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
科伦7月10日。昨天本报的11个排字工人和克劳特先生接到命令,要他们在星期二(7月11日)到预审推事那里去作证。事情仍然是关于查明被指控的文章[注:见本卷第190—193页。——编者注]的作者。记得在旧“莱茵报”[137]时期,在书报检查和阿尔宁内阁时期,当局为侦察轰动一时的“婚姻法草案”[138]一文的投稿人,既没有进行过搜查,也没有审问过排字工人和印刷所的老板。从那时以来,我们经历了一次革命,不幸的是,它已为汉泽曼先生所承认。
我们应该再来谈谈国家检察官黑克尔先生7月5日的“反驳”[注:见本卷第202页。——编者注]。
黑克尔先生在这个反驳中责备我们,说我们加在他身上的各种意见都是谎言。我们现在就可以提出材料来对这个修正案加以修正,但是谁能保证,在这场力量不均的斗争中,别人不再引用刑法典第222条或367条来报复我们呢?
黑克尔先生的反驳是以这样的话结束的:
“该文(发文日期是科伦7月4日)[注:括弧里的话是马克思的。——译者注]对最高检察官茨魏费尔先生和执行逮捕的宪兵的诬蔑性的攻击和侮辱,将在法庭审讯该案时得到应有的评判。”
应有的评判!难道在康普茨任大臣时期黑红黄色曾在“法庭审讯”中得到了应有的“评判”吗?[139]我们来查阅一下刑法典。看一看第367条:
“凡在公共场所,或在合法的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刊印或未刊印的文章中(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做过会受到刑法或违警法的追究,或至少也会引起公民对他的轻视或憎恨的事情,即使这些事情属实,提出这个指责的人也算犯了诬蔑罪。”
第370条“如果控告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是确实的,那末原告就不应受任何惩罚。只有根据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合法的文件提出来的东西,才算是合法的证据。”
为了说明这一条,我们再引证一下第368条:第370条“如果控告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是确实的,那末原告就不应受任何惩罚。只有根据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合法的文件提出来的东西,才算是合法的证据。”
“据此,原告要求给予机会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的请求将不予考虑;原告也不得借口文件或事实都是众所周知的,借口引起控告的指责并不是第一次提出,或者是他从外国报纸和其他刊物上抄来的等等为自己开脱”[注:引文中的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
帝国时代及其整个精细的专制制度都在这些条文中反映出来了。根据一般人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就是指他受到别人莫须有的指责;但是根据刑法典的特殊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是指别人指出了他确实犯过的而且能够加以证明的错误,不过在证明时用的不是唯一被承认的方法,即法庭的判决或正式的文件。法庭的判决和正式的文件真有奇异的力量!只有法庭确定的事实,只有正式用文件证明了的事实才算真正实在的事实。过去曾经有过如此粗暴地诬蔑一般人的理智的法典吗?官僚机构曾经在自己和公众之间建立过一座象中国的万里长城那样的长城吗?在这一条文的保护下,官员们和代表们也和立宪君主一样不可侵犯了。这些先生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那些“引起公民对他们轻视和憎恨”的事情,但是你要想不被剥夺公民权、不被监禁和罚款,就决不能谈论、记述和发表这些事情。受第367、368和370条束缚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万岁!别人把你非法地监禁在狱中。报刊揭露了这种不法行为。结果:在“法庭审讯”“诬蔑”那位有不法行为的可敬的官员的案件时,这次揭露便得到应有的“胜利”,——竟有这样的奇迹:今天才发生的不法行为,昨天法庭已作了判决。
莱茵省的法学家,包括人民代表茨魏费尔在内,投票反对拥有无限权能的波兰委员会是不足为奇的!在这些法学家看来,对波兰人的判决应该是剥夺公民权、监禁和罚款,因为他们“诬蔑”科隆布、施泰因埃克尔、希尔什菲尔德、施来尼茨、国防线上的波美拉尼亚士兵和旧普鲁士的宪兵。这样也许就会妥善地在波兹南实现和平。
根据刑法典这几条的规定,把关于要取消“3月19日革命的成果,取消俱乐部,取消出版自由”[注:见本卷第192页。——编者注]的传闻叫做诬蔑,真是荒唐!似乎用刑法典第367、368和370条来对付政治演说和著作并不是实际上最后地取消3月19日革命的成果,取消俱乐部和出版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俱乐部成了什么东西呢?有了刑法典第367、368和370条,言论自由又成了什么呢?没有俱乐部和言论自由,3月19日革命的成果又成了什么呢?难道压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实际上不就是最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只有诬蔑者才能空谈做这种事情的意图吗?在昨天拟定的居尔策尼希宣言[140]上签名要多加小心。检察机关开始“审讯”你们“诬蔑”汉泽曼-奥尔斯瓦特的案件时,就会给你们的宣言以“应有的评判”;难道只有“诬蔑”(就法国刑法典这个用碑铭体写成的政治奴隶制法典而言)各部大臣才不受处罚吗?难道我们这里有负责任的各部大臣和不负责任的宪兵吗?
可见,问题不在于可以用关于“法律意义上的诬蔑”的条文,即关于违背常人的理智擅自捏造的诬蔑的条文,使报上被指控的文章得到应有的评判。至于说这里能找到应有的评判,这只能是三月革命的成果,是反革命势力已达到的发展程度,是官僚机构动用旧法律武库中残存的武器来反对新的政治生活的极恶劣的行径。把关于诬蔑的条文用来对付对人民代表的攻击——真是个巧妙的方法,它可以使这些先生免受抨击,使报刊不经过陪审法庭的审讯!
我们现在从控告诬蔑转来谈谈控告侮辱。我们看一看第222条,这一条说:
“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部门的一个或几个负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到任何言语上的侮辱,使他们的名誉或良好品德受到损失,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
在“新莱茵报”发表被指控的文章时,茨魏费尔先生是在柏林执行人民代表的职务,而决不是在科伦执行法院负责人的职务。因为他没有执行任何本职职务,所以事实上他不可能在执行职务时或因执行这些职务而受到侮辱。而宪兵先生们的名誉和良好品德只有在它们受到言语上的(par parole)侮辱时才能得到这一条的保护。我们是写,而不是说,par écrit〔文字上〕并不是par parole〔言语上〕。那末,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教训在于议论最小的宪兵比议论最大的公爵更要小心,特别是不敢触犯检察机关的极易发怒的先生们。我们再一次请读者注意:在科伦、杜塞尔多夫、科布伦茨等地同时发生了同样的审判案。多么奇怪,一连串的偶然事件!
卡·马克思写于1848年7月10日 载于1848年7月11日“新莱茵报”第41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
注释:
[137]“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Rheinische Zeitung für Politik,Handel und Gewerbe》)自1842年1月1日至1843年3月31日在科伦出版。该报是莱茵省一些对普鲁士专制政体抱有对立情绪的资产阶级人士创办的。该报曾吸收一些青年黑格尔分子撰稿。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莱茵报”撰稿,同年10月起,成为该报编辑之一。“莱茵报”也发表了恩格斯的许多文章。在马克思担任编辑期间,该报日益具有明显的革命民主主义性质。政府当局对“莱茵报”进行了特别严格的检查,后来把它查封了。——第230页。
[138]1842年10月20日“莱茵报”发表了一个由政府方面极为秘密地拟制出来的极端反动的离婚法草案。于是各报对该草案展开了广泛的公开的讨论。“莱茵报”发表离婚法草案和编辑部坚决拒绝说出该草案的投寄人是该报被查封的原因之一。——第230页。
[139]康普茨是美因兹中央审讯委员会(见注释261)委员,是1819年审判所谓“蛊惑家”——资产阶级反对派的代表——的最热心的组织者之一。
黑红黄三色曾是德国民族统一运动的标志。——第231页。
[140]1848年7月9日在居尔策尼希大厅(科伦)召开的民众大会上,根据民主协会的建议,通过了一个告普鲁士国民议会书;该书中举出一系列的例子来揭露奥尔斯瓦特-汉泽曼政府的反革命行动,并且呼吁普鲁士议会宣布奥尔斯瓦特-汉泽曼内阁“失掉全国的信任”。——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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