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欢聚叙亲情携手创未来
——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侧记
本报记者王彦田李丽辉顾兆农
9月19日,为期3天的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在南京圆满落下帷幕。然而,海外华商对故土的眷恋,海内外华商之间那浓浓的亲情却久久回荡在人们心中。到会的海外华商在内地的行程也并未结束,他们当中许多人要去参孔庙、拜黄帝陵,到更多的地方领略美丽的神州风光,探亲访友,寻根问祖。
艰辛创业事业有成
历史上的中华民族饱受苦难而又不屈不挠。在那战火纷飞的年代,无数炎黄子孙背井离乡到海外寻求生路。据记载,在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1年太平洋战争的100年里,飘流到海外的华人近1000万人。几经变迁,世界各地的华人迅速增加。有资料显示,截至1999年底,中国大陆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海外华人总数已达3455万人。亚洲地区最多,美洲地区有600多万,欧洲有近100万人,大洋洲65万多人,非洲也有13万多人。
在创业初期,多数华商靠“三把刀”起家,即理发刀、裁剪刀和菜刀。经过几代人的积累,华商的事业逐渐发展。目前海外华商的资产总额约有2.5万亿美元。这次到南京参加第六界世界华商大会的华商嘉宾有3300多人。他们是海外华商的佼佼者,许多都是世界著名的企业家。
感受亲情领略巨变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为了让远道而来的海外华商多走走,多看看,多交流,更多地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经济发展情况,大会主办者安排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传统美食、民族歌舞、名胜观光、经贸展览,南京优美的城市环境和南京市政府对大会的精心组织和周密的服务,都给参会嘉宾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来自玻利维亚的傅国强先生说,南京真是太美了。玻利维亚华商特别希望与国内的商贸集团建立联系,愿意到中国投资。
如果说金陵美景令参会嘉宾赏心悦目、陶醉其中的话,那么中国高层领导人热情洋溢的讲话,对海外华商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则让参会嘉宾深受鼓舞、激动不已。
在商言商携手发展
中国近几年每年引进外资400亿美元左右,其中有一半左右是华商华人的投资。
海外华商是一座桥梁。改革开放之初,最早来中国内地投资建厂、洽谈生意的就是他们。印尼著名实业家唐裕先生,多年来为中国和印尼两国的经贸发展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他曾促成了不少中国企业去海外发展业务,并与这些企业进行了投资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他表示,愿意继续为中国企业到海外发展牵线搭桥,共同发展壮大。
参加大会的国内企业对“走出去”也表现出了强烈意愿。山东省金王集团董事长温永林说,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在中国内地召开,使我们有机会在家门口认识了一大批在国外卓有成就的华商,这为我们企业的下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直接面对这么多事业有成的华商,对自己也是一种激励。
一些政府部门的嘉宾通过参加这次大会,更加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的重要性,既中国入世在即,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快适应性的转变,越主动、越彻底,将来就越少吃亏。一些企业的代表反映,现在政府对企业的服务虽有改善,但是,从适应国际惯例的角度看,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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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部委召开电视会议
部署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今天联合在北京召开电视会议,部署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
目前围绕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各种乱收费现象仍十分突出,加重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此,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决定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专项检查。
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把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检查从今年10月初开始到12月末结束。检查的范围是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中介机构2000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9年。其中,取消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检查,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及举报投诉案件要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继续收取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地方政府有无越权出台收费政策的行为;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有无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等。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市场、政府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记者曲哲涵报道:由国家开发银行主办的“市场、政府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国际研讨会近日在云南丽江举行。开发银行行长陈元指出,现阶段,要在发挥财政融资作用和推动资本市场的同时,完善信贷融资,杜绝财政融资观念和方法对信贷融资的侵蚀,通过办好银行,支持经济发展。
陈元认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用体系缺损,只有国家信用,没有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社会信用,摊薄了国家信用;二是没有形成三种融资方法协调配合的机制,信贷融资比重过大,并受到财政融资方法的侵蚀,制约了经济发展;三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改革滞后。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闭整顿小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认识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并没有全部关闭,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流于形式,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整顿验收标准不够严格,小煤矿重大、特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形势的根本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必须按照《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关闭。未按《紧急通知》要求时限完成关闭任务的地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关闭目标;关闭任务重的地区也要加快进度,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
(二)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凡属应予关闭的小煤矿,政府有关部门要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三)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无证开采论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1.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中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对已被所在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力度
(一)《紧急通知》规定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均列入此次整顿的范围。小煤矿的整顿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整顿的重点是:煤矿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
(二)小煤矿整顿工作原则上于2001年年底前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关闭。经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保要求;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小煤矿验收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地)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验收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三同时”(即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实行正规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50%以上。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
(二)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四证”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三)负责审核发放“四证”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再重新核发各种证照;经整顿实行关闭的,有关证照要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煤矿井下作业作为特殊工种,其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
(五)各煤矿企业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对煤矿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的小煤矿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散落流失。要依法打击暴力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行为,为关闭整顿小煤矿提供执法保障。
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重点产煤地区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小煤矿集中的地区,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引导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搞好煤矿“一通三防”等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煤矿企业防御事故的能力,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煤矿安全执法和监督检查。凡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年底前都要完成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离工作,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重心真正转到安全监察执法上来。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
(三)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四)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对关闭整顿小煤矿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电视台、报纸要开辟专题、专栏,明察暗访,搞好追踪报道。各地要设立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炭工业生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9月16日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三峡外迁移民安置顺利
四万多名三峡移民迁往十一省市
本报讯记者江夏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获悉:截至8月底,今年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安置任务已经圆满完成,43481人安全抵达迁入地,占出省外迁移民安置总任务的62.2%,为实现三峡工程2003年蓄水、发电、通航三大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副局长张宝欣介绍说,根据国务院调整后的部署,三峡工程将安置外迁移民12.5万人,其中在本省、本市非库区县安置4.5万人,投亲靠友自助外迁1万人,出省外迁移民7万人,主要安置在重庆市的邻近地区以及沿海、沿江的11个省市。
今年外迁的移民,安置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四川等11个省市的103个县(市、区),从总体上说,今年确定的安置地点,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大都优于迁出地。
为了保证4万多移民外迁任务的顺利完成,今年外迁安置任务部署早,动员早,各迁出迁入地密切配合,相关部门通力协作,考察选点、移民迁建、搬迁运输等各阶段工作有序进行,仅搬迁运输动用了汽车7500多辆次,火车专列16列160辆次车厢(车皮),轮船118艘次。据悉,各迁入地目前正在为移民办理子女入学、土地承包等手续。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
部分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
据介绍,移交的业务主要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经常项目结售付汇的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资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工作,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
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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