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之四
季祖轩
胡长清被绳之以纪、绳之以法的事实,给人们最直接、最鲜明的警示是,在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党员干部,即便官至高位,如果目无法纪,以身试法,也必然受到应得的惩处。
我们的党是一个有严格组织纪律的党,这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实现党的各项任务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党建党几十年来,一直强调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同各种违犯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其中包括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从严治党的方针,并要求把这一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坚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这些年来,我们党在领导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查办了各种类型的违法乱纪案件,处理了一些党员干部,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惩处的过程,也是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增强法治观念,纠正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的过程。通过剖析一批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有针对性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遏止了一些人犯错误、犯罪的欲望和动机,挽救了一批同志。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仍然有些党员干部对遵纪守法引不起高度重视,有失警觉,以致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我行我素,不以为然。个别人甚至胆大包天,无所顾忌,毫无收敛之意。究其根源,有些人如同胡长清,对法纪学习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学不学一个样。有的玩风太盛,对学习不感兴趣;有的忙于迎来送往,兴奋于觥筹交错,养不成学习习惯;有的如胡长清所说“看文件一目十行,听传达一听了之”。正因为如此,有的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十分淡薄,以致违了法,犯了罪,竟不知犯了哪一条,判刑坐牢还鸣冤叫屈,还有一些人,不能说他们对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懂,不了解,但是往往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在各种诱惑面前难以自控,像胡长清那样“明知故犯”,“明明知道有纪律有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也去干。”他们违法乱纪的结果,一害党和国家,二害人民群众,三害自己和家庭。胡长清曾在狱中写道:“现在,我才真正认识到认真执行党的纪律和规定是多么的重要!它对于规范一个人的言行是须臾不可缺少的。”胡长清的省悟对于他本人来说,已经为时晚矣,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尤其是对犯有类似胡长清罪错的人来说,仍不失为一帖清醒剂。
我们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是保证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条件。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提出,要培养我们的党员干部、我们的人民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且强调这“四有”中,“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共产党员有着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有着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就会努力工作,艰苦奋斗,严于律己,无私奉献,视遵纪守法为当然。如果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背离了党的根本宗旨,就会视党纪国法为“紧箍咒”,就要千方百计摆脱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而追求胡长清这类腐败分子的“天马行空,独往独来”。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和法律教育,确实保证该受教育的一定要接受教育,这是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在教育中,必须紧密联系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问题上的各种糊涂观念和错误认识,引导他们自觉地检点行为,改正错误,特别是要用胡长清等典型案例唤起他们的警觉,经常不断地反思自己,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的头,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脚。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教育,使领导干部把纪律、法律以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转变成内在的自觉,使他们对遵纪守法不只是迫于违法乱纪必受惩治的恐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内在的责任感,出于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强调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强调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列宁把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称之为铁的纪律。这种铁的纪律具有强制性。纪律的本来含义是全体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对于整个党组织和党员都起着规范的作用;党内一切违犯纪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追究。违犯国法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几十年党的历史实践证明,把党建设好,没有纪律不行;有了纪律,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执行也不行。只有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且十分严格的纪律,才能使党具有钢铁般意志,形成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战斗力量,完成其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常说,要牢固建立起两道防线,一道是思想道德防线,另一道是党纪国法防线,并为此作出许多努力,这正体现了在遵纪守法这个问题上自觉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方面,我们也应当从胡长清案件中汲取教训。胡长清名裂身亡,固然是咎由自取,但是,有关党组织在对其失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这个问题上确实难辞其责。由胡长清的问题,联系到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的状况还相当普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从严治党,严肃执纪,关键是要严。不严就是放纵。对于执纪执法不严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有过多次论述。他曾尖锐批评“总的表现是手软”的问题。并指出“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往往我们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一振聋发聩的话语,虽时隔十年,但还在我们耳边回响。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在其重要讲话中,又再次强调从严治党的问题,深刻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郑重期望和严格要求。在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确定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这方面有一个新的起色、新的进步。尤其是领导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又要管好下属、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实现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促进事业的发展同保护自己、保护家庭和保护同志的高度统一。对那些无视党纪国法,不顾影响,什么场合都敢去,什么饭都敢吃,什么钱都敢花,什么东西都敢要的干部,必须严正警告,严加管束;对集贪权、贪财、贪色于一身的腐败分子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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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高检与有关部门、新闻界加强联系协作
联手织网打击渎职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犯罪日益引起了各方关注。为了更好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有关部门、新闻界加强联系协作,欲联手织网,把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遏制渎职侵权犯罪。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在此间举行了第一次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以加强联系配合,携手打击渎职犯罪。
记者还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建立联系制度。同时,还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依法打假不留情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产品质量法侧记
本报记者 傅 旭
时间:4月26日下午
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吉林厅(第三组)
说起假冒伪劣产品,列席会议的宋清渭的气不打一处来。“去年我买了双布鞋,从商店穿上没走到家,鞋底就开了。我真想穿来叫大家看看。我买了一双皮鞋,穿着接待了几天外宾,脏了一擦,鞋底掉了!”会场上发出一阵笑声。“买件衣服,扣子都得重新钉,否则非得掉不可。”一位委员插话说。
宋清渭接着说:“要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惩治的力度,板子一定要打到责任人身上,该撤的撤,该罚的罚,处罚一定要从严,让他再没有制造伪劣产品的能力。”
“对于明知产品是假冒伪劣仍去购买或者转卖者怎么办,草案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条文,这样才有利于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群众的质量意识。”赖爱光说。
来自山东莱州市农科院的李登海委员认为,产品质量监督要依据统一的科学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实事求是。如种子发芽标准,不同类型的种子发芽率就不一样。他建议增加“产品质量标准”一章。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被检查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免去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并予以公告。被免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利明认为这一规定是政府行为,不是企业行为。在国外是在这个企业破产以后才如此做的。如果企业尚未破产,就不能这样做。厉以宁委员接着说:“企业董事长、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都应该按照程序任免,而不能由政府撤换。”
草案中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毛昭晰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妥。他说,为什么建筑工程就不适用本法?难道建筑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吗?它是商品,有问题就要监督!不仅要包括建筑工程,还应包括建筑材料。他认为这一条应删掉。
委员们在发言中对近几年开展的“质量万里行”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应继续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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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指出
应加强对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
本报北京四月二十六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常委会委员们在发言中认为,草案二审稿采纳了前两次审议时大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此次会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们在审议中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关键是要妥善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只有提高生产力水平,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取代污染严重的老旧技术、设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解决污染问题一靠管理,二靠不断采用新技术,从长远看主要靠采用新技术。但草案中对开发和采用清洁燃料重视不够,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还应增加规定,对限期没有治理好的怎么处理和授权由谁处理。
有的委员认为,赋予环保部门执法职权是很有必要的。但环保部门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应加强对其执法的监督,加重主管部门的责任。建议在第六十四条增加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因监管不力,由于大气污染造成损失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今天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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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找准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新的着力点
——来自河北省栾城县的报告
新华社记者 于绍良 孙 杰 蒋作平
近年来,河北省栾城县着眼新时期农村工作大局,针对新情况,找准新的着力点,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靠思想政治工作的巨大威力,新一届县委、县政府仅用两年的时间,就把栾城这个后进县变为全省的实绩突出县。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各种新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日益显露出来。面对这一新形势,不少人形容现在农村工作是“老办法不行,新办法不明,硬办法用不得,软办法不顶用”。
农村工作难,到底难在哪?1997年底,县委书记郑雪碧走马上任后就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过调研,郑雪碧认为:难,主要是难在干部自己身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形势变了,对干部的要求变了。有些干部却出现3个没跟上:思想转变没跟上,素质提高没跟上,领导方式没跟上。对此,他们提出了“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首在于为民,为民之本在于富民”的治县思路。
根据这一思路,县委提出“教育者首先要受教育”。他们在全县实施了干部素质提高工程,每年对县、乡、村三级干部进行半个月左右的培训学习,让干部增强群众观念,时刻牢记政治的根本在人民,政治的血脉在人民。
通过培训,全县干部思想开始逐渐转到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工作方法上来,变单纯“管民”为双向管理,让民也“管官”。全县194个村很快全部实行了村民自治,“官治”变“民治”,村民开始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干部从一些矛盾漩涡中解脱了出来。在此基础上,全县普遍成立村民理财、监督小组,推行乡村政务和财务公开,由村民对干部施政进行监督。
面对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栾城县委一班人清醒地意识到,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跟上时代步伐,过去有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也必须注入新内容。
书记、县长信访接待日是我党做农民思想工作的一个好传统,在新的形势下,栾城县坚持和完善了这一做法。1998年6月28日,栾城县提出“领导要把星期天献给老百姓”。也就是从这一天起,每个星期日栾城县信访局都会有一至三名县级领导接待上访群众,至今已接待上访群众1000多人次,立案500多件,95%的问题得到解决。
永安村村民张新杰因宅基地纠纷多次上访,但一拖几年没解决,成了老上访户。在接待日,县委书记郑雪碧听完当事人诉说,认为这件事是非分明,当天就派人前往现场核实后予以解决。在栾城县,信访成为架在干群之间的一座“连心桥”,成为农村稳定的一道防线。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栾城县委要求全县各级干部同农民打交道,不仅要有满腔热情,更要运用示范、服务、引导的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
焚烧玉米秸秆近年来在冀中平原较为普遍,既浪费了资源,又造成大气污染。为解决这个问题,栾城县前些年采取了不少“硬”措施:派干部包村守夜,对焚烧者给予罚款等,一些乡村干部为此还被免职,但焚烧玉米秸秆就是屡禁不止。
1998年,栾城县变“堵”为“疏”,用示范、服务、引导的办法解决了这一大难题。
县里规定,农民购买一台大型拖拉机补贴1万元,买一台秸秆粉碎机补贴1500元,建一座青贮窖补贴2000元。
这一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禁烧秸秆成了农民的自觉行动。结果,县里拿出1800万元补贴给农民,农民又投入近亿元购买农机,使全县38万亩玉米秸秆在1998年全部综合利用。算综合效益账,仅农机、养牛、食用菌等几个与秸秆相关的行业,一年就可为农民增收1.2亿元。难题解决了,农民打心眼里感谢县委、县政府。
为民之本在于富民。栾城县近年来之所以出现人心稳、发展快的好形势,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县委始终坚持围绕发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靠发展来凝聚人心。
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近年来农村工作一大难题。出路在哪里?去年初,栾城县委决定实行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一把手”联系村制度。去年8月份,栾城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访百村、解民忧、话增收”活动。县四大班子领导及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800人分成若干小组,对194个村逐一进行解剖:影响发展的问题是什么?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下一步规划思路是什么?
正是从向群众问计中,从实践中,县委、县政府找到了全县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的思路。去年栾城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就完成了土地调整延包,农业结构调整面积达到10万亩,使栾城由全省产粮大县变成全国最大的草皮生产基地,花卉、苗木、大棚菜种植面积也日益扩大,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如今,栾城县出现了多年少有的干群同心、奋力争先的喜人局面。
(据新华社石家庄4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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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高法公布三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判处结果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3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判处结果,戈兰珍、徐如珍、郑世友、孙振东等4名罪犯被判处死刑,其他18名罪犯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云南省广南县农民戈兰珍、徐如珍、郭海玉等16人,于1993年3月至1997年11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23起,先后拐卖儿童26人,并在拐卖中致一婴儿死亡。其中戈兰珍参与拐卖儿童10次13人;徐如珍参与拐卖儿童9次11人;郭海玉参与拐卖儿童7次7人。1999年11月5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戈兰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徐如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郭海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3名同案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川省渠县农民郑世友,从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单独或伙同他人以为被拐妇女找工作为名,先后9次将12名妇女骗至山西、河北等地出卖,并奸淫被拐妇女2名。1999年11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郑世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名同案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泗洪县农民孙振东,于1998年期间,先后伙同他人以招工或帮助找工作为名,先后9次将11名妇女拐骗至泗洪县出卖。1999年12月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孙振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名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戈兰珍、徐如珍、郑世友、孙振东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山西、江苏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分别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了对上述各犯的死刑判决。上述4名罪犯已于今天在当地被分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损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有关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结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坚决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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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启动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由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妇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起的以“让家庭远离火灾”为主题的全国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今天在北京最大的居民小区方庄居民小区举行。
据了解,此次活动将在全国各地居民家庭中广泛开展,以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系列活动,组织开展以家庭防火、灭火、逃生自救为内容的消防知识、技能竞赛及演习活动。
为配合活动的开展,由公安部设计、人保公司出资联合印制的250万份介绍居民家庭常见火灾的预防、扑救常识及逃生自救基本方法和家庭财产保险知识的消防安全宣传品,将免费向广大居民家庭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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