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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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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

第2版(经济)
专栏: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12月8日签署10号令,发布《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一)残疾人;
  (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第三十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免费服务项目和本地经费落实情况,规定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9月12日颁布的《就业登记规定》和1995年11月9日颁布的《职业介绍规定》同时废止。 SuE品论天涯网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出台吸引外资新举措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夏珺报道:我国政府决定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国务院新闻办今天在京就此举行了记者招待会,请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情况。
  矿业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鼓励外商前来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不断改善政策与法律环境,特别是在吸引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方面制定了专门的政策法规,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非油气矿产资源方面的对外合作一直进展不大。据统计,1997年外商直接投资流入总量450亿美元中,只有9.4亿美元进入“采掘业”,仅占2%,这与中国资源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
  今天正式对外公布的由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国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二是加大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支持力度。对外商投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三是鼓励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对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这一领域进行特殊鼓励和优惠。四是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对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管理和服务。 SuE品论天涯网


第2版(经济)
专栏:

  新款夏利2000下线
  本报讯 记者傲腾、王政报道:以丰田PLATZ为原型车的“夏利2000世纪广场”12月14日在天津下线,下月将正式上市销售。
  夏利2000装载丰田8AFE16气门1.342升电喷发动机,最高时速170公里,动力性能堪与1.6升发动机相匹敌,尾气排放达到欧洲Ⅱ号标准。该车两种配置,标准型配备ABS防抱死、前排驾驶座安全气囊、自动锁紧式安全带、数字式中央仪表盘、电动门窗、中央门锁、遥控行李箱开关、遥控油箱开关等现代化设施。 SuE品论天涯网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国打假联合行动召开处理大会
  一批制假售假犯罪分子被判刑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朱剑红从全国打假办公室获悉:全国打假联合行动今天首次集中公开宣判了一批涉假犯罪分子。在广东省潮阳市今天召开的打假专项斗争宣判处理大会上,翁永勤、吴奕秋、贺立新、管志华等制假售假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年,处罚金3万至16万元人民币。另有12名制售假药、伪造货币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全国打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朱明暹在宣判大会上指出,打假联合行动要取得实效,就必须坚决惩处一批制假售假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对违法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要“打痛”、“打死”。他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的指示,借鉴潮阳的经验,持续不断地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在经济处罚的同时,依法强化刑事制裁手段,决不让制假售假分子逍遥法外。
  据介绍,我国刑法根据情节轻重对涉假案件作出了处以罚金、没收财产、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事处罚决定。《产品质量法》也作出了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停止生产销售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规定。但是近年来,在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采取行政和经济处罚手段多,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少,制假售假活动日益猖獗。为此,国务院部署的这次全国打假联合行动强调,要坚决惩处一批制假售假首恶分子和惯犯,处理一批违法乱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SuE品论天涯网


第2版(经济)
专栏:短评

  严惩造假元凶
  今日在广东潮阳市召开的打假专项斗争宣判处理大会,是全国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以来第一次召开的集中宣判处理大会,起到了弘扬法律、震慑犯罪的作用,为全国深入打假,开了一个好头。
  过去一些地方打假收效不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一些领导往往大事化小、“以罚代刑”,没有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刑事处理,因而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制假售假分子得不到惩罚,行动上更加肆无忌惮,他们甚至扬言:“捞够几百万,最多罚点款”。结果是造假之风愈刮愈烈。
  目前打假联合行动正不断走向深化,各地端掉了一批窝点,查处了一大批假冒伪劣产品,曝光了一批案件。当前工作的重点是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打假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对暴力抗法者,对内外勾结、保护制假售假者,对制假售假害人的人,都要一查到底,件件有交待,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SuE品论天涯网


第2版(经济)
专栏:

  三部门联合发文
  紧急查处掺油大米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近日,各地在检查“有毒大米”时发现,除少数不法经营分子在大米中掺入基础油、白色油、石蜡等矿物油外,还有一些经营者在大米中掺入食用油,给群众日常生活、健康、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和国家粮食局今天联合发出了《关于查处掺油大米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粮食加工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GB1354—1986《大米》和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国家标准。严禁用基础油、白色油、石蜡等矿物油对大米进行上光处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白色油和石蜡作为食品添加剂,只能用于胶姆糖基础剂、面包脱模、发酵工艺、软糖及鸡蛋保鲜。不在此标准规定使用范围的一律严禁使用。凡用基础油、白色油和石蜡等矿物油对大米进行上光处理的,均属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必须严令禁止,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对用食用油对陈次、劣质大米上光,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SuE品论天涯网


第2版(经济)
专栏:

  广东英源集团被撤消外贸经营权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外经贸部日前对广东英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国第一家因骗取出口退税而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据悉,广东英源在1999年6月至2000年6月间,涉嫌偷税480多万元,骗取出口退税1880多万元。 SuE品论天涯网


第2版(经济)
专栏:

  药品打假取得突破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今天在此间宣布,全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动开展一个多月以来,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批制假售假案件被查处,一批制假窝点被捣毁。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据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辽宁、湖北、黑龙江等18个省、市、区上报的情况统计,10月26日至12月6日的一个多月以来,各级药监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19651人次,检查生产企业和经营、使用单位12157家,查处案件1058起,查处假劣药品标值5517.24万元,捣毁制假窝点4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6人。
  据了解,在做好组织布置的同时各级药监部门也重点加强了大要案的督办与查处,在已立案的案件中河南台前县集体制售假药案、皮炎平等假药跨省销售案、河南商丘制售假人工牛黄团伙案等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其余的案件也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Su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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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外贸进出口额突破百亿美元
  本报讯 据北京海关统计,截至11月,今年北京市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已达105亿美元,首次突破百亿美元大关。其中出口42亿美元,进口63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4%和40%,均高于全国进出口增幅。
  今年北京进出口均高速增长,8月份曾创下单月出口5.35亿美元的最高纪录。进口逐月累计增幅保持在20%到46%之间,11月进口达7.01亿美元,创下单月进口最高的历史纪录。(孙晓红) Su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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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油气监管体制改革研讨会举行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刘国胜报道:国务院体改办今天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就石油天然气行业如何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开放、竞争环境,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以及我国大型油气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等问题进行交流与研讨。 Su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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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刚中电讯合资项目获优惠贷款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今天,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刚果民主共和国财政部在京签署了《中国对外优惠贷款——刚中电讯合资运营公司项目贷款协议》,协议金额800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将用于支持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刚果民主共和国邮电部合资的电讯经营项目。 Su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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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国喜捐助烛光工程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彭俊报道:我国著名民营企业家张国喜向全国4000名贫困乡村教师捐赠订阅2001年《人民论坛》杂志仪式今天在京举行。
  烛光工程是一项旨在帮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教师减轻生活困难、提高业务素质的民间社会公益事业,自1998年4月由中华慈善总会向社会全面启动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情支持,《人民论坛》杂志是人民日报主管的时事政治思想理论月刊。张国喜所创办的江西国喜实业集团公司,是一家驰名中外的大型民营企业。 Su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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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石家庄泵业集团研制的行业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填补了行业空白。今年1—11月份该厂累计完成利税1477.2万元。图为集团技术中心一角。朱建勋摄 Su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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