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北京市公安局启动了对在京“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集中清理。事实上,除了北京以外,我国其他地区以前也对“三非”外国人进行过清理,只是近几年来外国人来华越来越多,“三非”外国人也越来越多,而且有些还在中国胡作非为,引起民愤。因此,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对于“三非”外国人开展有效的清理是有必要的。这同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便不是“三非”外国人,只要是外国公民,不管以什么理由来到中国,不管以什么方式在中国居住,外国公民在中国的行为是否该有所限制?或者该有怎样的限制?
外国公民进入中国或居留中国或在中国工作都需要中国的各种签证,不管是花钱买的还是正常完备的手续,外国公民在中国的行为应该有哪些限制?古代就有外国人来中国,除了使节外,一般都是经商,因此,他们到中国的行动会受到一些限制。事实上,当今各个国家也都如此。但从鸦片战争之后,外国人来到中国,行为不仅很少受到限制,而且还有了比中国人更多的特权,即所谓“治外法权”。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没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外国人来中国工作生活也极少,因此,此类问题显得不太重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世界一体化,中国与世界的交往和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外国人来中国的越来越多。有的是短期经商,有的是学习、就业,还有一些外国人没有明确的学习、工作目的,只是因为有钱,便在中国闲居。那么,对于这些外国人在中国的行为,中国法律是否应该有所规定和限制?举例来说,中国的媒体目前不对外国开放,对于国内民间资本也是部分开放,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以各种方式掌握了中国的媒体,或者成为中国媒体的股东,这是否合法?我认为,对于报纸、杂志、电视这些传统媒体,人们的认识和现行规定可能比较清楚,但是,对于互联网,这方面的漏洞可能比较大。因为,互联网究竟算企业还是算媒体,很多时候比较模糊。因而,我们看到某些外籍人士以“投资人”的身份,相当大程度地掌控了中国国内活跃的互联网,例如微博。这一掌控不仅仅只是投资行为,而且还是舆论控制行为,例如发布新闻信息、引导舆论倾向、利用投资权益封杀不同声音,甚至包括发行“文摘”的编辑、出版行为。这种把投资行为变相地成为控制媒体舆论内容的现象,应该引起高度警惕。
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条件的,因此,外国人在中国控制中国的媒体舆论,显然是不合适的。即便在美国,外籍人士想控制美国媒体也是不被允许的,典型事例是默多克。当媒体大亨默多克想控制美国媒体时,美国政府要求的先决条件就是,默多克必须先成为美国公民。而在当今中国我们看到,某些外籍人士利用法律漏洞,已经成为微博等最活跃的网络媒体的幕后操盘手。这实际上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不仅如此,一些国外媒体,例如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等,也堂而皇之地在中国办起了中文网,并大力推广,主导中国的舆论方向。这是一个意味深长的现象:如果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要在中国出版纸质报刊,肯定要受到限制,恰如《人民日报》要发行到美国一样。但是,这些外媒在中国出版网络版,居然就可以畅通。不知道主管网络的国务院新闻办对此有怎样的规定?是否这种现象就是“网开一面”?
近日,国家环保部公开要求“个别驻华使馆”停止向中国社会发布环境监测数据,我认为这是正确的,背后的道理与防止外籍人士掌控中国国内媒体一样。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外籍人士或外国机构变相地掌控他国的媒体权力,擅自发布他国的信息和数据,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藐视和践踏。不仅如此,按照法律,像美国驻华大使馆这样的外国机构,在中国办媒体也是不能允许的。那么,美国驻华大使馆是否可以在中国注册官方微博,并在中国的大众媒体上发布消息?我认为,美国驻华大使馆在中国注册官方微博、向中国公众发布信息很不合适。作为一个外国政府机构,大使馆在中国的交往沟通对象,只应该是中国政府的外交部,而不能直接面对中国公众。驻华外国使馆如果想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直接互动,必须通过中国外交部才行,而不能擅自作为。否则的话,还要中国政府干嘛?把中国政府直接变成美国政府算了。
此类问题还有不少法律规定需要解决,即需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的行为。例如,外国人办胡润排行榜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否可以直接在中国发布?再如,外籍人士能否在中国从事慈善事业?这些都值得认真辨析。我认为,外籍人士在中国直接从事个人化的慈善应该可以,而不能成为慈善公募基金或社会性慈善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如果外国人想在中国担任公募慈善基金的发起者、组织者、领导者,必须经中国政府的批准并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管,而不能因为打着慈善的旗号便通行无阻。试想,一个中国人如果在美国向美国社会募集慈善基金,并在美国向美国人提供慈善,例如印第安人,美国政府是否允许?
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频繁的大背景下,外籍人士在中国的行为规范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并且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的界定。这一界定不光指清理“三非”外国人。从极端的角度说,如果在新的形势条件下对于外籍人士在中国的行为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某些外籍人士很容易就能把间谍活动模糊化或合法化,或者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长期性地从事颠覆活动。现实中某些领域,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有所行动,例如几年前广电总局已有规定,影视剧中的演员名字要标明国籍。执行得如何不说,至少是一个明确的意识,但这还不够。比方说,外籍演员在中国就业,各方面条件要求,如缴税,是否与中国演员一致?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的话题,希望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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