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领导干部不能先富起来
李沛
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作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能看到群众和基层党员中有人先富起来就坐不住了,就想自己也先富起来。”“对党的领导干部来说,不管是革命、建设还是改革时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个原则不能变。”这番话语重心长,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领导干部不能先富起来”,应当成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制定的一项重大政策。正是由于实行了这一政策,才从根本上打破了困扰我们多年的、挫伤人们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改革开放的辉煌业绩充分证明,党的这一政策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意愿,符合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事物波浪式前进的规律。这一政策的生命力还在于,它着眼的对象是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基层一线的党员在内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不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这就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先进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而始终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
然而,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把执行党的现行政策同坚持党的宗旨和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统一起来,甚至存在自己先富有理、先富光荣等模糊认识。比如,有的认为党章中关于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等要求只是方向性的,目前还应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带头执行先富政策;有的认为在推动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领导干部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应该先富起来;有的认为所领导的地区富裕了,群众的日子好过了,而自己却过着清贫的生活,感到当官吃亏,心理不平衡,进而产生“你能先富我为啥不能先富”的想法。
孤立地看,上述种种想法似乎不无道理。然而,联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联系当前广大人民群众还不富裕的现实,就可以发现,“领导干部先富起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领导干部想自己致富多了,心中装着老百姓就少了,群众就会生怨气;因其富得容易,只需一个暗示、一个公章便落得个盆满钵溢,群众就会不服气;因其物质上越来越富裕,与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远了,群众就会灰心丧气。如果不顾及人民群众的情绪,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我们党就将丧失先进性,失去战斗力。
诚然,从总体上看,目前领导干部工资收入还比较低,需要逐步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其生活水平。我们讲领导干部不能先富起来,并不是说领导干部不能富裕,而是说他们的富裕应建立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上。因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人民的公仆,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坚,领导干部首要的职责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带领人民群众共同致富,而不是自己先富起来。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能追求物质上的满足,而应当追求精神上的富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乃至每一个人,唯其有着崇高的精神境界,才能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才能推动历史的车轮前进。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有高尚的情操,努力成为纯粹的人、高尚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真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乐守清贫,志存高远,才能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早日走向共同富裕。也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永远得到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继续前进。
第9版(理论)
专栏:工作研究
坚持“四个统一” 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李文慧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当前,我们党正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担负着重大使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领导全国人民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迫切需要。从实践来看,我们感到,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应当把握好这样几个环节:
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积累相统一。是否重视学习和善于学习,对领导干部能否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当今社会,知识更新和科技进步的速度日胜一日,知识经济已见端倪,但我们有不少领导干部知识上的准备还不够充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对党的历史和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得不够全面。因此,一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像邓小平要求的那样,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站在时代大局的高度来学习理论、研究现实、解决问题。要勤求新知,博采众长,注意扩大知识面,经济、科技、历史、哲学、法律、文学等知识都应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实践的关系。我们党历来既反对轻视学习的经验主义,也反对轻视实践的教条主义。在现实生活中,缺少知识积累的人容易出现盲目性,缺少实践积累的人往往具有片面性。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全力投身到实践中去,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在学习与实践中解决好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问题,解决好做什么人、走什么路的问题,切实做到理论学习与实践积累的统一。
坚持政策规范与机制保障相统一。从组织的角度看,干部成长一靠政策引导,二靠好的机制去保障。在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监督等方面,我们有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规范,这些都是做好干部工作、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所必须严格执行的。特别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考核等工作。在严格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不断完善和规范与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相配套的一些具体工作措施,努力构建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机制,通过一定的机制把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真正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
坚持教育培养与监督管理相统一。要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加大干部培养教育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在选人用人上,必须把有政绩、群众公认和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作为重要标准。同时,要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管业务与管干部相统一,对干部实行分层、分类、分级管理,并明确目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管好各级领导班子,管好后备干部队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选人用人中的监督作用,努力改变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督制度。
坚持守好“入口”与把好“出口”相统一。“安危在出令,存亡在所任。”选人用人事关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守好“入口”,把那些群众公认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政绩突出、清正廉洁而又具备任职资格的好干部发掘出来、任用起来;对那些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争名夺利、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不顾大局、不守纪律、不求进取、不干实事的人,不关心群众疾苦、不能做到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的人,不予提拔,不予重用。要把好“出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相关制度,包括推荐责任制、用人失察追究责任制、离任审计制等。通过守好“入口”,把好“出口”,做到优胜劣汰,更好地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选出符合“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能够担当起跨世纪重任的领导干部。
第9版(理论)
专栏:
历史上的税费改革及其启示
王军
内容提要:●乱收费和滥收费之所以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痼疾,除了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以及当时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性质和人治制度的原因以外,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财权下移、收费管理失控,吏治腐败等也是重要原因。繁重的摊派、收费,不仅严重破坏了生产力,而且削弱了中央集权,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历史上几次重要的税费改革,虽不可能根治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省费便民、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中央财权集中统一和遏制腐败等效果。
●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税费改革势在必行。涉及农民的税费改革应当尽量简单明了,走法治之路,实行依法治费、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
自古以来,税费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认真研究历史上的收费情况,深入探讨其成因及弊端,总结历史上税费改革的成败得失,可以起到“以史为鉴”的作用。
历史上收费的基本状况
什么叫税,什么叫费,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含义。本文所称的税是指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征收的“皇粮国税”,而费则指的是统一规定之外的滥收乱征。中国历史上的收费问题主要有以下特征:
历史长。我国行政性收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一世纪的周代。夏商两代,政简人稀,国用节俭,没有在正税之外另行收费。到了周代,因“政府组织扩大,职务亦增多,设官分职治军”,财政支出随之增加,兼之生产力水平低下,赋贡两项正税已不足支用,便在正税之外派征“罚布”、“廛布”等十余种行政性收费,从而开了我国行政性收费的先河。可见,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便相伴而生,并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痼疾。
名目多。中国历史上收费五花八门、名目繁多。例如,汉代有舟车费、义钱、赋敛送葬、修宫钱、导行钱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唐代“安史之乱”时期,各种名目的收费超过数百种,“苛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明代,全国苛捐杂费不下千条。
数额大。历史上费大于税、费重于税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即使在治理收费情况相对较好的“康乾盛世”时期,康熙皇帝也曾直言不讳地承认:地方的“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清代中期,四川省在征收火耗税时强迫收取倾销、书役饭食、公费、串票、纸张、绳索、饷硝、护解、脚费等十多项杂费,平均每征收一两正税银,要附带收取一两五六的杂费,杂费远远高于正税。
范围广。一是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乱收费现象。历史上的许多朝代,几乎所有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机构都随意向民间收费,收费权力极为分散。例如,明朝后期,随着“一条鞭法”被破坏,朝廷带头乱收费,户部、工部等中央各部门不断向民间派费,地方政府纷纷仿效,更是肆无忌惮地乱收、滥收。二是收费内容范围极广,几乎无物不征。
历史上乱收费现象之所以严重,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以及当时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性质和人治制度。此外,以下几个因素也不可忽视。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这方面的问题,明清两代较为典型。明清时期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按时足额完成朝廷赋役任务,另一方面,本应由中央财政包揽的事务却要地方政府负担支出,从而造成上收有余、分散不足,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税外收费来弥补。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应由中央全额拨款的地方俸禄开支严重不足。明清时期,地方官吏俸禄相当低微,以致难以维持生计。而且朝廷还常常拖欠、停发官员俸禄。二是本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事务强迫地方政府负担开支。第一,按照明清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正常公共开支本应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但实际上整个明代和清代前期,都是强迫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第二,除极少数官吏俸禄由中央财政供给外,地方政府其他一切工作人员的薪金都靠地方政府自筹解决。而机构臃肿的地方政府为弥补官吏俸薪的不足,支付为数众多的编外人员工资酬劳,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势不得不私派于民”,向广大农民派捐征费。然而,官吏一旦伸手,贪欲便无休止,势头便难控制。不仅县官向里甲随意摊派任务,而且具体执行收费任务的吏、门、皂、快等吏卒又层层加码。同时县官还用收费攫取之财,贿赂朝廷,形成上下串通之势,导致收费管理失控,收费范围和数量漫无限制;地方政府“收费—进人—收费”,形成恶性循环,机构臃肿庞大,农民负担沉重。第三,遇有大的战争,中央政府就下放财权,允许一些封疆大吏特别是军事长官就地筹饷,战争结束后中央再收回财权。然而,每次都难收干净,尾大不掉。
地方势力的膨胀,迫使财权下移,诸侯自行控制地方税费大权,横征暴敛,为所欲为。南宋时期(公元1127—1279年)是典型例证。南宋政权在兵荒马乱之中建立起来,内忧外患,政权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中央集权衰弱。而蜀州、楚州、鄂州等地的割据势力膨胀,财权甚重,近乎独立。他们不仅擅自截留国家正税,将应上供岁额及杂赋“留充赡军”,而且任意派征各种杂费,“殚竭民力”。偏安一隅的朝廷对此无可奈何,从而导致国力羸弱,最终被蒙元王朝所灭。
吏治腐败,监督不力。由于幅员辽阔,各代王朝不依靠地方官员特别是乡官胥吏,就无法完成各项赋役征派。因此,官员胥吏的行为是否规矩,直接影响百姓纳费负担的轻重。纵观中国古代史,尽管不少王朝作过整饬吏治的努力,也曾取得短暂的成效,但吏治腐败问题却长期没有解决。贪官污吏为所欲为、中饱私囊是历代乱收费、滥收费的重要原因。他们滥用权力,乱开口子,“以权谋钱,以权换钱”,名为收官钱,实则坐支挪用。例如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一个叫鱼弘的太守,横征暴敛,臭名昭著,还恬不知耻地对人夸口说:“我为郡,所谓四尽:水中鱼鳖尽,山中獐鹿尽,田中米谷尽,村中民庶尽!”古代收费管理失控、贪官污吏横征暴敛,与监督管理不力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对乱收费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致使收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朝廷对乱收费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中央、地方上下包庇,相互渔利,促使地方官吏肆无忌惮地苛派、勒索于民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农民始终是苛捐杂费最主要的承担者。繁重的摊派、收费,使广大农民不堪重负,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化,使大批农民倾家荡产,卖儿鬻女,流离失所,四处逃亡,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分散国家财力,扰乱分配秩序。其一,收费太杂、太滥、太多,严重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历史上许多朝代都曾发生过因大量收费,致使百姓无力缴纳正税、国家赋税任务不能按时足额完成的现象。其二,乱收费、滥收费,使广大农民不堪重负、流离失所,国家因之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大量减少,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其三,收费部门和地方,从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坐支挪用,使大量收费收入游离于国家财政之外,肢解国家财政的分配职能,造成分配秩序混乱和分配行为不规范。
助长地方势力膨胀,削弱中央集权。地方政府擅专财权,乱收费、滥收费,予取予求,坐收坐支,必然严重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而地方势力膨胀起来以后,又必然更加肆无忌惮地乱收费、滥收费,形成恶性循环。如唐代中叶以后,各地军政合一的藩镇群雄并起,尾大不掉,不仅大量截留中央赋税,而且任意征收苛捐杂费,课无定额,无物不征,使中央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渐失控制,藩镇割据势力迅速膨胀,形成内轻外重的严重局面。
破坏商品生产与流通。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见有利可图,便将收费的黑手伸向了广大的工商业者。过度的征敛,使工商业者不堪重负,店铺倒闭,倾家荡产,商品生产和流通受到严重破坏。如明代中期,河北河西务(河北武清县的东北部),原有布店160余号,由于乱摊派、乱收费,到万历末年仅存30余家;山东临清原有缎店32家,到万历末年仅余10家。
历史上几次重要的税费改革
1.唐代的“两税法”
唐代推行的“两税法”,首开中国费改税的先河,是历史上影响较大的一次税费改革。两税法的出台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第一,安史之乱爆发后,社会政治动荡,财权下移,财税管理紊乱,原有的“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租庸调法无法继续实行下去。第二,中唐以后,由于土地买卖限制日宽,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少数人集中了大量的土地,均田制受到严重破坏。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逃亡,并归附于庄园主成为隐户,导致国家失去了纳税户,“王赋所入无几”,国家财政陷入危机。第三,在正税失控,官禄、兵饷日增的情况下,统治者对广大百姓横征暴敛,乱收费一发不可收。第四,收费没有固定期限,征收时间、征收次数随意性极强,百姓随时都面临交费的威胁,生产和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不得不接受宰相杨炎(公元727—781年)旨在解决财政危机、归并杂费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改革。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归并税目,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二是集中征收时间,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三是费改税,将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作为两税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财税管理的角度看,两税法至少有四个方面值得肯定:一是简化了征收手续,归并了收费项目,集中了纳费时间,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凡数百”及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便利,体现了“方便”和“经济”的原则。二是通过归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管理,控制了收费的范围和数量。三是两税法实施之后,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权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乱收费和滥收费行为。四是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的财政收入。改革前,中央年财政收入只有一千二百万贯,而改革后猛增至三千万贯以上。
2.明代的“一条鞭法”
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后,我国封建社会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的改革背景是:第一,实行了八百余年的两税法,到明代已弊病丛生,难以继续执行下去。第二,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迫使农民破产逃亡,使人户和田赋实征亩数大量减少,靠户税和田赋两税为主的政府财政收入也因之锐减。第三,财政危机日深。首先是俸禄支出庞大,入不敷出。其次是为了防御北方少数民族和东南沿海倭寇的侵犯,国防支出庞大。财政已到了“四方之民力竭矣,各处之库藏空矣”的地步,不亟图整顿,已难以为继。第四,在财政体制被破坏,财政经费供应严重不足,各级机构难以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从中央到地方不得不在两税之外纷纷擅征各种杂费,以费度日,致使予取予求,中饱私囊,收费管理失控,百姓负担越来越重,民怨沸腾。在这种背景下,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明王朝接受内阁首辅张居正(公元1525—1582年)的建议,实行一条鞭法改革。所谓“一条鞭法”,简言之,就是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而为一。其基本精神大致可归结为四点:一是化繁为简,统归为一。即合并各项税赋项目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各种名目的收费、摊派、额外附加等也合并成一条,归入田赋,税费合一,一次征收。二是“役归于地,计亩征收”。即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三是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银两交纳。四是官收官解。即税费统一缴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收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
实行一条鞭法改革,在财税管理上意义有三:第一,经过化繁为简,税费合一,改变了名目繁杂的征收内容,达到了统一税制、省费便民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和发展社会生产的作用;第二,增加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公元1582—1587年)太仓积粟1300余万石,国库积银600多万两,出现了“太仓所储,足支八年”、“公私积储,颇有盈余”的状况;第三,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规范了收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
3.清代的“火耗归公”
火耗是明清地方政府私自征收、自筹自用的一种附加费。自从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各地普遍实行田赋征银,因民间交纳的大多是零碎银两,各州县政府借口上缴税银需熔为整块,有火炼之耗损,所以在征收田赋时,要加征火耗费。实际上,熔铸碎银的损耗很小,每两平均耗损也就是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然而地方官吏在征敛时要多于此二十倍以上,每两要加耗二至三钱,即附加费要达到正税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较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人民不堪重负。清廷曾严厉禁止征取火耗,但“禁之而不能”。主要原因就在于自明代以来,火耗收入一直是供应地方经费开支尤其是弥补官俸不足的重要来源。地方加征火耗既是吏治不清的一个重要因素,又是侵蚀中央税赋的一个主要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等人于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提出火耗“提解归公”的改革建议,为雍正皇帝所采纳。
火耗归公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将火耗改为正式的附加税,各省统一税率和征收数额,由省统一征取,州、县代收,提解布政司库,地方官府不得另外私派。二是把原来由地方坐收坐支的火耗银,改为统一上缴国库,再由中央下拨一部分银两作为地方官吏的养廉银和地方行政开支的“补助”,同时必须接受中央的查核和督察,务要花销明白,支出清楚,多余的要上交。雍正皇帝在推行“耗羡归公,设养廉银”的同时,还追查亏空,严厉肃贪,惩处了一批贪官,打击了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火耗归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加强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使一向归地方支配的耗羡收入管理权牢牢地控制在中央财政手中。从此,耗羡收入一律以中央的名义拨付,或作地方官之养廉银,或用于地方的办公开支,或用于赔补亏空,使地方政府征收火耗的收支活动处于中央财政直接、全面的监督管理之下,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坐收坐支或自收自支,从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二是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之弊,整饬了吏治。耗羡归公后,由于中央把各省征收的耗羡银从过去的暗取改为明收,并使数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从而使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史料记载:“康熙间,法制宽略,州县于地丁外,私征火耗,其陋规匿税,亦未见厘剔。自耗羡归公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此外,这种做法从一定意义上看,还从制度上堵塞了官吏腐败的漏洞。而且中央财政每年从“火耗”中提取二百八十多万两,支付各省文职养廉银和地方办公费用,使地方官吏得到了一定数目的补助,从而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压力,有助于他们安于职守。这些都有助于整饬吏治。三是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火耗归公改革后,耗羡额一般固定在10%左右,各地所收耗羡量比以往州县私征时减轻了许多,百姓的负担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四是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火耗归公后,中央财政收入随之充裕起来。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加到六千多万两。近代著名学者魏源指出:“康熙朝六十载之休养,何以部帑止存八百余万两”,主要原因就是“耗羡未归公”,而乾隆朝财政充裕,虽有乾隆皇帝多次南巡、用兵诸事,但户部仍库存七千万两,究其原因,“皆雍正十余载清厘清饬之功”。与此同时,各地的养廉银及各项公务费用,不但能够做到按时拨付,而且还略有结余。
归纳起来,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虽然发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有着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首先是改革的背景相似,大都是由于原有的财税体制弊病丛生,难以继续执行下去;收费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失控;贪官污吏滥用职权,坐收坐支,中饱私囊;国家财政状况危机日深;农民不堪重负,破产逃亡。其次是改革的内容相似,基本上是改费为税,统一税制,化繁为简,官收官解。第三是改革的效果大体相同,既省费便民,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饬吏治。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性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收费法出台,但个别朝代在依法治费方面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唐代就是典型例证。唐代对地方官吏擅自征派杂费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而又严密的惩罚规定。唐朝前期,《唐律疏议·户婚律》对在国家明令规定的租庸调正税之外另立名目的加征,即所谓“非法而擅赋敛”,以贪赃枉法罪论处。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改革后,明文规定,官吏不得在“两税外加敛一钱”,否则,同样要以贪赃枉法论罪。由于有法可依,所以唐代在这时期乱收费、滥收费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和监督不力,非法加征、随意苛派、巧立名目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尤其在唐代后期,由于中央集权趋于衰弱,地方割据势力强大,中央虽然三令五申,禁止在两税之外加征苛杂,而实际上一些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依然严重。可见,单靠有法可依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历史上税费改革对当前费改税的启示
费改税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十分严重,给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乱收费不治不行,费改税已成当务之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历史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和教训。
涉及农民的税费改革应当尽量简单明了。中国的最大国情,就是农民比例大、其文化素质较低。因此,所有涉及农民的改革都要简单明了,越繁杂就越可能失效、失败,甚至节外生枝。这是两税法和一条鞭法改革的成功经验。农民出身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谈到怎样依法治税时,曾有“法贵简单,使人易晓”的名言,可谓抓住了中国农民的特点。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历史事实表明,财政法制不健全、财政监督管理不力是导致乱收费、滥收费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治理乱收费、规范税费管理,必须走法治之路,实行依法治费、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要在治理中寻规,在建规中求治,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治本。财税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加大依法理财和依法治费的力度,是宪法赋予国家财政的神圣职责,是当前规范税费管理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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