出建议:建立有力的环境法的主体,辅之以公正的司法制度,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裁量法律法规方面的争议;推进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采用更多的新手段和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在加大投资的同时,重点放在污染管理与控制等方面。(附图片)
毕传国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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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话题5
举报“三乱”拨一二三五八
本报记者费伟伟
国家计委今年7月确定七种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属违法行为,并把它们列为下半年整顿的重点对象。
这七种价格和收费行为包括:市(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超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和省两级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超出部分;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的;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上述这些违法收费和乱收费行为,必须由收费机关和单位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并要查清批准乱收费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出现这种情况,可拨打电话“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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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话题7
依法行政不再是空话
广东春运听证会博得喝彩
李青林翎黄海云
12月8日,全国观众通过央视直播目睹了广东省物价部门通过价格听证会形式制定明年春运公路客运指导价的全过程。
参加此次价格听证会的国家计委李德昆司长认为,这种“广而告之”的方式保护了消费者对政府价格决策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落实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价格决策透明度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政府行政制度改革的一项开拓性工作。
据了解,广东的价格听证会在全国早就先行一步。1997年9月,广东省物价局在价格法出台前就制定了《广东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1997年底,价格法出台,正式确立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价格决策听证风吹遍了广东各地。
目前,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基本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很多百姓看完听证会的直播后纷纷表示:政府召开此次听证会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民主举措,它让老百姓有机会更深入地了解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情,直接或间接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来依法行政今后不再是一句空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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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话题9
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
张善燚
▲尊严是司法的生命
▲社会公众对司法官的信任和评价,是实现和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来源
▲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当前,司法改革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关注司法改革,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真谛的强烈追求。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我国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正式出台了,这必将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我国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确立了新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制度——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极具司法的时代精神。
人类治理国家的智慧表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在法治视野中,司法又是解决社会纷争、实现社会公正的最高标准和最后防线。
司法的个性表明:尊严是司法的生命。一个被社会公众信服与信仰的司法,当与理性相悖并不能自治时,司法也就失去了尊严,司法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建构并维护司法尊严,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必须受人尊重,社会必须尊重司法。否则,司法就只是一种摆设。
司法的尊严从何而来?不外乎两种途径:一是司法本身的权威建构;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仰的建构。司法实务表明,提升司法本身的权威,对于塑造司法的品格和尊严尤为重要。
今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决定,今后我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首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再从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一决定,开启了我国法官、检察官遴选的崭新途径——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的权威不高,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个中原因之一是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偏低。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较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门槛过低是其中最为不可忽视的一条。做一名律师,必须通过国家考试,而做法官、检察官却无需通过相应的国家考试,公众对这样的司法活动难免产生怀疑。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克服目前司法尊严的某些缺失,至关重要。司法的权威,源于司法官和司法活动的权威;司法的尊严,源于司法官和司法活动的尊严。社会公众对司法官的信任和评价,是实现和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来源。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尊严的挑战和践踏。
建立、健全司法官队伍,任重而道远。现代司法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需要法治型司法官队伍。我国法治的基础和环境尚不发达,与现代法治相悖的现象在司法中还时有存在。司法制度的技术转型,可以促进司法官的技术转型,但不能必然完成司法官的技术转型。以现代法治为标准,我国司法官队伍建设历程仍很漫长,提高司法的门槛,只是漫漫历程中的一步。
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门槛,意义重大。中国司法改革的空间广阔,既有价值重构,又有制度规制。抓住了法官、检察官的入门门槛,无疑是找到了很好的切入点。
司法尊严的实现,实质是一种司法官尊严集合体的实现。我们关注司法尊严的实现过程,就理应关心司法官个体尊严的实现过程。
司法考试制度,提供了一种理性司法官的选任制度,形成了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保障。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选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人们不应也不需怀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原因剖析表
社会因素
青少年法制、道德教育薄弱 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
不良精神文化产品的毒害 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青年就业机会的不足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不足
学校因素
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
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 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
学生管理、校园管理不够完善 解决辍学、失学问题力度不够
家庭因素
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家庭成员不良品行对青少年的影响
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
个人因素
世界观尚未成型,可塑性强 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薄弱
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 自控能力弱,易受诱惑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逆反心理强,情绪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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