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各地频频响起的爆炸声,让烟花爆竹成了杀人凶手,吞噬无数生命
●非法生产者声称“宁可炸死,不愿穷死”,结果,其中不少人也被炸身亡
莫让悲剧重演
——关注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本报记者 吴 兢
在许多人眼里,烟花爆竹代表着喜庆的节日,代表着温馨的团圆。
然而,各地频频响起的爆炸声,却将人们对烟花爆竹的美好记忆炸得粉碎……
就在今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一个体烟花爆竹生产作坊发生爆炸,造成33人死亡,另有12人受伤,业主之一的沈生林也在爆炸中命丧黄泉。烟花爆竹又一次成了杀人凶手!
像上栗县这样的悲剧,近年来在各地屡屡发生。据统计,去年,全国共发生209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396人,伤779人,经济损失731万余元。今年仅3个月的时间,便已发生事故37起,死亡145人,伤132人,平均每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近7人,其中发生在非法生产销售中的事故占81%。
血的教训是深刻的。人们不禁要问:悲剧为何频频上演?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为何屡禁不止?
不容乐观的现实
如果细细考察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我们会发现: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的规定,不可谓不全,也不可谓不严。无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还是销售、运输与燃放,我国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早在1984年,国务院便颁布实施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管理。条例成为对烟花爆竹依法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管理规章与技术标准。
这些管理的制度与标准,个个矛头直指“安全”。
然而,如此严格的法律与规定,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却屡屡受挫。不管法律怎么规定,一些人依然我行我素:
在福建仙游县榜头镇,一位村民因私自加工鞭炮而被公安机关先后拘留了7次。由于不讲安全,他的头部、双手等部位被多处炸伤。但每一次,他从拘留所出来后,仍然又一头扎入了非法生产的小作坊;
在河北省,经正式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只有六十几家。在山东省,也不过100多家。但在生产高峰期,当地的烟花爆竹作坊竟有一两万户之多;
在一些烟花爆竹的传统产地,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非法生产者可谓机关算尽:有的转移、隐匿非法生产厂点,有的则将工作时间从白天改到了深夜……
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
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警官告诉记者,烟花爆竹爆炸事故90%以上发生在生产环节;其中,70%以上是因非法生产所致。
是什么让这些非法生产经营者执迷不悟?最主要的原因,是财迷心窍。
据介绍,目前,类似江西上栗这种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厂点仍然大量存在。这些作坊绝大多数生产设备简陋,生产技术落后,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者们声称“宁可炸死,不愿穷死”,甚至叫嚷“擦干眼泪,再上战场”。
同样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乱购滥销烟花爆竹的问题也相当严重。为了多赚钱,许多不法经营者非法购销烟花爆竹,甚至有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也从事此类非法购销活动。由于不具备起码的安全储运条件,极易造成爆炸事故。今年2月17日,在河北广安乡的集市上,一非法贩卖烟花爆竹的摊点因试放引发连锁爆炸,造成9人死亡,9人受伤。
同样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伪劣、违禁烟花爆竹产品大量流入市场。一些生产单位为减少生产成本,忽视产品质量检验;而一些地下作坊更是一心赚钱,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今年春节期间,全国共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2549起,14人被炸死,2357人被炸伤,其中大部分都是因燃放伪劣、违禁烟花爆竹造成的。
同样是考虑经济因素,一些地方对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他们认为这不过是老百姓养家糊口和致富的方式,还可以有税收上的收益,从而忽视了非法生产经营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极大威胁。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针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发,安全管理日益严峻的形势,各地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不断地开展检查整治,减少和消除隐患;整顿购销秩序,实行统一归口经营和管理,控制和减少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加强生产和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原材料产销监控,堵塞非法生产源头;实行禁放,减少了燃放过程中伤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据统计,仅在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强化爆炸物品管理、严打涉爆犯罪专项斗争中,查处非法制造、买卖等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8278起,取缔非法生产厂点1.4万余个,处理涉案违法犯罪人员10785名,其中对370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要从根本上解决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问题,既要有打击,也要有疏导。
同样是在江西省,同样是“花炮之乡”,广丰县的烟花爆竹事故却由1996年的22起,锐减到1999年的1起。这里成功的秘诀,正是“疏堵结合”。
据公安部门介绍,1996年前,广丰县的烟花爆竹地下作坊时常发生爆炸事故,而非法生产却是久禁不止。在严厉打击的基础上,广丰县走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新模式:将有一定生产规模、懂安全、积极接受管理的个体生产户组织起来,由乡镇政府选址组建安全生产基地,统一规范生产。如今,生产安全了,效益也上去了!广丰县的烟花爆竹生产基地,销售额达到了1.11亿元;个体生产户税收也由整顿前的空白,猛增至750万元。
今年3月16日,公安部专门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地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长贾春旺强调,加强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宣传发动群众,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类似江西上栗的事故再次发生。
图为北京南站派出所的民警正在对旅客进行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安全检查。 李德怀摄
3月11日上午9时30分,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一个鞭炮作坊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图为年过花甲的老人握住被炸死的11岁孩子的手悲痛欲绝:“闺女,你死得好惨啊!” 樊皓国摄(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生命最可贵
克克
对于一个人来说,生命是最宝贵的。
但是,却有人说,钱最宝贵;有了钱,便可以拥有一切。于是,为了钱,有人不顾一切,甚至以自己乃至他人的生命作赌注。
纵观频频发生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绝大多数往往是非法生产经营者为了赚钱而不顾一切所致。在那些没有任何安全观念和措施的地下作坊里,在那些为赚钱而忽视安全生产的合法生产厂子里,死神随时窥视着这些对安全、对生命麻木的人们。一声声爆炸巨响,一次次生死别离,一户户家庭破碎,一起起血泪教训。
虽然有国家法律法规,有公安机关一次一次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却总是屡禁不止。其中,“孔方兄”的诱惑,是重要的因素。有人声称:“宁愿炸死,不愿穷死。”贫穷,当然不是好事,但只要健康地活着,总有机会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脱贫致富。试想,如果丢了生命,一切都等于零。赚来了钱又有何用?如果为了赚钱,不顾他人的死活,更是于理于法所不容。
爆炸声响起时,那些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同样没能逃脱死神:
2000年1月9日,河南省巩义市某非法鞭炮厂主杨某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在破窑中组织生产,引发爆炸,杨某当场被炸死;2000年1月18日,甘肃省庆阳县董某一家在租住房屋内非法生产违禁鞭炮,不慎引起火药爆炸,一家四口全部死亡,另有4人受伤……
让我们都珍惜生命吧。因为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警钟长鸣
严惩肇事者 追究失职者
1.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高庄子村宋殿俊雇人偷运烟花爆竹原料藏匿到一土坯房内,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5名雇工死亡。
经调查,宋殿俊被依法起诉,负有监管不力连带责任的市公安局副政委、治安大队长作出深刻检查,当地派出所所长和指导员被撤职。
2.1999年8月12日,广西百色市广西建华厂烟花一分厂因工人违章操作引发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烟花一分厂厂长李庆真、副厂长杨应强及违章操作者覃乃吉等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3.1999年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马蹄营子乡山嘴子村村民张柏军雇佣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爆炸,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柏军被依法逮捕,负有监管不力连带责任的当地派出所所长、责任区民警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行政处分。
4.1999年10月24日,河南省叶县仙台镇辛楼村村民辛国领非法开办的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8间房屋被炸毁,30余间房屋被损坏。
经调查,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行政处分,当地派出所指导员被给予行政警告,县公安局、镇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1999年10月24日,福建省仙游县象岭村村民傅细华在家中非法生产引火线,引发爆炸。傅等4人死亡,1人受伤。经调查,象岭村治保主任被给予党纪处分,当地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被通报批评。
6.2000年2月17日,河北省广安乡广安村一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因试放礼花弹引发爆炸,造成9人死亡,9人受伤。
经调查,负有管理、监督不力连带责任的广安乡工商所所长被撤职并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广安乡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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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警方向不安全因素宣战
北京 公安机关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危险物品安全大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隐患。对发现隐患、漏洞和安全措施、制度不落实的,既对当事人、当事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又严肃追究责任民警和主管领导失管、失控责任。
河北 公安机关开展了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以辖区内无非法生产,无非法经营,合法生产厂家无事故隐患,不发生爆炸事故为目标。在邢台市,已取缔了烟花爆竹原材料生产户274个。
江西 公安机关认真落实责任制,以个体生产作坊、地下销售网点和日常管理混乱、安全条件差的企业为重点,逐厂、逐点、逐户进行清查。凡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坚决追究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浙江 公安机关以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余地、坚决落实倒查为标准,对全省现有的133个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和80多个批发经营企业逐一进行安全检查,82个存在隐患的企业被查处,其中吊销许可证的6个,停业整改的37个。
江苏 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行业展开“地毯式”大检查。在南京市,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304起,责令当场整改268起,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36份;在兴化市,公安机关取缔非法生产户15个,收缴非法生产的成品鞭炮1万余头。
福建 公安机关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在实处,而不仅仅限于一张责任状、一纸保证书、一份通知单。在漳州市,公安机关共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43个,取缔非法生产作坊74个、销售摊点87个,处罚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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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爆炸之后
高成 建新 樊皓国
江西省上栗县发生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已一月有余。但33个生命的逝去,10余个家庭的破碎,至今依然令人心痛。
让我们把时光的指针拨回今年3月11日。这一天,一场大灾难突然降临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
上午9时30分,黄家老祠堂爆竹厂突然“嘭”的一声闷响,紧接着又是“轰”的两声。“不好啦,发生爆炸事故了!”正在开会的村干部们异口同声地惊呼起来。静静的几秒钟过后,所有的人像疯了似的奔向出事地点。
近400平方米的厂房已化为废墟,冲天的浓烟中,有的人在哭着叫着,撕心裂肺,有的人趴在废墟上,疯了似的用双手刨啊、刨啊;尤其是有亲人在鞭炮厂做工的村民早已失去了理智,既不愿意相信眼前的一切,又在拼命地找寻亲人的遗骸和遗物。
爆炸发生后,房屋倒塌,浓烟翻滚,倒塌物上还燃烧着熊熊大火。村干部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立即组织抢救,180多名村民自发组成输水队伍,扑灭明火。
安源消防二中队的消防队员们扑进热浪炙人而又泥泞不堪的废墟里,抢出伤员,掘出遇难者尸体。医护人员对伤员立即实施救治,防止伤情恶化。
下午5时30分,抢救战斗基本结束,清查出死者32人,其中,成人17名(包括老板之一沈森林),未成年的孩子14名;伤者13名。至13日,已有一人抢救无效死亡。记者赶到医院采访时,剩下的12名伤者大部分仍然处于危险之中。
沈龙常,一位55岁的庄稼汉,在“3·11”事故中失去了两个活蹦乱跳、孝顺有加的爱女。面对记者的提问,他忍住悲痛说:“清理现场时,那半壁残房内还有300公斤银粉、50公斤白药、60箱成品。不幸中的万幸呵,要是把这些个东西也引爆了,那后果就更惨了。”
江西省卫生医疗部门组织烧伤、骨折、抗感染方面的医疗专家迅速赶到了萍乡市医院,对重伤员会诊治疗;萍乡市医院拿出最好的药品、最好的设备,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员。被炸断左腿的幸存者曾淑珍流着眼泪说:“我能够活下来,要谢谢政府,谢谢领导啊!”
安全生产意识的淡薄、法制观念的淡薄,酿成这出悲剧。当天,狭窄的作坊内拥挤不堪,60多名工人全挤在一个400平方米的屋子里进行装硝、封口、插引、包装等15道工序,这就是导致这次特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3·11”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第一。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市公安局日前在北京通州区白庙沙石场,集中销毁了价值二十万元的非法烟花爆竹。图为公安人员在作销毁准备。
新华社记者 李俊东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法律严管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民用爆炸物品,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对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乃至燃放实行严格的安全管制。
一、安全管理烟花爆竹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建造厂房与生产设施;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县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经营主管部门,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归口经营。
城镇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与区域内进行,严禁在禁放期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惩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留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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