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偷税者耻
小闵
偷者,鼠窃之辈;偷税者窃国之税也,蟊贼之徒。偷税轻者受责受罚,重者坐牢蹲狱,应当说同“贼”一样都是可耻的行径。
偷税者,采取的手段往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都是鼠窃之技而非光明之举。
无耻行为一般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侥幸漏网的情况总是少数,行为轻者受社会舆论的斥责,重者受刑事处罚。古今中外,对无耻者无不人人口诛笔伐,恨之入骨。无耻行为事小者,不齿于戚友邻里;事大者,众目鄙视,千夫怒指。而一旦事情败露,则国法正之,万人啖之。
治理偷税的方法很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制裁,二是道德谴责。以法治耻,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立法、执法等措施,将偷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情节较轻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是一种强制手段,具有威慑力量,它不仅可以起到治耻的作用,而且可以通过依法打击,教育人们普遍树立遵纪守法的纳税观念。
以德育办法治耻,就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全体成员进行德育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使之知耻而尚荣。德育教育不仅可以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而且能够动员社会舆论斥责违法行为,从而减少实施法律的阻力。虽然进行道德教育并非万能,但就其广度、深度和长远意义而言,德育教育是治耻兴荣的一个根本办法,使人们知耻而自觉纳税。因此,在当前倡导纳税光荣的同时,还应当加强道德教育,从根本上入手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建设一个纳税光荣的社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公民建言
举报偷税,消费者有责
文庆
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偷税活动的猖獗,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还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秩序。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惩治偷税行为,需要社会成员的支持参与。
假如消费者购买100元商品不要发票,商户不记销售收入,按一般纳税人计算,要偷逃国家税款17元,小到几户几十户,大到几千几万个商户,累计将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出现税负不公、竞争不平等、守法经营吃亏的现象,给国家税收造成大量流失。购物索要发票正是消费者在履行监督商户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神圣职责。
发票,巴掌大的纸头,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记载着公正和无私。然而,现实生活中某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觊觎发票的“含金量”,围绕着方寸天地动脑筋,以图一己私利。利用发票偷税,一直是偷税者惯用的手法。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把发票仅仅当成一种报销凭证,很少有人把它与国家的税收联系起来。人们认为,既然不能报销,索要发票也没啥用,图个省事。殊不知,这种行为无形之中为某些大小商户们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依据,而且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计税的重要凭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发票开具的销售收入来计算和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商户就能收款不入账,相关的税收就这样被逃掉了。一些不法商户聪明不用在守法经营上,而是绞尽脑汁在歪门斜道上打主意,为了达到偷税目的,常在发票上做文章。他们以种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或用非正规单据代替发票使用,借以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也有一些商户以蝇头小利相诱惑,实行“降价销售”,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例如,你在餐馆就餐,如果索要发票,就要足额支付餐费,不要发票,餐费可以少付一点。再如购买家电、生活消费品等等,诸如此类。这样,一些消费者就有意或无意地上了这些不法商户的当,使一些本应属于国家的税收却流入不法之徒的腰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均对商户如实开具发票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如遇到商户不给开具发票时,可立即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发现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奖励。
社会主义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社会主义公民,消费者在享受税收日益带来的各种利益时,也应该设身处地为国家税收的发展想一想,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消费时别忘了要张发票,监督商户守法经营。
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惩治利用发票偷税的工作力度,广泛运用多种形式和新闻媒体,加强法制教育,注意运用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的宣传,从而增强经营者的纳税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还要鼓励群众勇敢地同偷税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举报偷税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对于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人呢?(漫画)李冠平/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警民情暖人心
张发世方凤玲
河南省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近几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连续五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日前,又被授予“河南省优秀公安交警大队”荣誉称号。
今年7月10日凌晨2时,吉林省吉林市司机马伟驾驶一辆东风货车途经滑县,汽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停在了106国道滑县白道口镇南路段。马伟正在为难时,滑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巡逻到此,向马师傅问明情况后,二人挽起衣袖帮助查找故障,发现发动机的关键部件化油器需要更换,两交警又驱车40公里去县城买了所需部件。当马伟看到换上的新化油器使发动机重新转动起来,激动地握着两交警的手,连声说:“谢谢!谢谢!”
“同志,您先喝水稍等,马上就给您办好!”一位工作人员端着一杯热水递给来此办证的一位老人的一个镜头——这是笔者8月28日在滑县交警大队办证大厅里看到的。约5分钟后,这位老汉接过已办好的证件满意地说:“来这办事,不仅办事效率高,而且感到十分亲切”。这种事例还只是滑县交警大队今年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和争当群众满意交警活动”以来工作的一个侧面。
滑县公安局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李刚介绍队伍管理经验时说:“只有把队伍管理这项软工作切实做硬,赢得群众满意才能有希望。”
一些运输单位的领导和司机深有感触地说:“滑县交警大队如此求真务实,授予他们优秀交警大队的荣誉真是名副其实!”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发现假币应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拿着2000元人民币到一家工商银行存款,填好单后将钱递上。收款员接款后进行点数和识别,说里面有3张百元券是可疑币,随即拿进内室继续进行复核鉴别,确认这3张百元券是假币,接着开给我一张“假币没收单据”,并随手把那3张假币扔进了抽屉。收款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发现假币应如何处理?
李先生
李先生:
首先必须指出,国家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明知是假人民币却继续持有或使用,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假币应当予以没收。不过,假币的没收权属于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海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假币,不得擅自没收。
按照金融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发现或收到假币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即应共同确认,并必须当着顾客的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同时开具统一格式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给顾客,并将所收假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对没收的假币,还应定期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按照规定,单位发现可疑币不能断定真假时,不得随意加盖假币戳记和没收,而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载明面值和号码的临时收据,连同可疑币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鉴定。经鉴定确属假币时,按前述处理方法处理;如确定不是假币的,应及时退还持币人。单位的财会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也应当按上述规定立即送交附近银行鉴别。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就近送交银行鉴定,并向公安机关和银行举报及提供有关详情,协助破案。
本案中,收款员的做法显然不对。首先,他在发现可疑币时,没有当着你的面指出可疑之处,而是脱离你的视线单独进室内复核鉴定,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不免会使你产生种种疑虑,同时也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其次,收款员没有当着你的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这也是违反规定的,同时容易使人产生假币会从收款员那里再次流通的怀疑。
总之,没收假币必须严格按照没收假币的权限、手续和程序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并防止收缴部门或人员截留假币现象的发生。潘家永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广西全州多种形式贯彻《国防教育法》
本报讯我国第一部《国防教育法》今年4月公布施行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国防教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他们在抓好舆论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的同时,将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放在首位,真正把贯彻《国防教育法》落到了实处。
(姚艳平蒋廷洪刘建)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特别报道
找回失去的健康
——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转化“法轮功”劳教人员记事
冰雪
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从1999年11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至今,对“法轮功”劳教人员的管理一直控制在基本稳定状态中,实现了无死亡、无骚乱、无逃避、无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场所秩序持续稳定,转化率最高时期曾达到92.8%。今年6月,该所被评为湖南省与“法轮功”斗争先进集体。同月,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到新开铺劳教所视察,对“法轮功”劳教人员的转化质量给予了充分肯定。
刚接受“法轮功”教转工作时,新开铺劳教所就立下誓言: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费尽千辛万苦,走尽千家万户,努力实现“保证收容、保证稳定、保证转化”。除了通过个别谈话、课堂教育、亲情感化、社会帮教、说理斗争等常用手段外,他们最独到的方式是把医疗干预融入对“法轮功”劳教人员的管教工作中,使“法轮功”劳教人员从生理和心理上找回失去的健康。
“多数‘法轮功’练习者患有疾病,普遍讳疾忌医,都想借练功来消除疾病,”新开铺劳教所政委邓小雄对笔者说,“能让他们接受治疗是转化的开始,治好他们的病则是转化的突破。”
笔者看到劳教所医务室还专门设立了“法轮功”劳教人员病历档案,对这些人进行定期体检,对重点病号,医务人员还到管教队巡诊。对拒绝治疗者,医务人员配合管教大队做劝导工作;对劝谈无效者,必要时采取强制治疗的手段。
将医疗干预融进对“法轮功”劳教人员的管教工作中,是对“法轮功”劳教人员“业力论”的挑战。有一劳教人员,曾是地方“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入所前患有肺病,晚上总是咳嗽,饮食也不好。入所后,思想总是反复。在劳教所民警的劝说下,勉强吃点药,但拒绝治疗,认为“病是业力,是报应”。后来病情日渐严重,失眠、厌食,以致无法正常生活。此时,他开始怀疑“法轮功”,民警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做工作,剖析其思想根源,直至他积极配合治疗。病情慢慢有了好转后,他才仿佛醒悟过来,“按李洪志业力、报应理论,我生了病接受治疗,就应被打入十八层地狱。但我经过劳教所的治疗后,身体比过去健康多了。”解教后,他的身体已得到了完全康复,在当地还协助做“法轮功”练习者的帮教工作。现在他还经常回到劳教所通过现身说法,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驳斥李洪志的“业力论”和“报应论”。
许多“法轮功”练习者最初练习的目的都是为了治病,当劳教所民警帮其转化时,他们拒不接受,因担心被转化后病会越来越厉害,这时就需要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一患结核病多年的“法轮功”劳教人员,是位60多岁的农民,坚持练功能消业祛病,度人功德圆满,并说自己练功后有病从来不吃药,身体非常好。但在一次谈话中,民警却发现他不时起身吐痰,且痰中带血。民警即中止谈话,带他到医务室。经医务室诊断为肺结核,医生要他转院治疗,他开始不肯,认为是小问题。“你练功本意是为了祛病健身,现在不但没好转,反而严重了。”在民警一番苦口婆心劝说下,他才勉强住进医院。住院期间,民警天天到医院看望他,还给他送去水果和营养品,并从远道请来了他的儿子、儿媳。在他身体渐渐康复后,民警又辅助以一些其他手段促其转化,给他看一些揭批“法轮功”的书籍和录像。记者看到一份他在医院写的揭批书,“‘法轮功’是害人功。我没有多少文化,原以为李洪志不错,‘法轮功’能治病,但事实上我的病并无好转,反而加重了,今天真正治好了我的病的是党和政府。”
新开铺劳教所医疗人员少、经费少,受医疗条件限制,劳教人员中有些疾病在劳教所医务室治不好,就得送大医院,劳教所为治疗这些“法轮功”劳教人员的疾病,克服各种困难,在经费、车辆和联系医院方面给予一切方便。民警们开玩笑地说:“连我们的干警都没有这么好的待遇。”曾有两个月,民警的医药费都无法报销,虽然他们也有过心酸和叹息,但为了肩上这副重担,他们还是默默地承受着。
政委邓小雄认为,“在新开铺劳教所,医疗不只是起到一般意义上的保健作用,而是直接站在了教育转化工作的前线上。我们面对的是一批特殊的病人,他们不愿治疗,只有通过我们的民警在教育转化中去发现,才能铲除他们练功的原动力。”
据新开铺劳教所对已解教的“法轮功”人员进行的不间断跟踪、随访发现,正是由于铲除了“法轮功”练习者的原动力,除极个别人有所反复外,绝大多数都在履行自己的诺言,没有违规行为。(附图片)
已转化的“法轮功”人员走出劳教所前,民警们反复叮嘱其要彻底同邪教“法轮功”决裂,过正常人的生活。(彭庆星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能否再起诉?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市一家机械厂职工,去年3月退休。因厂方未及时发放退休金等费用,我与厂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我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厂方给付退休金、医疗费、洗理费和保险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2000年8月30日,在裁决生效期过后,我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机械厂按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经审查,法院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裁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我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机械厂给付各项费用?
读者王女士
王女士: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你的起诉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明确以下方面:
(一)我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说明,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
(1)对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裁决不予执行的,视同未曾仲裁,当事人可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2)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劳动法颁布以后,对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没有完整的规定,立法上还是空白。正是由于劳动立法不健全,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程序上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如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诉讼有相关规定的,必须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立法对其在程序上如何继续操作虽未有明确规定,但从上述内容看,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基于劳动仲裁程序设定的目的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劳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视为未曾仲裁,当事人应重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你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仲裁裁决,因为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法院作出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后,你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法院不应受理。你应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由该仲裁委员会对你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争议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如双方对重新所作的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的期间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志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今年十月,全国铁路进行了第四次大提速,给铁路线路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担负着沪宁铁路线安全保卫任务的南京铁路公安处为确保提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提速后的线路安全,近日组织千余名民警,深入沿线厂矿、企业、乡村、学校,开展声势浩大的“保提速安全宣传活动”。在对沿线学校展开的宣传中,一改过去单一的宣传,专门订制了印有宣传活动内容的练习簿,分发给学生,这种新颖的形式受到了师生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图为民警正在分发宣传材料。周振全稂宁平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湛江海关保持打私高压态势
本报讯湛江海关根据反走私斗争出现的新动向,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加强与各执法单位的联系配合,广泛发动群众,注重发挥情报先导作用,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始终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今年1至9月,该关共查获各类走私违规案件90多起,案值1.4亿元,涉嫌偷逃税额4100多万元,有力地打击了走私分子的嚣张气焰。(张军雄梁爱琼)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司法行政创新研究专著《行思录》出版
本报讯由山东省司法厅厅长梁德超撰写的《行思录》一书,新近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立足于司法行政实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理论和实践创新为主线,以服务实践为宗旨,对司法行政创新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系统阐述,是一部研究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创新发展的理论专著。(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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