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领导何不“亲自学法”?
梁言
最近,新闻媒体曝光了两位“不懂法”书记:一位是河南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另一位是河南省新乡原市委书记祝友文。
据报载,去年3月14日至17日,审判机关对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人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上,当提及李指使司法机关逮捕李的死对头吕某一事时,李长河辩解道:“我不懂法。我对你们检察院和法院只是过问一下,够罪的你们就抓,不够罪的就放。我怎么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我又不懂法。”又据报载:去年3月17日审判机关对涉嫌受贿的新乡原市委书记祝友文开庭审理,审判长让祝友文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辩护,祝回答得很干脆:“我不懂法,还是让我的律师来辩护吧。”
按理说,身为政法委书记的李长河和身为市委书记的祝友文,应是当地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然而,他们抓普法却“不懂法”,最后都因“不懂法”沦为“阶下囚”,这两个“不懂法”书记的典型案例,确实给“不懂法”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
在领导干部中,类似于李长河、祝友文不懂法的例子,并不是个别现象。他们思想上缺乏法治观念,认为自己身为领导干部,大权在手,与法无关的事情,我说了算,与法律有关的大事,也要遵照本人的意见办;至于平时涉及到法律的琐碎小事,自然有司法部门处理。故此,自己无需学法,更不需懂法,只要把握好“大方向”就行了。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这些领导干部口头喊着“普法重要”,却不重视自己学法;只强调别人学法,对自己却以“工作忙”为由不学法;法律辅导学习,他不到位;法律知识考试,他不动手。简而言之,泡“会海”,赴宴吃请,庆典剪彩,公费旅游,样样“亲自”,唯有学法不“亲自”。长期如此,又怎能懂法?不懂法,又怎谈得上守法、执法?
不懂法者,终究要吃不懂法的亏,甚至要栽在不懂法这道坎上。这就是“不懂法”书记案例给我们的警示。如今,依法治国方略已写进了我国宪法,我国已步入了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时期。对此,“不懂法”的领导干部要有清醒的认识,对那些泡“会海”,吃宴请、抓剪刀、“筑长城”、“抱小妞”的事儿不要或少点“亲自”,挤些时间亲自学学法,自觉地从“不懂法”行列中走出来,这于己于家于国都有利。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千年大计
士心
世纪之交,新千年之际,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鼓舞人心的事件之一,莫过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迈出的巨大步伐!
短短几年间,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到正式实施,“海选”村官、竞选演说、依法罢免……令人眼花缭乱的新鲜事儿层出不穷;村民监督力度加大、村委会按照竞选承诺为村民办实事、群众对干部信任度提高……令人振奋的新气象渐露端倪。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国家实行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一重大决策的正确性。
但是也必须看到,春风中仍时有寒气,壮歌里也偶有杂音。有的人对村民自治持有不同看法,比如有的人认为,搞村民自治,基层工作不好做了,矛盾突出了,在个别地方,群众为此上访的人数大大增加了。有的地方,也的确出现了贿选、宗族势力影响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和村务公开不规范等等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讲,出现一些问题未必是坏事。一方面,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实施只是近两年的事,实践的时间不长,出现一些问题实属正常。另一方面,以前隐藏在农村工作中深层次的问题,通过村民自治暴露出来,往往能够促使人们转变观念,认真进行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只要严格按照法律确定的规则办事,就能基本上确保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二是要尊重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农村现状千差万别,实际情况也在不断变化,对农民群众在法律范围内创造的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创举,应及时加以总结,使村民自治能不断得到完善。三是要充分发挥各级特别是做农村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组织的作用,明确职责,责任到部门、个人,用合力促进村民自治。
江泽民总书记曾经说过,基层不牢,地动山摇。中国有几亿农民,从农村基层民主抓起,是推进民主政治、促进依法治国的千年大计。因此,在新世纪到来之际,村民自治的有关问题,应进一步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将这一事关民族前途的大事,再大大地推进一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黄土地上的伟大实践
——“九五”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述评
詹成付
二十世纪的最后五年,中国农村发展史又书写了辉煌的篇章。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适应农村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扎实推进,初步构筑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已成为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村民自治受到高度重视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九五”,村民自治以其适应社会发展的时代特点,得到愈来愈多人的理解和支持。村民自治逐渐从过去的“灯火阑珊处”,走到“聚光灯”下,肩负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的历史使命。这是“九五”期间村民自治发展的显著特点。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继续完善城镇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基层民主”。
——1997年9月,十五大把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基层民主,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199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村民自治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科学水平。会议在总结农村改革20年工作时,提出了新的科学论断: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党领导下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会议强调,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行村民自治。
——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
在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决策层采取如此多的举措来推动村民自治,从中可以看出中央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法制是民主的依据和保障。没有法制的民主,只会导致混乱和无政府主义。通过法制来体现党的意愿,转变党对农村工作和农民工作的领导方式;通过法制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规范农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这是“九五”村民自治工作的又一重要特点。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截至2000年9月,已有13个省份制定或修改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1个省份已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
许多农村基层还依法制定了操作性更强的具体制度,形成了以建立健全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载体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在从典型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日益走向成熟,深入人心,植根于广阔的农村大地。经过“九五”的努力,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构想,正在广大农村变为现实。
农民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九五”正值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之初,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各地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民主活动。从青藏高原到东海之滨,从东北平原到珠江沿岸,长城内外、大江南北,生动活泼的村民自治活动在深化、在延伸。农民在实践中感受到,民主不是抽象的、可望不可及的,而是具体可感的;民主不是奢侈品,而是完全能够享受的权利。在参与中提高了自身素质和能力,这是“九五”村民自治的最大收获。
据不完全统计,“九五”期间全国农村普遍举行了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有了大的提高,实现了村委会干部由最初的委任制到选举制、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跨越。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开展经常性民主建设、保障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好办法。涌现了一大批村民自治的先进典型。
村民自治,民主的层次虽低,但作用很大。仅以村委会选举为例,每届选举都有6亿左右的村民直接参与。在参与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听取竞选演说、选举日投票、监督计票的过程中,农民接受着潜移默化的教育,学会用自己的大脑思考问题,逐渐了解了什么是民主,怎么做才算民主。从总体说,数百万“村官”由过去的上级组织任命,转而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个转变的平稳跨越,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九五”期间,村民自治的贡献不仅在于提供了一整套建设农村民主的规则、程序和经验,更重要的在于,她为新世纪的中国农村准备了一大批初步具备现代化意识的合格公民。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道路会越走越宽广。屹立于新世纪的农村,必将是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图片新闻
“打黑除恶”在涿州
在公安部组织的“打黑除恶”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响应,重拳出击打击违法犯罪。近日,记者到河北涿州市采访了解到,该市公安局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动中,坚持以“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打黑除恶”为主攻方向,近期打掉了一伙黑社会势力重大绑架案,确保了一方平安。
上图:涿州市毗邻着首都北京,面对着每天1万辆来往的车辆,治安检查站的民警一丝不苟,严格检查。
右上图:接到报案后,民警快速反应,将8名绑匪抓获,打响了“打黑除恶”第一仗。
右下图:涿州市公安局长周彦仓为了掌握一手资料,深入到百姓中了解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倾听群众呼声。
本报记者王忠家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代表影集
一位代表的责任心
——记云南富民县人大代表杨兴
冀东
在云南富民县,杨兴是一个“名人”。这不仅因为他是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局长、富民大厦总经理,还因为他连续五届当选富民县人大代表,并以人民代表的责任感,想方设法为民造福,让一批乡镇企业在市场搏击中跃上潮头。
富民县,因历史上盛产优质大米而得名,但多年来终究没有因“优质大米”富裕起来。人们把脱贫致富的希望,寄托于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步入低谷的1985年,杨兴被调任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杨兴在危机中奋起,他四处奔走,顶着各种压力,鼓足勇气,巩固和兴办了县建筑公司、矿产公司、供销公司、建材厂等一批局直属骨干企业。
杨兴上任一年前,县里在昆明北站看好了一块地,准备设立一个对外交往的窗口。杨兴看到了这一窗口对富民县发展的意义,以职务、工资担保,从县财政借款开发这片土地。
5.2亩地到手后,可以做什么用呢?他得到一条信息,昆明市政府拟在北站建一汽车客运站,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状况。杨兴闻讯后,立即找到省市交通部门,恳求他们支持富民县的发展,把客运站建在富民征得的土地上。几经周折,他终于赢得了市定点建设北站汽车客运站的承办权。很快建起了简易房屋,打起了水泥停车场。随着开业的鞭炮声响过,北站沸腾了。
随着客流量的增多,原来建盖的简易砖房已远远不能满足旅客的需要。1993年2月18日,全省第一家县级乡镇企业建盖的富民大厦剪彩开业了,并很快成为富民县通向国内外的窗口。
杨兴开始利用富民大厦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为本县引人才、引资金、引项目。款庄乡和平化工厂、新民炼铁厂等企业创办的时候,缺少资金,杨兴冒着风险以富民大厦房产抵押,为他们引进及担保贷款300多万元,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几年来,这样的事例可以说是不胜枚举。
目前,富民县已形成了乡镇企业星罗棋布、比翼发展的可喜局面,仅县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就由1984年的100多万元猛增到8亿元,总收入达8284万元;年平均递增39%。杨兴也先后被评为市特等劳模、省市优秀乡镇企业家、优秀共产党员,1999年被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审议可引入辩论机制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但从实践看,存在这样的问题: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不能真正科学地权衡重大事项的利弊得失,结果按照提议案人的单方面宣传和鼓动,盲目投下自己的神圣一票。最后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违反客观规律,使重大事项或半途流产,或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应当引入辩论机制,在审议中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辩论。
俗话说:“道理越辩越明”。辩的好处就是把问题公之于众,更广泛征求各方面不同的意见。相反,不辩就往往是偏听偏信或者暗箱操作,容易导致少数人说了算。
——福建省人大《人民政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人大机关要带头纠“偏”
一是要纠正有悖于法律的“偏差”。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可以选举产生秘书长。但这些年来,有的县级市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却以工作需要为由,在常委会会议上,投票任命秘书长。一些新闻媒体便跟着宣传报道“××市(指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陪同代表视察”或出席了某个会议等,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误导。
二是要纠正随意简称法律的“偏差”。
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应该首先懂得,法律的称谓严肃性很强,不能带有任何半点随意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简称,就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简称,就是“森林法”。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的刊物或会议文件,却出现有损法律严肃性的法律简称,如把“森林法”称为“林业法”、“环境保护法”称为“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称为“土地法”;更有甚者,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消法”,有损法律尊严。
——广东省人大《人民之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接待”不能取代联系
目前广受好评的代表接待选民制度,容易带来负面影响,使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天然联系被弱化。
代表联系选民,是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代表应该主动去接近选民,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而不是“坐等”选民来受“接待”。事实上,代表之所以可称为代表,就是因为他们生活在群众中间,是群众的一员。因此,他们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应该是不拘时间、不拘形式的。
代表虽然是一种“职务”,但不是“官”,代表“接待”选民形成制度后,容易使选民和代表本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是选民在“求”代表去鼓与呼,使两者之间那种本来应水乳交融的关系产生隔阂。
——湖南省人大《人民之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图为河北定兴县农民正在踊跃投票,预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本报记者崔士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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