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北京边缘的“流动学校”
图片新闻
比起那些同样随父母从安徽农村来京谋生的小伙伴们,十岁的蔡璐是幸运的,因为她毕竟还有学上。今年春天,蔡璐在北京郊区农村种菜的父母把她送到一所名为“京外育英”的小学。这所成立已有两年的“小学”位于海淀区北三环外一条肮脏的河边,与当地农村一家废品收购点共同租用了几间废弃的工厂仓库作为教室。
“校长”秦学林曾做过多年小学民办教师,这次他是由老家河南省固始县教委派来给本县在京流动人口子女扫盲的。秦学林本人教数学,不久前刚中专毕业的女儿也来给他帮忙。眼下这所“小学”已有近两百名学生,绝大多数来自河南、安徽。教室里长短不齐的桌椅也都是从“破烂王”那儿收购的,而教具只有几盒粉笔。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目前北京市这类由外来人口自己创办的非正规学校有一百多所,大多数位于外地民工聚居的城乡结合部。据办学者说,这些孩子随从事小商小贩的父母来到北京,他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相当一部分家长却无力向当地正规学校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和赞助费,于是只好把孩子们送进这种专收流动人口子女,收费低廉、条件简陋的“打工子弟小学”了。
国家教委、公安部制定的《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正式颁布施行,其中规定流动儿童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接受教育。招收流动儿童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不过目前这个《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遇到一些阻力,当地一些正规中小学往往凭各校间“不成文的规定”,同时对外籍学生收取高额的“赞助费”,从几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使多数学生家长不堪重负。
大量存在着务工子弟学校的现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日前,北京教委表示,将结合全市的实际出台《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务工人员子女有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市教委还明确表示,将采取措施严厉整顿本市中小学乱收费的现象,以确保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正规学校的顺利入学。
左上:这个仓库里面就是京外育英小学的教室。
左下:每个学生都很珍惜学习的机会,因为它来之不易,条件虽然艰苦,却丝毫没有降低他们学习的热情。
右上:渴望成才的孩子。
右下:这名国家二级演员自愿担任“海清希望小学”的音乐舞蹈老师,每小时仅收七元钱。张永强 文 林晖 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愿“流动学校”不再流动
沈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日趋突出。尽快解决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深入发展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
据有关城市流动人口抽样调查,目前全国适龄的流动儿童少年约有200万人左右。以北京市为例,今年2月份,北京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全市外来人口达到215.8万人,其中属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人数达数十万人之多。这么多的农村孩子涌入城市,他们的入学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不可否认,由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滞后与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致使大量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比如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即向适龄儿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教育经费预算也是按照户籍学生人口数由区县财政下拨。而流入地政府没有用来承担对外来人口子女进行教育的专项资金,所以从法律上说,对这些孩子的入学流入地政府不负主要责任。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涉及面广,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多层次多渠道加以解决。特别是常住户籍所在地与流入地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之间要按照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联络,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管理规章、制度。
如果这数以十万计的孩子不能及时受到应得的教育,十几年后在许多城市里无形中就会出现一支数量庞大的新文盲大军,从而形成严重的社会隐患。那时候,即使国家拿出更多的钱投入再教育也已经晚了。而如何妥善解决这一迫在眉睫的问题,应该说不仅仅是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情,也是全社会应尽的职责。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借车 无证酒后驾驶伤人
车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6月,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肇事者姜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7750.54元,车主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姜某和徐某均系昌邑市下营镇农民,两人关系很好。徐某有辆摩托车长时间闲置,便于1998年10月借给姜某使用,姜某图省事没有办理摩托车驾驶证。
自从有了摩托车,姜某外出办事方便了,应酬的机会也就多了。1998年11月4日,姜某到朋友家中做客,高兴之余多喝了几口,不知不觉中已有半斤白酒下肚。宴席结束后,姜某跨上摩托车高速向家中驶去。当行至冷藏厂门口南侧时,王某骑自行车从旁边过来,说时迟那时快,姜某还未反应过来,王某已被撞了出去。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系无证酒后驾车,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昌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20029.50元,经昌邑市公安局鉴定构成残九级,尚需继续治疗费10000元。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肇事者姜某和车主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37750.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无证酒后驾驶,应负全部责任,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归徐某所有,故徐某对姜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日趋增多,血淋淋的案件催人深思。法官提醒: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否则一旦酿成祸事,不仅自己丢人,亲人担心,还会给受害者带来终生的遗憾,机动车驾驶员应戒酒才是。另外,机动车辆转让切记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当你的机动车由别人使用发生事故后,你将有可能为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曲波)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学生在校游戏坠楼 责任谁负?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审审结了一起小学生在校玩游戏坠楼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该学生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
本案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涛,1988年10月15日出生,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四年级学生。1999年3月25日下午1点钟左右(学校下午2时20分打预备铃),高涛提前到校后,与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玩捉迷藏游戏,该校石九祥老师上楼制止了他们。石老师离开后,高涛和其他同学又继续捉迷藏。约两点钟左右,高涛为了不让同学摸到,起身翻越三楼走廊栏杆。因手未抓牢栏杆,当即从三楼坠落,造成其头部、腿部多处损伤,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16607.8元。经法医鉴定,高涛的损伤遗留9级伤残。张湾区人民法院另查明,根据198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3、5条规定,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毫米,而斤坪小学教学楼三楼的栏杆高度为970毫米,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涛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之责,致使高涛过早离家到校;高涛在到学校玩耍中不注意安全,翻越栏杆而坠楼受伤,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斤坪小学在学生离校期间敞开校门,应当考虑到学生会提前到校并玩耍,因其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且教学楼三楼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斤坪小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原告高涛的医疗费166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760元、护理费916.5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200元,共计27269.3元,原告自己负担60%,即16361.58元,被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负担40%,即10907.72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斤坪小学不服,上诉称:1.我校是农村小学,学校里还有教师宿舍,如果大门加锁,就限制了教师的行动自由。另外,在被上诉人受伤之前,我校老师已尽到了责任。2.斤坪小学建成于1985年7月,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于1987年10月1日实施,没有溯及力。3.被上诉人高涛坠楼与栏杆高低没有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斤坪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十堰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斤坪小学的教学楼建成于1985年,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上诉人斤坪小学作为对在校就读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专门单位,负有保障所有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定监护责任。而斤坪小学在放学期间,未对教学楼进行有效管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是国家制定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对其施行后的中小学建筑物具有普遍约束力。斤坪小学虽于该《规范》施行以前建成,但上诉人有义务进行改造完善,以达到国家标准,而上诉人未尽完善义务,其教学楼三楼栏杆高度低于国家标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上诉人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高涛年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般安全常识。而其在玩耍中不顾危险,翻越栏杆,加之被上诉人的父母在放学期间允许高涛离家,脱离监护,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费用的主要部分。其答辩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划分责任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荣平 田丰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漫画
问老师
徐永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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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校内受伤害 校方应负责
冯昀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确立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承担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的职责。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由他们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但是,如果学生在校,那么监护的职责就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就成为了临时监护人。因此,学生在校园内人身受到伤害,学校自然不能免责。
刘小明是某中学初三学生,篮球打得好。一天上午上体育课,学习带球投篮。好些同学动作不规范,老师就让小明做示范。不料,当他将球投入篮筐时,整个篮球架倒了,把他砸在了下面,右腿被砸断,不得不截去一段……事情发生后,学校竟以篮球架是受外力后倒塌,学校没有过错为由,拒付全部医药费。小明的父母在与学校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学校承担刘小明的全部医药费、假肢安装费及伤残补助费等费用,这多少给刘小明一家一些心理安慰。可刘小明的遗憾却是终生的,他常常梦到那个不结实的篮球架……
程进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被老师叫起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进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程进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进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进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张亮和邱宏一同就读于沈阳某中学初二。一天晚自习时,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在教室内厮打起来。张亮将邱宏的左耳打出了血,后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耳聋,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张亮的家长在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再不肯承担任何费用。邱宏的家长找到学校,学校不管。气愤之下邱宏家长以张亮家长为第一被告、学校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宏耳聋是由于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对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判令学校承担40%的医药费、家长因陪护减少的收入及部分残伤补助金。
这些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无论是设施不善、教师体罚造成的伤害,还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伤害,无一例外学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特定的,它存在于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而且限定在教学时间和学校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对于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数额的多少,法律没有明细规定,只能依个案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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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执行不忘保护未成年人
罗峥嵘
8岁的失学女童重返了校园;生活困难的父亲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支付了子女的抚养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教育费、赔偿金案件时,方法灵活多样,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结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教育费的案件86件,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1.38%;执结涉及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住房的案件16件;执结涉及未成年人赔偿金的案件18件。
在执行上述案件时,法院注重选派有经验的执行法官,限定执行期限,确保及时结案。
在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无业,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确实无法支付子女的抚育费。经执行法官的多方联系,为被执行人找到一份卖报的工作,被执行人自愿将所得部分工资用于支付抚育费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
他们还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只要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存在,不论案内还是案外的,都当作分内的事来办,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执行法官发现申请人的父母离异,申请人由父亲监护,其父下岗后经济困难,停交了孩子的学费,致使申请人辍学在家。法官们反复前往学校进行调查,并多次与其父母谈心,同时向石景山区教育局提出孩子复学的建议。10天内,这个案子执行完毕,8岁女童也重返了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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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滑县公安抓源头预防青少年犯罪
本报讯 河南省滑县公安局针对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并呈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制订出增强在校学生法律意识和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实施方案。22个派出所每月分别通报学生思想表现及遵纪守法情况,民警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和教育学生的合理方法。今年上半年,该县青少年犯罪率比去年同期下降76%,全县社会治安秩序和教学秩序明显转好。
(张发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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