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要闻)
专栏:
第一要务:提高市民素质
——宁波市创建文明城市巡礼之三
何伟翟启运
11月25日晚,宁波中山广场正举行“社区之光”文艺汇演。突然舞台断电,广场陷入一片漆黑。台上,表演者悄然退下;台下,上万观众悄然等候。寒风细雨近半小时,没有喧哗,没有退场。这一幕,恰好被记者看在眼里。本是一次演出“事故”,倒让我们真实感受到宁波市民的文明素养。
欲建“文明城”,先育“文明人”。宁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邵孝杰告诉记者,宁波市在创建文明城市中,始终把提高市民素质列为第一要务。
素质从道德抓起
如果把城市比做文明的肌体,那么市民、家庭、社区便是需要激活的“细胞”。宁波创建文明城市,正是从“细胞”抓起。江东是宁波重点建设的新兴社区。江东区区委书记宋伟的体会是,公民道德建设重点在社区,基础在家庭。他们利用基层党校和社区的市民学校、家政学校、民工学校等阵地,对广大市民进行广泛深入的道德知识教育,帮助提高市民的道德修养。宁波素质教育从道德抓起,名为“争做文明市民”的系统教育工程有:一年一项主题活动,如“社会公德年”、“职业道德教育年”、“家庭美德年”;编印宣讲教材,如《社会公德教育读本》、《宁波市市民文明守则》、《宁波市市民“十不”规范》;每年由市民评选精神文明十件新事,已坚持了10年,涌现出爱国拥军好母亲嵇蓉珍、英勇顽强战病魔的体操姑娘桑兰、淘大粪出身的全国劳模吴雷霆……这些由市民评的人和事,大家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
一对年近古稀的唐山夫妇到宁波旅游期间,他们只乘了一次公交车,素不相识的年轻人微笑着主动让座。返程只买到上铺和中铺硬卧票,同车厢的两个宁波人主动将两个下铺让出。而当深受感动的夫妇俩提出要补给差价时,他们婉言谢绝。夫妇俩在给宁波晚报的信中说:“在宁波的短暂旅途中,我们不但目睹了宁波美丽的市容,而且充分感受到了宁波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市民高尚的道德品质。”
讲起宁波人的道德风尚,园林处的负责人感慨万分:几年前,中山路隔离带第一次摆上鲜花后,有265盆鲜花一夜间不翼而飞。如今,整个“绿城”宁波就是一个大花园,这样的事情再也没有发生过。普通话曾经是宁波人的一个心病,现在,宁波人不但会说流利的普通话,还在市民中掀起了一股学习英语的热潮。在今年9月举行的市民英语大奖赛中,有白发苍苍的老人,也有学龄前儿童。培育文明风尚,重在教育,贵在养成。一个纸叠飞机落进阳光广场的草坪,母亲欲踏草捡回来,5岁的女儿劝阻说:妈妈,不是应该爱护花草吗?
伸出你的手,奉献一份爱,在宁波渐成风气。全市近两年的慈善捐款达6400余万元,有12万市民参与了无偿献血,人数居浙江省第一。30多万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和巾帼志愿者东奔西走,成为港城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
用文化提神补气
宁波有个药王庙,位于寸土寸金的中央商务区,开发者的方案是迁移保护,却被一位叫杨古城的老人拦住了。一方是一个普通老人,另一方是投资数亿元的开发商。搬还是留的官司打到政府,市领导的态度斩钉截铁:“宁可少赚钱,也不能让文物古迹受半点损伤。”
宁波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5处,城市改造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千年古城是敏感的话题。普通市民究竟抢救了多少文物,市文保所的同志也难说清,只是告诉记者,在宁波,像杨古城这样走街串巷的业余文保员有1200多名,已依法收缴文物2000余件。素有“浙东第一街”之称的中山路拓宽改造,遇上唐塔、明代范宅和鼓楼等古迹,怎么办?修改规划,改道保护。提供贷款的世界银行获悉后深为感动,去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对此给予了嘉奖。
说起来很尴尬,在全国计划单列市中,过去宁波的许多文化设施未达到国家标准。市文化局长史小华强调,“要让老百姓充分享受文化的利益”。
——思路宽、起点高、气势大的文化设施建设奠定了“文化大市”的物质基础。从传统的江厦三江口到江北湾头三江口建设一条长达4公里的“三江文化长廊”,在姚江两岸投资5亿元兴建国内第一流的大剧院,投资2亿元建市博物馆,投资4亿元建音乐厅和文化广场,投资2.14亿元新建一座中心图书馆,建筑面积为27000平方米。
——以大型文化节庆活动为切入口,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文化品位。近年来,宁波不仅培育、打响了一批地方特色浓郁的大型文化活动品牌,如中国开渔节、梁祝国际婚俗节、宁波国际服装节,还大手笔地引进了众多的国家级节庆活动。今年宁波举办大大小小的活动达50余次,其中世界级、国家级的有8项。金鸡百花电影节、中国羽毛球国际公开赛、中国塑料博览会、全国琵琶大赛、2001年世界旅游日中国主会场庆祝活动等,好戏连台。
——以广场文化为主体的群众性文艺活动红红火火,已形成了中山广场等20多个骨干广场和100多个基本广场网络,举办了“百架钢琴音乐会”、全民健身舞龙表演、太极拳(剑)、扇子舞表演,上海滑稽剧团、杭州杂技团、市小百花越剧团等专业艺术团体的演出。基本上做到“月月有安排,周周有活动”的目标,上半年举办各类活动258次,使广场文化真正成为“城市的客厅,居民的乐土”。
经营城市文化产业的地位不可小觑。有些人说文化就是投入,就是消耗,文化工作就是伸手。宁波的同志则算了一笔账:今年搞大型文化活动8起,投入约5000万元,其中政府投入1000万元。而产出的效益呢?是用亿元来计算的。难怪宁波的同志说:“文化是朝阳产业”。
人才是第一资源
“一号工程”是近年来宁波重点实施的项目。何谓“一号工程”?市领导的解释是:各级党政一把手要抓第一生产力——科技,抓第一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抓第一资源——人才。
高素质人才短缺,成为制约宁波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由于种种原因,高等院校少,国家级科研院所少,使得宁波的高素质人才贫乏。求贤若渴的宁波向海内外敞开了胸怀:凡来宁波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硕士、博士及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者发给交通补贴,省内每人补贴200元,华东地区每人补贴500元,华东以外补贴800元。这样的人才交流会,宁波已举办了3届。目前宁波已引进人才2万多名,其中院士6位、博士和博士后147位、外国专家75位。
户籍的壁垒,编制的禁锢,城乡间的藩篱,曾阻断了多少人才来甬的通道。宁波市出台了一个个撤门槛、拆围墙的引进人才决策: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可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市级机关腾岗让位,拿出26个处级职位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中科院、浙大等就有30多位专家在宁波挂职。追踪归国留学人员的动向,创办了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目前已有23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内落户,领头的有19名博士和教授。
“自己建名牌大学来不及,我们就盖好房子把名牌大学嫁接过来。”宁波获悉浙江大学将办网络和软件学院,副市长就上门请求在宁波建立一个网络分院。浙大未表态,市委副书记徐福宁又专程前往浙大游说,依然未果。市长张蔚文三赴浙大,与校长潘云鹤会谈。“三顾茅庐”的诚意打动了浙大,终于如愿以偿。到目前为止,宁波与浙大共建的技术开发机构有13个,还与浙大共建了浙大宁波理工分院。
目前,宁波的大专院校已从1999年初的5所发展到11所。占地4.2平方公里的高教园区是宁波的亮点。市领导告诉记者,高教园区的特点是开放:校与校间没有围墙,靠水系、绿化、道路来分隔。资源共享:各校间师资可互聘,学生可在校际选修课程,学分互相承认,实验室、图书资料共用;园区与社会部分资源可共享。功能多重:园区集教育、文化、旅游、生态于一体。整个园区绿化面积占50%以上,中心大道旁建一条长2000米、宽260米的文化带,规划设立宁波名人园、文化艺术园、服装博物园和科学技术园。
国务院一位领导同志视察高教园后兴奋地说:教育资源共享,改革发展高校,我一直在思考的中国教育两大难题在宁波找到了答案。
港城楼房高了,人才多了,市民的素质上去了,它使人们看到了宁波的希望和未来。
第5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第五条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
(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
(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
(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
(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
(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
(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
对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
第七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五)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第九条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第十条评估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反补贴调查
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第十九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调查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十五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补贴、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六)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第三十条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二节承诺
第三十二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外经贸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四条外经贸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外经贸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第三十九条征收反补贴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第四十三条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第四十四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十五条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第四十六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第五章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八条反补贴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四十九条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一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外经贸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七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出口补贴清单1.出口国(地区)政府根据出口实绩对企业、产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2.与出口奖励有关的外汇留成或者类似做法。
3.出口国(地区)政府规定或者经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对出口货物提供的国内运输或者运费条件优于对国内货物提供的条件。
4.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地为生产出口产品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优于其为生产国内产品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但特殊情形除外。
5.对企业已付或者应付的与出口产品特别有关的直接税或者社会福利费,实行全部或者部分的减免或者延迟缴纳。
6.在计算直接税征税基数时,直接与出口产品或者出口实绩相关的扣除优于国内产品的扣除。
7.对与出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间接税的减免或者退还,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间接税。
8.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货物或者服务所征收的先期累积间接税的减免、退还或者延迟缴纳,优于对用于生产国内同类产品的货物或者服务所征收的先期累积间接税的减免、退还或者延迟缴纳,但特殊情形除外。
9.对与生产出口产品有关的进口投入物减免或者退还进口费用,超过对此类投入物在进口时所收取的费用,但特殊情形除外。
10.出口国(地区)政府以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亏损的费率,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者保险,或者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者外汇风险提供保险或者担保。
11.出口国(地区)政府给予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使用该项资金实际支付的利率,或者为出口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为获得贷款所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使其在出口信贷方面获得优势,但特殊情形除外。
12.由公共账户支出的构成出口补贴的其他费用。(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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