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举报,何罪之有
冰雪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以前早有所闻,但最近看到的一份材料,则让我感受颇深。
广东某县5名农民受村民委托,就村委会干部经济问题到县有关部门上访,引起县领导的不满,该县某些领导竟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连夜出动180人的行动队进行围捕。这5名农民中,有4位是年逾古稀的老人,至今他们已被刑事拘留达100多天。
举报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之一,也是促使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力措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当然我们不排除个别人并非出于正义和社会责任感,而是为发泄私愤。这些人往往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令我不解的是,如果说这些老农的举报是无中生有,或蓄意捏造,则应以诬陷或诽谤罪论处,为何对他们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呢?这不明显是打击报复吗!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甚至惹来杀身之祸的事件时有发生。河南兰考县农机局一名职工,因举报农机局几名贪官,竟被贪官买凶将一家四口活活烧死。这种动用社会黑势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对照于此依法举报贪官反被逮捕,这种堂而皇之地引用国家法律来制裁举报人,性质也是十分恶劣的,危害性很大。在重视加强以法治国的今天,某些县领导不但不保护举报人,惩治贪官,反而动用国家机器来迫害举报人,是对庄严国法的严重践踏。
法律理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中也包括举报权,而不应成为某些人手中为所欲为的工具。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是某些官员手中的橡皮泥,可以任意捏造。对于这种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旗号,实则维护自己私利的行为,应严加惩处。这样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举报人,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拒兑残损人民币 罚
张勇袁五星
近日,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农民刘家华家里来了两位银行工作人员,原来这是该市某银行旧口分理处的正、副主任登门道歉来了。
事情的起因是几天前刘家华拿着两张污损百元人民币(因误放在雨鞋里被踩过)到该分理处兑换时,分理处工作人员见钱烂得较狠,先是以工作忙为由让他过几天再来,后又以标准无法掌握为由多次拒绝为其兑换。经人指点,刘家华反映到人行钟祥市支行,经人行对其带来的两张污损币现场鉴定后,认为不存在兑换标准掌握不准的问题,而是故意拒兑,是一起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的事件。
人行钟祥市支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对该分理处作出了金融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该分理处向刘家华登门道歉,并赔付因投诉而支付的交通费;二是对该分理处处以1000元的罚款;三是将这一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在全市金融机构予以通报。
同时,人行钟祥支行以这一事件为典型,要求全辖金融机构开展一次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情况的自查活动,对过去有违反条例的地方进行整改。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偷渡客梦断国门
潘艳杰曹林于佳
今年8月12日,威海海关成功查获一起利用集装箱非法进行的偷渡案,13名偷渡分子梦断国门,悔然服法。
8月12日11时30分,威海海关接到举报,有人利用装运冰鲜水产品的集装箱运送偷渡分子到韩国。
案情就是命令。正在值班的海关关员立刻向关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关领导明确指示,全力查找藏匿偷渡分子的集装箱。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集装箱编号———KE100551,海关关员拨通了集装箱场站的电话,要求迅速查明出口冰鲜水产品集装箱的情况。
13时30分,威海海联集装箱站回电,KE100551号集装箱在海联箱站,正准备装船出境。“立刻把该集装箱截住,我们马上赶赴现场!”海关关员在要求海联箱站密切关注该箱动向的同时,及时向海关调查部门、威海边防支队、边防检查站通报了案情。
奔赴现场的海关关员在箱站工作人员的配合下,直奔KE100551号集装箱。打开箱盖后,关员发现灌满海水的集装箱内胆里装的全是江瑶贝,没有明显的可疑迹象。经验丰富的海关关员没有就此罢休,找来硬物仔细敲打箱体,发现底部声音空洞,里面可能有夹层。为了证实判断,关员又找来一根长长的铁管,从箱口插进测量海水部分的深度,然后与集装箱的高度比较,发现底部有39厘米高的夹层。“放水卸货,彻底搜查!”海关关员当机立断。
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努力,集装箱里12.5吨海水全部放净,2.5吨江瑶贝也被卸下,可是平坦的集装箱底仍然看不出什么破绽。当关员打开铺在箱底的塑料板时,一个密密麻麻拧满螺丝的舱口显露出来!打开舱盖,只见仅一尺之高的集装箱底部夹层内“摆放”着13名偷渡分子。
被揪出的偷渡分子既悔又怕,纷纷哭诉10多个小时的非人遭遇:“‘蛇头’一开始骗我们说,在集装箱里只要睡一觉,就可以到韩国了。夹层不到40厘米高,我们钻进去只能够人挨人躺着,翻身都很困难。挨了一个多小时,又听到上面灌水和装货的声音,还可能扔进许多冰块,我们又感觉冷得要死,夹层也开始滴水,大家拥挤在一起,用彼此的身体保持温度。这样一挨就是10多个小时。我们几乎都绝望了,如果不是被你们抓出来,肯定会被冻僵的……”
据初步审查,这是一起由境外一名“蛇头”韩国人金某组织策划的偷渡案,他以往韩国贩卖海鲜为掩护,企图非法牟取暴利。6月份以来,金某在东北地区网罗了13名偷渡分子,每人收取6万—7万元人民币的“费用”。8月10日,这13名偷渡分子先后到达威海,为不出现任何纰漏,他们被分散安排暂住。同日,金某以“暂时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自韩国申报进口自备的专门用于装运冰鲜水产品的集装箱。11日,金某又以维修和充氧为名,将该箱拖运至威海某公司。12日凌晨4时许组织上述偷渡人员藏匿于该箱底部特制夹层,后又将该箱拖运至石岛装入活江瑶贝。当金某欲将集装箱装上开往韩国的客货班轮“新金桥2号”时,被海关工作人员一举查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庭传真
夫妻,为何离异?——来自法庭的调查报告
厚儒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法院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去年至今审理的1500件离婚案件逐卷分项归类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闹上公堂,甚至分道扬镳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性格不合。双方婚前基础不牢,对对方了解不够,接触时间少或即使接触不少,但对方具有伪装性、隐瞒性,不暴露自己的真实性格、脾气,婚后方显“庐山真面目”,“变了一个人”。双方性格差异大,思想、情趣、观点迥异,导致夫妻共同语言少,生活沉闷,如死水一潭。
2.性生活不和谐。一方或双方性冷淡、无性欲;一方因生理疾病、性器官疾病、意外人身伤害造成性功能障碍,或一方不能生育,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况离婚的大多在45岁以下。
3.第三者插足。包二奶、金屋藏娇、一妻多妾等不法现象的出现,反映出新的社会条件下,个别女性或贪图享受,或追求金钱,傍大款,做小蜜成为“第三者”,与原配争“名分”,形成诉讼。因与“钱”“权”结缘造成的离婚案占第三者插足离婚案的80%以上。
4.家庭暴力。以男方施暴居多。脾气暴躁、性格乖戾、孤僻、多疑是其施暴的内因。社会压力大,竞争日趋严重,无法实现自身价值,易形成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是家庭暴力的外因。
5.无家庭责任感。经常酗酒、赌博、打牌、砌“长城”、跳舞,长期不顾家庭、孩子,屡教不改,造成夫妻感情淡漠;有的以此为业,长时间彻夜不回家。基层组织、居委会、民政司法多次协调、劝解无效,以致不得不对簿公堂,要求法庭调处、判决。因无家庭责任感闹离婚的案件,占5%强。
6.长期分居,感情疏远。一方在国外工作、求学,时间长,接触少,沟通受限,情感得不到很好交流。
7.婆媳关系不睦。家庭条件不好,长期住在一起,婆媳一方或双方脾气古怪,口角多,常磕磕碰碰。丈夫无法调和,日积月累,量变演成质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跨出校门遇难题
本报记者王比学
大学生、研究生作为社会特殊群体,既有知识又大胆创新,历来是人才市场争夺的热点。国家曾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保护研究生的使用,但有些规定由于制定年限久远,与现行社会的人才大流动常常发生冲突。如何应用法律,既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能使人才合理地流动,充分实现人才的自身价值,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郭明,北京一所名牌大学研究生,今年2月经双向选择与万全公司及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郭如实向公司介绍情况,愿意到公司工作,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如实向郭介绍情况,经了解愿意接收郭并负责有关接收手续;学校经审议同意郭到公司工作,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备注约定,由接收方资助学校3000元。
3月6日,万全公司与郭签订《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约定郭的服务期限为五年,如郭违约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公司向郭收取违约金,每相差一年按15000元计,不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同日双方又针对服务期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的服务期不少于三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郭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3月31日北京市人事局批准万全公司招收录用郭明,并给学校开具接收函。5月23日万全公司通过银行电汇给学校培养费11000元,其中郭明为3000元。6月30日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6个月,郭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完成工作交接时离开公司,但应向甲方交纳招接收费用。后郭到万全公司工作。两个月后郭明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扣押了他的档案和户口关系证明。
郭明感到很委屈,“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我认为自己不适宜在公司工作,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可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我辞职,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我只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还扣押我的档案及户口关系。”
在仲裁庭上,万全公司提出了不同意见。郭明是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是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引进的外地生源。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与之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应该具有优先性和适用性,劳动法和具体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的。本案涉及的劳动法与国家教委人事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就是这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万全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产生的基础是《三方协议》、《服务期限协议》。郭明的辞职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公司至少3年的服务期限违约金人民币45000元,还应赔偿公司为他支付的培养费3000元。
仲裁委员会则认为,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郭明与万全公司通过双向选择所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合法有效。郭明与万全公司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后,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服务期限未满的情况下,郭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郭明请求并裁决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45000元,教育补偿费3000元及其他损失。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让郭明难以接受,他将公司又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郭明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万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万全公司有协助郭明办理转移档案户口材料的义务。郭明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郭明对万全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应依劳动合同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万全公司将郭明的人事档案、户口材料转至郭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郭明给付公司招用费3000元。
郭明刚跨出校门就遇到了难题,幸亏法律为他主持了公道。
人才市场在发生变化,大学生、研究生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一般都由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对于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应如何处理,我国第一批劳动法博士、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三方协议是劳动关系发生的基础,与我国大学生毕业分配政策有关,三方协议涉及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含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因此,该协议具有部分劳动合同的性质。毕业生进单位后,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涉及到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与协议的规定相冲突时,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则可认为协议依然对劳动者有约束力。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一名法官也认为,企业若没有将协议的内容再纳入劳动合同,可以视为企业已放弃协议的内容,从这个意义来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协议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当前,大学毕业生跨出校门后遇到类似难题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既避免企业受损失,又能使毕业生合理流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呢?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恒顺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标明了“执行‘协议’的有关规定”,就能避免或减少这样的难题。其实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非要约定试用期,但企业一旦约定了试用期,就得按试用期的规定办;如果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就应执行协议的有关规定。
(文中学生名字为化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向职工索赔。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不服仲裁裁决该怎么办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告示”不能推卸责任
编辑同志:
我有一位朋友,不久前晚上下班回家骑车不小心跌进一被揭开井盖的下水道里,造成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500多元。伤愈出院后,他找到当地进行下水道施工的建筑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但建筑队的包工头说:“我们揭开井盖是施工需要,何况在井盖附近我们还写了个告示牌,说明‘前面施工,请勿靠近,发生意外,后果自负’,你自己不注意,能找我们吗?”朋友听了包工头的话,不知该怎么办?(读者王小仁)
王小仁同志:
你的朋友反映的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大家可能都有印象,走在户外,在一些施工现场,特别是“高危地带”,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诸如“请勿靠近,发生事故,后果自负”、“请勿攀援,违者后果自负”之类的“告示”。这些忠告本意是良好的,但忠告者在忠告别人的同时,也推卸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像城市“陷阱”下水道井的井盖被揭开,即使施工者在井旁有“告示”,但如果并没有采取其他较好的安全措施和明显的标志,一旦造成他人跌落、摔伤,仍应承担责任,绝不能以“告示”为由对抗受害人,因为这样的“告示”本身就值得商榷。你的朋友有权要求建筑队赔偿有关费用。如对方置之不理,你的朋友必须尽快向法院起诉,因为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张锋)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7月26日至8月中旬,厦门海关缉私艇在关区海域连续查获5艘成品油走私船,查扣成品油140多吨,这是厦门海关组织打击海上成品油及香烟走私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战果。图为缉私人员在渔船上发现了走私成品。(雷国华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始终坚持科技强警的队伍建设方针,今年以来,他们分四批对全队民警进行了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图为民警正在上机操作。(王永锋安鹤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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