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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第11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12-11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卖贝壳的孩子(图片) '...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聚焦

卖贝壳的孩子
  “买一个吧,多好看呀,才10元钱!”在海南三亚市天涯海角风景区,有许多追逐游客卖贝壳、珍珠项链的人,其中不少是学龄儿童,他们当中有的看上去只有六七岁(见图)。这些孩子本该坐在教室里读书学习,接受教育,现在却和大人一起奔波劳碌做生意,令人忧虑。21世纪了,干什么都需要文化,只顾眼前挣几个钱而耽误了孩子的前途,真是因小失大。本报记者蒋铎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信息反馈

重视舆论监督力保绿色家园
  你报10月9日“社会观察”版刊登题为《武陵山国家森林保护区惨遭偷砍滥伐》的来信,引起江口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立即召开会议,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江口县保护森林资源领导小组”,以及由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护森林资源执法队伍,深入芹菜坡、水溪沟、牛塘坡等国有林区实地调查,发现自1997年12月以来被乱砍滥伐的林木约2613.528立方米(基本上是70至8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现已对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没收盗伐木材54.957立方米,追缴违法所得2.6万余元。
  县委、县政府决心以此为契机,加强林业法规宣传,制定村民联防公约,签订保护森林资源责任状,严厉打击盗砍滥伐林木犯罪分子,严肃处理渎职人员,使江口县林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贵州江口县委宣传部赵玉德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短波

贵州黔东南自治州
 野生蛇越来越少了
  近几年,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内的野生蛇类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每逢猎期,很多人大量捕获野生蛇类食用或者卖给饭店牟利,有10多种蛇被摆上了餐桌。
  由于自治州境内的野生蛇类种群数量急剧减少,致使部分乡(镇)鼠害频繁发生。据初步估计,每年全州16个县(市)被鼠吃掉的粮食在5000公斤以上。
  希望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别再让人肆意捕杀日渐稀少的野生蛇了。
  贵州凯里市木材厂杨先立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观察与思考

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关于农村土地补偿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补偿纠纷较为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院仅今年1至9月份就受理因土地补偿费用而发生的纠纷16件,比去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总数还高出300%,且此类案件分布于我市15个乡镇,颇具普遍性。
  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发生及增多的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及工业用地越来越多,一些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所谓乡规民约的形式自己制定“土政策”。如:有的村、组规定“女村民结婚后必须把户口迁走,即使户口未迁走的,也不分土地补偿费”。这既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又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女村民的合法权益。有的村、组对“两劳”释放人员持歧视态度,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不能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规定“两劳”释放人员不得或少分土地补偿费等。所有这些显失公平、公正的“土政策”,既违背了国家法律,又与国家土地政策相悖,是以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换取所谓大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土地补偿费纠纷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易危及社会稳定。一方面,未得到或未公平得到土地补偿费用的少数村民,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停地上访、申诉,有的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法院判决村、组败诉案件执行时,因涉及大多数村民利益,执行难度较大,易遭到围攻、阻挠。因此,从根本上消除土地补偿费纠纷、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补偿费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养命钱”,只要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单位的村民均应享有参与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呼吁地方党委、政府和各农村基层组织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增强法律意识,对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土政策”要及时修正,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此类纠纷的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川峨眉山市法院梅云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记者观察

程序违法法院知错不改
行政介入政府势成骑虎
本报记者吕明军
  编者按:贪心法官滥用权力,法院不按法律程序办案且有错不纠,行政介入司法案件,这些不该出现的事情不仅在诸暨市发生了,造成了不良后果,而且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它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执法部门尤其要在行动中,而不是在口头上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
  1999年9月,浙江绍兴晚报刊登《“贪心判官”刘福彪》一文,披露已被判刑的诸暨市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刘福彪的犯罪事实,其中一条,是他在审理“五泄度假村”一案中,收受贿赂,不公正断案。
  1997年,浙江诸暨市恒发公司与申越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申越公司向诸暨市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刘福彪采取了隐瞒证据、以权施压等手法,下发了第9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恒发公司于1997年6月30日前向申越公司付款250万元。恒发公司被迫接受了这个不公正的调解。
  由于种种原因,恒发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越公司便向诸暨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8年1月,诸暨市法院作出第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92号民事调解书和绍兴中院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另案),根据诸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所对“五泄度假村”在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将恒发公司所有的“五泄度假村”在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折价322万元,抵偿给申越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诸暨市法院的这一民事裁定在程序上是完全错误和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和302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可以不经拍卖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也就是说,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只能拍卖、变卖,或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作价抵偿债务。
  诸暨市法院在未经恒发公司同意、也不存在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情况下,就将被执行人恒发公司的“五泄度假村”房地产直接作价抵偿给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越公司,完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诸暨市法院为什么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程序?答案在于,这样做可以强行把“五泄度假村”的房地产价值低估为322万元,而后来检察机关委托浙江省检察司法会计中心对“五泄度假村”有关鉴定、评估结论进行文证审查,得出的结论是:“五泄度假村”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应为620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9年,“五泄度假村”一案的审判长刘福彪接受申越公司贿赂的犯罪事实东窗事发。与此同时,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向诸暨市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法院纠正裁定中的错误。9月,诸暨市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第92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终止调解书的执行;2000年1月,诸暨市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错误的第169号民事裁定书。
  既然诸暨市法院已经承认了自己在“五泄度假村”这起案件中的错误,并下文撤销了以前的错误裁定,就应按照有关规定,把“五泄度假村”在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执行回转,返还给恒发公司。然而,诸暨市法院并没有遵照“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依法改正自己的错误。直至今日,这些房地产仍然由经发公司占有,经发公司在已经知道法院下发了改正裁定书后,继续建造未完工的房屋,扩大规模,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而恒发公司仅仅得到一张法律“白条”。
  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1998年12月,诸暨市一位副市长召集市府办、财政局、法院、建设局、土地局、旅游局、五泄镇政府等单位,召开“五泄度假村”建设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决定依据法院第169号裁定书,由经发公司以395万元从申越公司和市财务开发公司受让原“五泄度假村”的全部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迅速办理手续。行政的介入,使恒发公司的“五泄度假村”在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落入经发公司手中。可是,法院的第169号裁定书被撤销后,市政府协调会议所作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了,市政府本应当及时撤销这些决定,恢复恒发公司对“五泄度假村”房地产的所有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市政府并没有采取行动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决定,进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一个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本可以由法院来解决,为什么市政府非要以行政手段来介入?市政府决定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为什么不及时加以改正?这后面是否隐藏着不便示人的东西?
  由于市政府的行政介入,由于市政府和法院知错不改,“五泄度假村”这件本来是非清楚、对错分明的案件复杂化了,也使诸暨市政府的形象受到影响,陷入尴尬境地。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实话实说

追究“伯乐”
山东济南市郭树合
  日前,辽宁省委书记就慕绥新、马向东一案答记者问时说:“在干部的考察上,由于不深不细,使有些本来有问题,甚至有严重问题的人得到带‘病’提拔。”这种情况已非个别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
  “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应该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选拔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但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却往往相反。有的“伯乐”经过一番绞尽脑汁的挑选,却选用了一些有“病”的干部。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识人不准,用人失察,监督不力;有的是因为某个上级领导有“交代”,上面有条子,亲友有托付;有的是吃了人家的,喝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玩了人家的,明知干部有“病”,也说没“病”,还想方设法为其遮丑。有“病”的干部被提拔上任后酿成的后果是:没有问题的单位出了问题;有问题的单位出了更多、更大的问题;没“病”的干部染上了“病“,有“病”的干部“病”上加“病”……导致这种恶果,无论有何种理由,无论有什么原因,归结到一点,提拔带“病”干部的上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日前强调,跑官的、用错官的、当官犯错的今后都要受罚。因此,对于用人失察或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故意提拔带“病”干部的人,要严格执行干部的考察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毫不手软。对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放过,严肃追究,狠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扫描

解析“公款饭局”
本报记者郑有义
  “公款饭局”是一个改进党风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
  “公款饭局”,其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灯红酒绿的“会议式”。眼下各种会议之多,吃喝浪费之大,令人瞠目结舌。交流会、现场会、协作会、表彰会、研讨会、汇报会,文山会海,屡禁不止,几乎所有办会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办好“会议伙食”,让与会者满意。
  令人生畏的“检查式”。年终岁尾,各行各业的检查团、验收团、评比团,纷纷涌向基层、企业、乡镇,他们都握有晋级达标的生杀大权,受检单位无不尽心竭力,竞相招待。
  同仁同醉的“庆贺式”。剪彩、开张、提拔、晋级等等,都可以作为“饭局”的借口而相互宴请。干部升迁、调动等庆贺性告别,更是非“饭局”不足以表其贺。
  礼尚往来的“换吃式”。友好单位、兄弟邻邦、姐妹城市,关系户、协作户,交往多多,今日你请我,明日我请他,吃喝大循环。这种“换吃式”,更讲究礼尚往来、宴请标准、陪宴级别的对等。
  (二)
  “公款饭局”,有一套成“体系”的“理论”,请吃者、吃请者都可以振振有辞,吃之成理,喝之有据。
  一曰“饭局出效益”。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奉行“吃喝出效益,离席不成事”,好些事情“一吃就灵,不吃办不成”。在“饭局”上,不该办的事办成了,违反政策的事许诺了,于是,“效益”就出来了。争来项目,要来资金,评上“省、部、国优”,难道不是效益?
  二曰“被迫无奈”。这是部分请吃者、吃请者的心态。他们说,来的人是顶头上司或各路“财神”、“关系户”,虽不甚情愿,也只有讨好、优待,否则,不用说额外占便宜,更可能吃亏,请吃实属无奈。笔者一个在县里当书记的朋友,就被每天的陪宴所困扰。上级单位来人,县里领导不出面便显得不够礼貌、不重视。于是,各“条条”、系统来人,县里“对口单位”都希望县领导出席作陪,有时一天几起、十几起,纵有分身之术,也难以顾到。每每苦恼万状,应付各种“饭局”,竟成了一大难题。
  三曰“白吃谁不吃”。归根到底,“公款饭局”愈演愈烈的要害在于“白吃”——“吃公家的”!“吃公家的”,无须个人掏腰包,请吃者才可以如此慷慨,乐此不疲,吃请者才可以坦然而受,无须客气。一个“公款”,便把“请吃”与“吃请”两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了。
  (三)
  “公款饭局”,已成为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腐蚀剂,干部腐败的“始发站”,败坏党的形象的窗口。刹住“公款饭局”,是新形势下改进党的作风的重要内容。
  ——强化刚性制约机制。减少“公款饭局”,实际上主要是改进党的作风、加强对干部的约束和管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铺张浪费,反对大吃大喝。要刹住公款吃喝风,必须强化党纪、法规的刚性制约机制,强化其威慑力,对那些置党纪法规、置“红头文件”于不顾的人,要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以儆效尤,以正党风。
  ——提高干部的道德水准。“公款饭局”之所以成为顽症,除了政治、经济及社会因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某些干部较低的文化水准和道德修养。由于长期贫穷,“吃饭是第一件大事”酿就了一些人“叫化子式的炫耀”。加上一些地方吆五喝六的划拳声,确实反映了一些干部的文化水准和道德修养。这些人以“酒肉穿肠过”为乐事,迷恋杯盏交错中的快感,沉溺于“饭局”上的吹拍乱侃,确与党的干部形象相去甚远。
  我们应该看到,制止“公款饭局”,是一项艰苦的、长期的工作,它牵涉到现行的财务制度、传统习惯、文化及个人修养、道德与纪律的约束等诸多因素。要让“公款饭局”出局,必须下大力气“综合治理”。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短波

山西侯马市
 农村呼唤电教老师
  近年来,“教育技术现代化、校园环境园林化、校舍建设标准化、教学管理规范化”成为农村学校发展的新目标。以山西侯马市为例,目前已有5个通过上述“四化”学校验收达标的农村小学,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在当地堪称一流。但是从笔者实地调查的情况看,这些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少高水平、经过正规学校培训的电教老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四化”学校名不副实,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不利于农村孩子的全面发展。一位乡干部颇有感触地对笔者说,总不能眼巴巴地看着一堆电脑仅仅作为应付上面检查的摆设吧?我们时刻盼望着电教教师到农村来。 山西侯马市委宣传部贾秦武 GK4品论天涯网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专题调查

违法发票何以增多
  近几年,湖北崇阳县发票违法案件量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仅去年县国税局就清缴非法发票3万余份,自印发票2000本,查处发票违法案件36起,涉及偷税238万元。发票违法案件增多原因何在?
  高额利润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一些经营者往往利用让他人代开、购买非法发票等手段获得发票,销售收入不入账,从而达到偷税目的。根据有关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的,一经查出,除补交税款外还要另处罚款,可不少经营者仍心存侥幸。近日,县国税局查处一起为他人代开机动车专用发票案件,发现作案人在一个月之内就开出30余万元的发票,每份发票索价20至50元不等。
  违章收费是发票打假的拦路虎。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违章收费,收取的资金大部分也在体外循环。由于非法发票来源隐蔽,易逃避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因此非法发票在公款报销中屡见不鲜。而在市场中依靠大企业生存的小企业,利用发票拉关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崇阳县国税局不久前查处的一起发票违法转借案中,被转借的3份发票就偷税3.6万元。
  税务部门发票管理存在漏洞。首先是宣传不够,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执法者对发票违法行为判断不清,甚至一些单位的财会人员和有关审计部门对发票也难辨真伪。二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规范,审核不严,随意跨区域领用发票等;遗失审报制度执行不力,造成市场上发票流通出现混乱。三是大多数制造假发票者多是私人小作坊,投资小,地点隐蔽,而且执法部门在查处时往往缺乏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难以形成合力。前不久,崇阳县港口乡40余名农民联名上访,投诉县林业站采用非法发票违章收费,奇怪的是,这种发票是从某供销门市部购得的,国税部门查处时,竟遭遇有关方面的阻挠。
  (湖北崇阳县国税局蔡文龙刘智利) GK4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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