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

曾飞:超高药价、集体抢掠与法律统治

字号+作者:曾飞 来源:作者博客 2011-12-26 10:4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2011年11月20日中国网络电视台《媒体再曝高价药:出厂0.6元医院卖超12元 利润超2000%》的文章披露:   “11月13日,我们栏目播出了《招出来的高药价'...

 
  2011年11月20日中国网络电视台《媒体再曝高价药:出厂0.6元医院卖超12元 利润超2000%》的文章披露:

  “11月13日,我们栏目播出了《招出来的高药价》,关注了一些地方的常用药品医院零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巨大差价,记者随机选取了20种药品,对它们的出厂价、中标价和医院的零售价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药品从出厂价到医院零售价之间的中间利润都超过了500%,最高的一种名为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中间利润甚至高达2000%以上。而这些药品之所以能在医院卖出高价,中间环节形成这么高的利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药品招投标得过程中中标价定的很离谱,那么,药品的中标价究竟是如何制定的,在这当中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记者对规格为0.3克2毫升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出厂价、中标价和医院零售价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种出厂价仅为0.6元左右的药品,在一些地方的中标价超过11块钱,医院的零售价都超过12块钱,也就是说,这种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中间利润都超过了2000%。”

  “按照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办法,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实行竞价采购,价格由当地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这个审定公布的价格叫作中标价,而中标价是医院采购药品的最高限价。同时,医院实行的是药品加成政策,每一种药都可以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5%卖给患者。业内人士指出,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高的中间利润,关键在于中标价如何确定,药品中标价的制定过程是影响药价高低的决定性因素。 那么,备受社会各界质疑的药品中标价究竟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呢?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对这个问题都是讳莫如深,不愿多讲。记者几经周折终于联系到一家药厂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向我们介绍了他们厂生产的一种药品是怎样高价中标的。她向我们透露,整个药品投标和定价的工作并不是由药厂来运作的,而是由专业的医药代理公司负责操作。 某药厂负责人:医药代表拿到我们的药,报到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再往投标办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家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妇科病的常用药出厂价为7元,而中标价却高达56元。记者:你们高价中标的品种价格是多少? 某药厂负责人:五十六块钱。记者:五十六,那你们出厂价多少钱?某药厂负责人:我们底价是七块钱。 也就是说,药品出厂价是7块钱,中标价是56块钱,医院零售价是64.4元,中间利润超过了800%。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厂价只有7元钱的药,中标价之所以能定到56元,是因为遵循了所谓的”潜规则“。某药厂负责人:他去竞标以后,医药公司要挣多少个点,完了再医院要扣多少个点,给大夫(医生)又多少个(临床)点,最后人家是多少钱,它这是扣点,是八零扣是几零扣都是有算数的,就是一个行业规定似的。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虽然这种药品的中间利润超过了800%,但药厂本身的利润空间却非常有限。……记者:那都谁挣了呢?医药代表、医药公司,还有医院再一个就是医生。”

  中国的暴利行当绝非独此一家。据2011年12月3日u88连锁加盟网《目前十大暴利行业 赚钱绝对狠霸道!》披露:“一个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以卖到三四千元甚至更多。一个亲人去世,往往要花掉几万元。一般情况下,殡葬行业一般的利润都能够保证在300%左右,甚至可以达到1000%甚至2000%。” “今年7月份,新华社发表的文章《大批官员‘落马’背后 出版发行‘水’有多深》,抛出了出版发行产业里的腐败链。教材出版业的利润丰厚主要与我国一直实行的高度行政垄断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垄断编审,教育出版社垄断出版,新华书店垄断发行。中国教育网总经理,中国教育家协会常务理事马占锋先生认为,我国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始终按照出版管理部门指定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总发行这种垄断运营机制,教材行业基本上属于垄断行业。虽然我国2002年就开始推行中小学教材发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不单纯的依靠新华书店,但新华书店的垄断态势在短期内仍难打破。教材发行几年来一直是各级新华书店的‘利润奶牛’。据专家分析,目前,多数省份新华书店70%以上的利润依靠教材发行,在很多基层新华书店,这一比例甚至高达90%以上。”……

  对此类超高价格和超暴利,强国论坛网友[218.107.28]指出:“按照德国人的做法,房地产利润超过30%就是暴利,按《反暴利法规》严打就行了”。中国不反暴利。从而允许花0.6元左右的本钱,就得到2000%的“利润”。这还能叫做利润吗?简直就是抢掠所得。而且抢掠的所得还公开集体分赃,那简直就是公开集体抢掠。

  总之,在中国,医药界和官场是互相匹配的,都存在着进行掠夺和利益分赃的所谓潜规则。既然叫做“潜规则”原本就是潜藏于地下的,见不得人的。然而,如今这种规则竟然敢于付出水面,并且已经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认可,在“药品集中招标”的旗号之下,已经成为一种堂而皇之的“国家制度”的实际内容。因此,药品集中招标招出来的“中间利润超过了2000%”的超暴利是制度的结果,是“合法”的集体抢掠。

  那么,是谁在“合法”地进行集体抢掠呢?表面上是医药代表、医药公司、医院医生;殡葬业者;教育“商人”;房地产商;电信运营商等一帮人。不过人们要问,诸如医药代表、医药公司、医院医生这样的一帮人有那么大的本事,能迫使招标机构招出如此的超高价吗?鬼才相信。那么,他们的背后又是谁?这可能又犯敏感了。不过抢掠已经是犯罪行径了,记者不敢再进一步深究,草民更过问不得,检察机构难道也查问不得吗?为什么不敢查问?

  进一步说,检察机构不敢查问,“人大”也不敢查问检察机构失察吗?“人大”自身,为何迟迟不制定“反暴利法”?而眼睁睁地看着集体抢掠国民的犯罪行径在中国的国土上如此公行?如此以往,在中国,还有正义与公道可言吗?

  然而,伟大的理论家吴敬琏教授却强调说:“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的,即法治的市场经济。”“所谓法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符合于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的统治。这样的法律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依照吴氏的建设蓝图,正在中国建设着“符合于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的统治”,中国似乎也就有了“公认”的“基本正义”。

  譬如,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就是吴氏“符合于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的统治”和“法律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的最好诠释。

  据2011年12月12日人民网河《南天价过路费案指控数额由368万缩水至49万》的报道:2010年10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农民时建锋: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悬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自卸货车上,雇佣他人驾驶车辆,通行郑石高速公路运送沙石,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

  2011年12月17日《新闻1+1》“央视解读天价过路费案:纠错态度影响司法公信力”说是:今天的节目要从天价过路费案说起,去年河南有一个天价过路费案是十分非常的轰动。河南农民时建锋因为是骗免了高达368万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了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来,当时是质疑声一片,主要的质疑点是有两个:第一,怎么会有368万元高速公路的通行费,也就是两辆车、4个检查站、一百多公里来回开,8个月时间,怎么会高速公路的通行费会高达368万元?第二,当时时建锋是被判了一个无期徒刑,但是他自己说获利才不过是20万,那么这个量刑是不是重了呢?

  结果呢?迫于民众的压力,法院重审了。2011年12月15日新华网《天价过路费案重审 犯罪事实认定有重大变化》报道说: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让步”了。但是坚定地坚持了“原则”:坚决不许农民“脱逃”过路费!

  网友说,有关报道显示,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占了全世界70%。美国全国拥有8.9万公里高速公路,只有大约8000公里是收费路段。中国公路收费站密集,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而且,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国家审计署曾经做过一次审计,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不合理、甚至违法是再明显不过了。法院、检察院敢于过问吗?当然是装聋作哑。他们的“本分”就是惩处小错来掩护大错,维护上等人的恣意妄为及其人间天堂。

  显然,公路高价非法收费的现象在先,农民“脱逃”过路费在后。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农夫们不堪重负,不得已才有诸多的“脱逃”行为。法院为何要重判“骗免了高达368万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者“无期徒刑”呢?为了杀鸡教猴,维护公路的高收费暴利行为——其中大部分是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显然,所谓的“法治”不是在维护正义,而是在维护高收费暴利的非正义,甚至是违法行径。而“这样的法律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实在令人毛骨悚然!

  “法律的统治”不维护“正义”,而维护超暴利的强盗行径,这就是吴敬琏所谓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狰狞面目:维护贪官与奸商的集体抢掠!而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敢于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吗?这谁都知道。为什么呢?这谁都知道。有胆略的记者,可以采访一下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同志,看看他有何高见,又如何代表人民大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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