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日期

2000年5月17日人民日报第9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5-17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公民旁听 体验民主——北京市实行公民旁听市人大常'...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公民旁听 体验民主
  ——北京市实行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实
  石国胜
  1999年10月27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开具有特别的意义。
  18位来自本市各行业阶层的老百姓坐到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席上。北京市人大“公民旁听”制度正式实施了。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除了人民代表以外,普通公民只能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了解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更不能旁听省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北京市是允许公民旁听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最早的地区之一。近日,笔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省级人大也“透明”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实行“公民旁听”制度,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智敏介绍,北京市人大实行公民旁听,就是要让普通老百姓知道我们人大的工作机制及运作方式,让他们知道我们人大常委会究竟在干什么,让他们了解作为我国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确,人大对老百姓而言,不应有什么秘密,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让主人多了解人大,有利于增加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公民进一步参与本市的政治生活,也有利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还认为,旁听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生动具体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民群众通过参加旁听,可以身临其境、耳闻目睹地了解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办理代表议案等工作情况。这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人大嘉宾容易做
  去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大“公民旁听”制度实施后,许多人疑惑,北京市民想要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知该怎样办理手续。
  不久,他们的疑惑消除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两天,就在北京日报上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前设置的公告栏上,发布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会议议题(草案)的公告。
  欲参加旁听的本市公民看到公告后,既可以用电话预约,也可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约。
  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开会当日,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规定填写登记表,领取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就成了人大的座上宾了。每个旁听席位前都放着一个旁听文件夹,文件夹内备有旁听意见和建议专用纸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资料。
  不过,做了座上宾也有规矩:旁听公民在旁听时可以以书面形式提意见或建议,但不能发言和提问。
  从1999年10月27日至2000年1月24日,短短三个月间,共有83名经过预约的市民旁听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参加旁听的公民中,有工人、干部、科技工作者、农民、离退休人员。其中,年龄最大的、来自丰台区的原总后军需部张孝宇老先生已经81岁了。
  北京市民说旁听
  作为有幸参加旁听的公民来说,亲身经历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运作过程,这一经历给他们留下的是难以磨灭的记忆。
  79岁的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退休职工阎松如曾参加过两次旁听。
  提起这件事,老人激动不已:“允许市民旁听人大常委会是咱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让老百姓来听权力机关的会议,充分说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搞的是真正的民主。我通过旁听亲眼看见、亲耳听到了人大常委会委员用高度负责的精神审议每一项议题。这些议题,件件关系百姓利益。如我听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自己的住处也有体育设施,没想到这些设施还有条例来管着呢!”
  北京市东房出租汽车公司职工邵长良谈起旁听这事心里仍有些激动。
  他说,去年市人大允许市民旁听,并通过上网与人民群众沟通,听取人民意见,足以证明市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工作做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这样坚持下去,人大就不但是权力机关,而且还会成为人民之家。
  自北京市人大实施公民旁听制度以来,老百姓当家作主的感受更深了。以前他们从人大常委会机关路过,只知道这里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不知道里面的具体情况。现在,他们不但可以耳闻目睹,还可以提意见、谈建议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公民开放旁听的时间虽然不长,而且由于条件所限人数也不多,但毕竟改变了过去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要改变和改进的一些问题,是北京市民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随意撤换村官 违法必须纠正
  湖北省枝江市人大纠正一起非法撤销村委会干部的严重违法行为
  本报讯 2000年4月3日,是一个让马家铺的村民们难忘的日子。这天,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的纪委书记在该镇马家铺村的党员会议上宣布,恢复日前被镇党委免职的3位村委会干部的职务。至此,一起无视村民依法选举权利、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违法案件,在枝江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得到了坚决的纠正。
  1999年11月28日,枝江市顾家店镇马家铺村的1145位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在枝江市的统一部署下,选举村民委员会。向兴国、陈本新和吕万福分别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民政调解委员和治保委员。正当向兴国、陈本新、吕万福3人和村党支部一同带领全村群众一道治穷致富奔小康的时候,向兴国、陈本新和吕万福3人却不可思议地被突然免去了职务。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9日。这天,顾家店镇党委的两位领导来到了马家铺村并亲自主持召开了村党员干部会议。在这个会上,镇纪委书记宣布了镇党委关于免去向兴国、陈本新、吕万福3人村主任和村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同时,在未经任何选举的情况下,指定另外3名村民接替了他们的职务。
  这3位村官上任仅3个月,就被糊里糊涂地赶下了台,这到底是为什么?有关记者在了解此事时得知,3位村官上任后,便开始着手理顺村委会工作。工作中,村主任向兴国了解到,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拖欠集体统筹提留款3000元并同时拖欠100多个农户的柑桔款共3.96万元,群众意见极大。针对这个问题,向兴国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并指出了村委会在财务管理等工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此,向兴国与这位刘书记发生过矛盾。不少村民说:“全村1100多名村民,经过两次投票选举才选出的村民委员会,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让当官的一句话给免了,又随便一句话就换了新班子,真不知道去年搞那次投票选举有什么意义?民主选举还算不算数?”更让人深感遗憾的是,镇党委的一位负责人不但不正视所发生的这一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却强硬地说,“任免村委会一级干部,不能生搬硬套有关法律,地方党委连这点权力都没有是不行的。”
  3月13日,向兴国、陈本新、吕万福带着由30多位村民联名签字的上访信来到枝江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民政局上访,要求从法律监督上和行政管理职能上依法纠正这一违法行为。此事立即引起枝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3月31日,枝江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之后,限期顾家店镇党委在3天内对非法免去向兴国等3人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徐萍 孙霞)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编后

  “权大于法”者的自白
  士心
  一起违法案件得到纠正,这是好事。
  但是问题从根子上得到解决了吗?也不见得。听听那位镇党委负责人的话,人们有理由担忧。他说:“任免村委会一级干部,不能生搬硬套有关法律,地方党委连这点权力都没有是不行的。”
  这是“权大于法”者的自白。在他们眼里,官大一级压死人。尽管他只不过比村委会高一级,但是他就可以予取予夺,想撤谁就撤谁。而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一块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可以“灵活”到公然违反,还美其名曰“不能生搬硬套”。有了这种心态,难保不会再发生这类违法案件,得到复职的村委会成员,日子也不会好过。民政部门已接到了不少投诉,反映有的村委会成员在有关部门帮助下复职后,个别乡镇干部想方设法暗中刁难甚至公开报复。
  因此,必须给这些“权大于法”者“补补课”。一是让他们明白:权从何来?他们手中的权力和村委会干部的一样,都是人民依照有关法律、通过一定程序赋予的,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哪里来的合法权力?二是必须明确:违法者该当何“罪”?目前村委会组织法对这类违法现象,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不能做到违法必究,怎能让“权大于法”者从内心产生必须守法的意识?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公开”切莫敷衍
  明仁
  时下,“公开”又成热门话题,如“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许多部门和单位都大力推行公开办事制度,着实令人欣慰。而在“公开”成为新潮词汇的同时,群众又不得不对“公开”采取审慎态度。
  照理说,“公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党一贯倡导的工作方法,而今“公开”又成了新闻,表明以往还“公开”得不够,需要进一步“公开”。然而,群众也担心那些“赶时髦”的“公开”又有了敷衍的“对策”。有几种“公开”很不尽如人意:
  一种是全凭长官意愿,领导认为可公开的则公开,领导认为不可公开的则不公开;或无关紧要的则公开,紧要部分则不公开,真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半公开而半不公开。
  另一种是会上讲“公开”,纸上写“公开”,墙上贴“公开”,广播喊“公开”,报刊登“公开”。但唱功极佳而做功平平,“公开”成了天花乱坠的脱口秀。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行动难见“公开”,让人雾里看花,不着边际。
  再一种是为了以示廉政法典的严肃而不容亵渎,对审批宅基地、农民减负、招干、纳税、信贷、基建招标、收益分配、学校乱收费、医生收红包等群众关注的问题,公开的禁规也不可谓不严厉,如要公开曝光、公开处罚,等等。但是,光打雷而不下雨,深潭击水鱼无恙,这真是画猫惊鼠之举,形公开而神不公开。
  上述形式不一的“公开”,不过是摆摆门面、做做样子而已。因此,在公开的大旗下,种种权钱交易照样进行。而百姓却心知肚明,那些腐败行为,不管内幕多么隐秘莫测或者会不会被公开揭露,都会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而这种假公开,则会成为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值得引起注意。
  俗话说,“明人不做暗事”。“公开”的目的是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办事情力求公平、公正、公道,使领导和群众的心贴得更紧一些。只有真正公开照章办事,让群众明白,才能推进反腐倡廉。因此,“公开”切莫敷衍!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司法公正保障西部腾飞
  苏泽林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得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完全拥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司法,服务于这个大局,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作西部腾飞的有力保障。
  西部经济生活整体落后,市场经济意识和观念不强,经济交往缺乏规范。面对大开发带来的信息流、物资流和人才流的冲击,以及随之而来的民事、经济利益矛盾,确保与投资者“双赢”,是西部经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新的形势下,具有调节民事、经济关系的丰富经验。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更要充分发挥民事、经济审判职能作用。不仅要通过相关的审判活动,依法裁处各种诉讼到法院的相关案件,及时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以案释法,指导当事人规范经营活动,帮助其树立在经济交往中的法律保护意识。同时要致力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摒弃、克服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案件的执行工作,迅速实现其利益。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
  一是经济合同纠纷。以维护合同规定的合法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经济交往的积极性,保障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繁荣西部市场。二是固定资产投资和涉及国有资产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保证投资到位,投资见效,工程质量和国有资产的合理合法利用,防止虚假投资,投资方投资风险外利润落空,“豆腐渣”工程和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借贷、股票、期货纠纷。以保障西部所需资金的安全进入、合法积累和有序运作。四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以保证西部工农业生产资料和人民群众生活资料的质量,提高西部工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五是起诉到法院的劳动合同纠纷。以规范人才市场,调节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双方利益,特别是西进人才的积极性。六是加强案件执行。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首先,要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无论在程序还是实体方面,都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其次,无论对当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无论对中方当事人还是外方当事人,无论对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都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依法严格公正地审判和执行案件。最后,强化审判活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不仅要司法公正,还要让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感知到司法公正。
  (作者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小议“全票当选”
  无论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还是在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命时,经常听到一些领导同志反复强调要“全票当选”,或是“全票通过”。似乎只有“全票当选”或者“全票通过”,会议才叫圆满成功,才和党委保持了高度一致。笔者认为,这种要求和提法,本身就缺乏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实践中至少有三大害处。
  一是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由于受“全票当选”或“全票通过”的影响,使代表和委员本想投某某候选人的弃权票或者反对票,也违心地投了赞成票。
  二是助长了某些领导的高傲自满情绪。由于得了全票,他误认为自己是一个完人,于是便飘飘然起来,高高在上,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人大无论是进行工作监督或法律监督,还是任命“一府两院”组成人员,都必须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要求,接受人民的监督。“全票当选”、“全票通过”的现象出现,恰恰与之相悖,不利于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扬民主。显而易见,这就削弱了民主,同时也削弱了民主与法制建设。
  ——甘肃《人民之声报》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责任制不宜过滥
  目前,责任制管理在社会上广泛流行,如党建方面有“三讲两带三增强”活动责任制、“扶贫帮困”责任制;在人大方面,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代表扶贫帮困责任制、人大报刊发行责任制;在教育方面,有校长责任制、普九责任制、教育管理责任制等等。群众对此类责任制有较多的看法,同时,责任制多了,往往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使一些原本简单的工作复杂化。
  实行责任制,原本是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对某些重要工作实行责任制,这本无可厚非。但“上面千根针”,而“下面只有一根线”,如果责任制过多,就会弄得基层干部、人民群众云里雾里不知所措,不仅贻误了工作,又劳民伤财。一些群众反映说,繁多的责任制压得他们抬不起头,根本没有精力干工作,为了应付检查,只好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山东《人民权力报》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突击月”质疑
  时下,治理假冒伪劣、打击卖淫嫖娼、清扫路障之类的“突击月”活动频频出台。笔者不免生出几点质疑来。
  质疑一:为何非要搞“突击月”?众所周知,县以上各级政府下设的各类机构齐全,分工详细。这么多机构,平时在干什么?为何硬要等到问题成堆才去搞“突击月”?质疑二:“突击月”真能一劳永逸么?表面上,“突击月”活动轰轰烈烈、摧枯拉朽,但“突击”多了,势必形成“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恶性循环。“突击月”来了一阵风,去了杳无踪,所以风来了就避一下,风过了又卷土重来,能奈我何?
  愚以为打假治劣也好,净化文化市场也好,关键靠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常抓常管,违法行为发生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而不必大搞劳民伤财的“突击月”活动。——湖南《人民之友》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普法在基层
上图:重庆南桐矿务局红岩子弟校30岁的青年教师娄必焱,于1998年取得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自考学历。他常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回家乡万盛区金桥乡积极义务普法,为村民宣讲法律知识。
  杨波摄
  中图:海军东海舰队经常组织法制宣讲组,深入到各基层部队对广大官兵进行法制教育。傅洪增摄
  下图:福建厦门市湖里公安分局后坑派出所校外辅导员又来到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吕岭小学,把普法教育送进农村课堂。
  刘海英摄 s0o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不相称
  肖乾旭作 s0o品论天涯网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