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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3日人民日报第6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9-03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我国大规模公开销毁走私盗版光盘 1640万张光盘在珠'...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我国大规模公开销毁走私盗版光盘
  1640万张光盘在珠海“粉身碎骨”
  本报珠海电记者赵京安、施芳报道:迄今我国规模最大的一次性公开销毁走私盗版光盘活动日前在广东省珠海市体育中心举行。随着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组长王茂林一声令下,15台粉碎机隆隆作响,成千上万张走私盗版光盘顿时“粉身碎骨”。
  此次公开销毁的1640万张走私盗版光盘绝大部分是拱北海关1999年以来查获的。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海关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斗争,始终保持打击走私盗版光盘的高压态势,取得了显著成绩。
  1998年至2000年海关查获走私盗版光盘5400多万张,今年1至8月,查获2989万张,其中万张以上的光盘走私案件33起。
  “举办这次大型销毁活动,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盗版的坚定立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石宗源说,此举再次向社会展示了执法机关、管理部门坚决打击走私盗版光盘取得的重大成果和推进“扫黄”“打非”综合治理,大力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 fKI品论天涯网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英雄之子入学记
本报记者董洪亮
  9月1日,秋高气爽,“海空卫士”王伟的儿子王子和200多名一年级新同学一起欢快地迈进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参加学校的开学典礼。
  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是依托著名的北京市十一学校兴建的民办学校。今年4月,当得知英雄王伟的儿子王子正值上学年龄,全校师生纷纷表示希望英雄的儿子能来自己的学校读书,学校负责王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经与英雄所在部队联系,学校领导迅速发出了邀请信。学校校长说,在建华实验学校这个温暖的大家庭里,王子一定能够健康成长。
  6岁的王子显得轻松自信而富有灵气。他说:“我早就盼望来北京学习,这个愿望今天终于实现了,我高兴极了!感谢爷爷奶奶、叔叔阿姨们对我的关怀,我长大后一定像爸爸那样做一个对祖国有用的人,我不会让你们失望的。”
  王伟的父亲、母亲、妻子也参加了学校的开学典礼。他们表示,感谢社会各界对他们家庭的真诚关心、爱护和安慰,建华实验学校有这么好的环境和师资,王子在这里学习是整个家庭的幸福。 fKI品论天涯网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首届外观设计专利大赛在京颁奖
  本报讯记者李德金报道:历时半年的首届外观设计专利大赛,日前在京举行颁奖仪式。这是我国第一次举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大赛。包括海尔网络冰箱在内的四件作品获得特等奖。 fKI品论天涯网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妇科内镜新技术论坛举行
  本报讯第一届全国妇科内镜新技术论坛日前在北京天坛医院举行,来自海内外的著名专家共同探讨了内镜技术的现状和前景。与会者认为,宫腔镜、腹腔镜手术具有创伤小、出血少、恢复快等优点,代表了新世纪妇科手术的方向。(朱丽丽晓白) fKI品论天涯网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四川设立创新人才奖
  本报讯在强化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过程中,四川省通过设立“四川创新人才奖”,鼓励科技人员锐意创新。著名电子科技专家、中科院院士刘盛纲等七位专家最近成为该奖项的首批得主,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向他们颁发了获奖证书和十万元奖金。(杨文) fKI品论天涯网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
  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第十六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除了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
  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第十七条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第十八条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第十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第二十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一条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三十条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三十四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fKI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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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掌上电脑将像电子表一样普及
  本报讯记者杨健报道:20年前,计算器和电子表在普通中国人的生活中还是个稀罕物;而今天,这些东西就像锅碗瓢盆一样,几乎每家每户都可以拿出一大堆来。青岛澳柯玛集团和深圳桑夏高科技公司日前的战略合作,就是要在掌上电脑领域成就同样的目标。
  8月30日,双方在北京宣布,将在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全面合作,澳柯玛系列掌上电脑、移动信息终端、信息家电、智能控制等将全面应用桑夏2000嵌入式操作系统,先行占领掌上电脑和移动信息服务网络市场的制高点,全面介入信息产业。作为国家“863”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桑夏高科的拳头产品——桑夏2000嵌入式操作系统于1992年开始研制,1998年起大规模应用于掌上电脑,经过多年的完善,已进入成熟的阶段。 fKI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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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定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本报讯一项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和医疗保障的“农民健康工程”,日前在河北省保定市全面启动。
  保定是一个拥有1000多万人口的农业大市,9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针对近年来农民心脑血管病、糖尿病、骨质增生、恶性肿瘤等多发病、慢性病不断上升及老年、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所面临的健康问题,保定市卫生系统将用5年的时间重点开展健康科研、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健康保护和社区卫生服务,使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慢性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作为保障措施,保定市同时设立了“农民健康服务中心”,市区设在保定市第一医院,各县市则设在县医院。这些中心将担负起对全市农村医疗的科研、实验信息收集,侧重对农村各种疑难病、复杂病的预防和治疗。此外,市直13所医疗机构全部担当起下乡支农任务。目前,由这13家医疗机构派出的100多名医务人员已分赴试点县市对口支援。(玉新建营张丛) fKI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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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古合作开发生物技术
  本报讯记者蒋建科报道:古巴朗伯姆公司日前和中国中设集团公司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合作开发生物技术,主要研发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害的高科技生物技术产品。据了解,中国和古巴都高度重视生物技术的研究,并在这一领域拥有各自的技术优势。 fKI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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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迪士尼中文网站开通
  本报讯由华特迪士尼互联网集团和海虹公司合作的迪士尼中文网站(Disne.com.cn)日前开通。内容包括主题公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休闲中心、欢乐家庭等主要频道。在寓教于乐的环境中利用米老鼠、小熊维尼等迪士尼经典形象提供各种娱乐内容,以激发孩子们求知的欲望。
(黄英) fKI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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