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为楷体,作者未知,在网上流传,我的驳文用宋体,实际上是我对原文的评论。我是一个非法律人士,评论未必完全正确,但我尽量依照已知的法律原则和历史事实作为自己的论据,若有错误,请指正!)
中国第一次接触“国际法”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那一代人“不懂国际法”曾经留下了诸多伤痛,例如中英《南京条约》竟然留下“修约”的尾巴,上海“华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而1949年中国发生政权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国际法”酿成一系列外交败笔。静下心来,笔者也就趁着开庭前的闲暇摘取8项予以点评,供法律专业者与国际关系爱好者参考。
1、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从国际法上讲,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中国不属于殖民地)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某民族不存在脱离中国),更不属于“新设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国家政权,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认”而不存在“国家承认”。这样一来,新中国只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人民政府”取代“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而不是新成立一个“国家”要求外交承认。民国政府为新中国留下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官与国际法专家,只要政务院“察纳雅言”就可以向全球发出“政府承认”照会,即任何国家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原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际法地位,即可以恢复与新中国外交关系,那里还存在“重新承认”的麻烦?中国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这些“殖民地国家”,因此中国不存在“国家承认”而是“政府承认”。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一切国际法地位”就意味着许多国际组织中国无需另行申请加入。结果当然是民国政府留下的诸多外交遗产被“清零”,一切重新开始。
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是否属于政权更迭呢?从大陆自身的角度看是可以的,但是,从整个大中国的角度看是不可以的,因为1946年以后,民国政府仍然存在,并且中华民国就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国家主权主体,它的地位在联合国并没有被否定,直到1972年才被终止代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建国初期没有得到承认,也就是说,就国家主权角度看,大陆政府在联合国没有得到承认。
如果国际上承认中国大陆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显然自1949起,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就要驱逐中华民国的合法代表,因为“国家承认”只认一个主体。也可以采用另一种解决途径,即两边政府同时承认,若中国大陆愿意接受“双承认”的结果,就等于事实上承认分裂中国的结果,这是共产党政府绝不能做的决定。国际法上的“承认”除有有法律承认之外,还是“事实承认”,但这种承认不具有稳定性,是可以撤销的。
国际法主体无非就只是几种: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地区组织,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组织。如果中国大陆政府申请其它主体,都不合适,要得到主权国家国际法主体地位,显然必须以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一切合法地位”的前提也是中华民国的退出,没有这两个条件,试看谁能让大陆以“主权国家”身份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
所谓民国政府留下的外交遗产清零的说法极其荒唐,民国政府在被共产党政府取代之前一直存在,从没清零,中华民国在1972年之前一直在履行国际主体责任和享受主体权益,只是因为蒋政府无能而被国际漠视,从哪里冒出来“资产清零”一说呢?
2、驱逐外交官——其他国家派驻国民政府的外交官,从国际法上讲依旧是派给“中国”的外交官,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只不过是“国家名称”发生变更,人民政府替换国民政府也是“国家政权”发生更迭,并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因此,中国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承认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他们“恢复邦交”。其实看看1991年苏联解体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罗斯宣称继承原苏联国际法地位,于是承认俄罗斯继承原苏联国际法的国家也就迅速“恢复”与莫斯科的“邦交”,中国驻苏联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为驻俄罗斯外交官。
评论:把新中国成立的外交新政与苏联解体后的外交新政等同也是个笑话,是不懂国际法的法盲笑话。苏联解体后,新的俄罗斯政权立即得到全世界的承认,它的政权当然只需要以新的身份与世界各国邦交,它的性质是国家分裂后的“政权继承”,属于直接得到承认的国家继承。然而,新中国成立的形势完全不一样,两边政府都不愿意承认实质上的国家分裂,也不承认国家分离、合并和割让,不能简单套用“国家继承”这一条款,两边更不能危险地套用“一边一国”的独立条款。把中国49年的情形与苏联解体等同看待,是何等的不懂国际法啊!
中华民国撤离台湾以后,几乎所有外交官悉数撤离大陆持观望态度,美英等国纠集世界各国对新中国进行抵制,最后一个从中华民国政府撤走外交人员的恰恰是苏联政府。随后,几乎绝大部分国家均选择了国民党台湾政府,只有极少数国家与中共建交。那些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外交人员即使留在中国又有何意义?难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意驱逐承认共产党政府的各国外交官吗?谁能举个例子看看?
外交官是有正式外交关系国家之间派出的官员,局限于正常国家关系之间,根据国际法,外交官拥有外交豁免权,如果是敌对国家的外交官涉嫌搞破坏活动,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它国外交官。
非正常外交关系一般不称为外交官,通常由一些协会、机构等承担外交联络工作,建国后,中国陆续跟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建立了民间往来,北京还专门为这些国家的民间人士开办了中小学校,为日后顺利建交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本文的简单对比完全不顾当时的国际关系史,不懂国际法,有意混淆视听。
3、志愿军入朝——中国出兵朝鲜当然需要肯定,这是展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种方式。不过,中国出兵朝鲜却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军”方式,即使是为了避免刺激美国,也应该通过《中朝军事协定》来保障中国在朝鲜半岛的主导地位,首先就要接过朝鲜半岛军事指挥权从而避免“朝鲜半岛局势失控”。一旦中国通过《中朝军事协定》获得军事指挥权,那么后来的战争策略就会遵循中国国际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这也是美国一定要接管韩国军事指挥权的精妙之处。后来出现志愿军司令部与朝鲜领导人的冲突,关键就在于中国的地位没有明确,究竟是“援军”还是“打手”?后来的朝鲜停战协定也是以朝鲜为主,于是中国几年的流血牺牲只换回“虚名”而没有“实利”。如果是美国或者苏联,那么必然会留下一个亲华政权,这就是美军在韩国、苏军在东欧的“遗产”。
评论:有关朝鲜战争,三言两语无法说清,就上文所说做个简单驳斥。起初,中共并非愿意出兵朝鲜,因为新中国百废待兴,加之联合国军力量强大,但是,半岛战争形势逼人,北朝鲜有落入美国势力范围之忧,因北朝鲜与中共的特殊关系(抗战时期,北韩的根据地在延安,南韩的根据地重庆,至今仍留有遗址),中共有意维护北朝鲜政权,并延续“二战”后有关朝鲜原则立场的中国权益。
为什么中朝不签订《中朝军事协定》呢?非常简单,联合国军是联合国授权军队,一旦签订中朝军事协定,意味着中国向联合国军正式宣战,联合国军就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地区燃起战火,并且是合法打击,这是新中国不能接受的。因此,中国借用了一个“二战”初期美国援助欧洲时曾用过的名词叫“志愿军”,也即非正规军,言下之意是他们自己自愿投奔战场的,是援助性质的。“志愿军”的特殊性不是中国首创,恰恰是学美国的战法。
所谓“中国在朝鲜战争中只有虚名没有实利”更不靠谱,中国最大的实利是让世界看清了解放军的作战能力,看清了共产党的坚强意志,也奠定了后面几十年中国武装力量的国际地位,这个“实利”绝不是物质和面子工程可以交换的。
至于朝鲜亲不亲华也不是短期可以判定的,总体上讲,中国对其影响力仍然是周边国家中最大的,即使今后有变化,中国也不会袖手旁观半岛局势。有些人期望中国可以利用“朝鲜战争”构成对半岛永远控制的“遗产”,那既是想当然,又是不懂历史,尽管朝鲜半岛曾经有长达180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的藩属,但是,多半是从中国索取,很少有给予,朝鲜民族是极度高傲而同时又极度自卑的民族,想轻松把它当作“遗产”不大可能。
4、中美对抗——中国与美国的关系应该是国家关系而不是政党关系,两个国家都属于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执政当局是谁、执政当局信奉哪种思想,这并非关系到国家主体地位。在美苏对抗时节,中国“一边倒”成为苏联“小伙伴”本就欠妥,而抗美援朝时期拒绝美国的“和平建议”更是外交弱智——无论中美和平谈判是否可以顺利“恢复邦交”,至少新中国可以向美国展示自己的存在,从国际法意义上讲接受对方作为谈判对手就意味着承认对方的合法地位。中国出兵朝鲜的目的是阻止北朝鲜崩溃而不是帮助北朝鲜统一全国,因此第二次战役后中立国提出“恢复现状”和平建议美国没有拒绝,那么中国也不应该拒绝,这就是外交艺术。结果当然是美国认为中国只是苏联的分支从而不具有独立国际法地位,那么两国就失去了“第二次握手”的机会。直到1972年中美才有“破冰之旅”,这已经使中国付出了巨大代价。其实,中国完全可以在朝鲜战争中与美国做一场“交易”,中国同意朝鲜半岛“维持现状”,条件是美国承认新中国继承原来中华民国的国际法地位。中国本就是国际法主体,只是变更名称还是变更执政当局,并不影响中国国际地位。
评论:首先,请出示历史资料,以证明美国何时向中国提出过“和平建议”?二次战役之后,美国极为被动,联合国军被打到三八线以南,所谓美国同意“恢复现状”只是美国调兵拖延的战术(见历史记录片《伟大的胜利》,凤凰卫视记录片《断刀》),美国不但不想谈,而且还大量增兵朝鲜,哪来的和平建议?
作为法律人士,讲出“从国际法意义上讲接受对方作为谈判对手就意味着承认对方的合法地位”很可笑!美国若把中国作为谈判对手,就等于承认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了吗?瞎扯什么?以色列视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为谈判对象,但以色列承认巴勒斯坦的主权国家国际法主体地位了吗?中美就朝鲜战争顺利谈判了,中美两国就可以顺利复交吗?这是哪门子国际法啊?
所谓“中美交易说”更是中学生认识论。中国若同意了“维持现状”,美国就会同意承认新中国继承国际法主体地位?有这么简单?当时的美国,在朝鲜战场虽然有挫折,但它始终认为可以把中国人民志愿军轻易赶回中国,即便被打退到三八线以南了,它还强硬认为圣诞前可解决中国军队,完全没有“维持现状”的诚实意愿。还有一个事实:美军是联合国的领头者。若因为战场上的被动向新中国低头并出卖中华民国政府,这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美国在二战后的国际领导力会立刻遭遇危机。放到今天,中美两国还有一点“交易”的可能性,当时状况下,美国完全没有可能因朝鲜战争放弃蒋介石。
5、边界谈判——中国与缅甸、越南、朝鲜、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边界谈判存在两条分界线,一条是“传统控制线”,另一条是“殖民划线”,前者是指历史上哪些地区处于中国实际控制下,后者是指殖民地宗主国为了便于管理单方面划定了分界线。国际法崇尚“实际控制”原则,那就是边界划线存在争议时,以“实际控制”为准,因此中国完全可以要求以“实际控制线”为准拒绝殖民地划线,最出名的就是“麦克马洪线”。中国虽然没有接受西方国家的划线,却以改线为基础进行边界谈判,从而丧失了大片清朝时期实际控制的领土,这也就是今天备受诟病的败笔。
评论:二战末期,有两个标志性大事:一是德黑兰会议,一是联合国的成立。德黑兰会议是有关战后安排的会议,“三巨头”对欧亚新框架作了大体安排,但并没有提出各国间的边界以何种控制线为准,德黑兰会议实质上等于只给了个“巨头控制线”,很多国家的边界线都是“巨头”认定的。联合国的成立则更大范围内规范了世界新秩序,但是,联合国宪章在1945年也没有规定出具体有效的边界线原则,只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大原则,没有任何文件显示有“传统控制线”是边界线的说法。有谁能找出当时国际法的边界认定条款中有“传统控制线”一说?国际法中的传统边界线是要求双方共同认定的边界线,也不是由哪一国单边确定的。
退一万讲,就算有传统控制线一说,何为传统控制线?以清朝末年的控制线还是以中华民国的控制线?若以中华民国的控制线就完蛋了,且不谈了,因为蒋介石很多地方根本管不着,根本就没有控制。若以清末的控制线也有很多问题。印度的“殖民控制线”中国可以不承认,但印度是否就承认你中国的“传统控制线”呢?也不会。“二战”之后,整个国际流行着民族自决的大潮,周边国家不但反对欧洲殖民者,同样对中国曾经的宗主国身份表示严重的排斥,并且对边界认同有较大冲突,朝鲜半岛的居民还认为中国东三省曾经属于“高句丽王国”的传统治区,你能承认它的传统吗?另外,缅甸、泰国、老挝在50年代初期等均出现过排华现象,并不认同中国强调的传统边界。(见《战后世界史》英国版),决不是今天几个人网上凑合一下就是历史。
今天的中国人总是说谁谁手上丢失了清朝的领土,道理上看是成立的,但真懂历史的人不会这么简单认识,清朝疆域一直是动态疆域,从来都没有稳定地统治过边疆,尤其是“四大特区”,北方的喀尔木克人和土尔扈特人几乎与清朝是分廷抗礼的,只是从形式上要接受清朝的节制,若遇外交问题,新疆和蒙古大部均有反制清廷的权力,彼德大帝时的俄国外交使团要想经蒙古和新疆到北京,必须有两族亲王的点头,否则,就只能经由黑龙江过境。1915年,孙中山跟俄蒙签了“中俄蒙条约”,它规定:外蒙自治。1946年1日,中华民国政府签字同意外蒙古独立。(见1949年10版《中美外交关系白皮书》)。怎么把边界问题都推到毛泽东头上呢?
边界问题自古至今都是国家综合实力的等价体,并不是想当然想出来的,不能把责任都推到大陆政权身上,全怪中华民国政府也不客观。
6、中印战争——中印战争中国“不败而败”,既然中国不承认“麦克马洪线”,那么中国驱逐麦克马洪线以北印度移民也就合理合法。中印战争既然以中国军队胜利而结束,那么中国就应该乘胜追击收复麦克马洪线以南失地并“移民开发”。可是,中国政府竟然“异想天开”将军队撤回麦克马洪线以北,并后撤20公里,结果当然是不仅寸土为收复反而丧失20公里纵深,印度“移民开发”从而“有效控制”。至于说中国需要稳住印度避免印度投向美苏怀抱,这完全是一厢情愿,领土问题不可以做交易。至于说藏南地区不易驻守,难道印度不担心驱逐藏南中国边防军会引发另一次局部战争?这些都不是理由,实际上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半文盲”严重缺乏国际法知识,“无法无天”的结果是印度“不胜而胜”。
评论:有关中印边界争端有分几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中印传统边界的问题。在清朝几百年中,西藏虽属朝廷辖区,但是,属于“四大特区”之一,有极高的自治权,中央政府不管理西藏日常事务。在边界问题上,清廷并没有任何地图勘定与印界的实际控制线区别,清朝对印度地图的划分主要依据是美国地图和英人地图,1843年,清朝福建布政使徐继龛(字健男)编写《瀛环略志》时写道:印既属英地,当以英图立说,美图附录,以资考核。英图恰恰是有利于现印度的地图。也即是说,在中国封建时代,中印之间根本就没有地图意义上的传统控制线,只有中国西藏地区与印度之间较为松散的边界。如果真要如本文作者强调的二战结束后以“实际控制线”来划界,反倒是对中国不利,因为,在清末至二战结束之前,英国统治下的印度实际控制了大量中国边界领土,英国让印度独立,相当于把权力移交给了印度。所以,还不能简单地谈“实际控制线”。
二战后,国家边界实践依国际法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边界,一种是依条约划定。但是,国际法明确规定,所谓“传统边界”不是由一国认定,必须是双方商定并最终以条约确定,单方面认定的“传统边界”无效。
第二个层面是中华民国政府的责任问题。按道理,中华民国政府在1949年以前代表整个中国,又是“二战”的战胜国,完全可以在“二战”结束后要求盟国明确中印边界线,这是解决边界问题的最佳时机,然而,蒋介石没有做到,他虽然对“麦克马洪线”有所抵制,但其无能的表现是确定无疑的,享受“四大国”地位的国民政府没有落实好中印边界问题,反把责任推到共产党头上有何道理?说毛泽东是“半文盲”不懂国际法,那当年蒋介石手上那么多法律专家,二战结束后四年多时间内为何没有根据国际法确定好中印边界?
第三个是“中印战争”的遗留问题。中印战争有很多收获,也有很多遗憾,撤军的理由无花八门,多以猜想为主,谁也说服不了谁,争论下去没有意义。说中国寸土未复反失20公里纵深也是无稷之谈,印度管控区仍然是战争之前的管控区,中国驻军从来没有失守20公里纵深之实。相反,经过几十年努力,中国已经建设完成了坚固的战备工事和后勤基地,
把胜利之后的撤军贬低为不懂国际法是突显了作者自己不懂国际法,首先,你必须承认中印在边界问题上存在争议,根据国际法规定:边界争端的处理一般以谈判解决,邻国双方通过条约固定下来,特别严重的争端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主张以战争方式解决边界争端。中国撤出争议地区正是基于维护国际法尊严,哪里是不懂国际法呢?要说违反国际法也是印度违反了,而不是中国,中国展示的是理性。有些人可以批评中国政府不该理性,但不能说中国政府不懂法,学法律的人不理性,还有资格谈法律吗?
另外,我必须特别提醒法律人士,现代国际法中有规定:反对以武力收复以前的失地。也就是说,藏南在“二战”之前就已经成为失地,中国要想收回,从国际法角度讲只能和平解决,只要动武收回就是违反国际法行为。
当然,从人类历史来讲,国际法也并不是什么客观公正的东西,中国未必要全部遵守,中印争端的解决取决于未来的战争,别无它途。
7、中苏论战——中苏论战只不过是中国与苏联两个国家执政团队之间“私人恩怨”,却被牵扯到两个国家之间“利益争端”。既然中国属于“大国俱乐部”成员,那么中国“追随”苏联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独立发展”才是“根本之图”。两个国家执政当局领导人的个人冲突升级为两个执政党之间的冲突,然后殃及两个国家的核心利益甚至在珍宝岛“擦枪走火”,这完全是两个“幼稚病”患者的冲动。无论苏联执政当局如何评价苏联领导人,与中国这个国家有任何利益关系吗?中国执政当局公然“干涉”苏联执政当局“清理门户”,这不是赤裸裸的“外来干涉”又是什么?何况赫鲁晓夫时期苏联一改斯大林时期的吝啬,急剧增加对中国的经济和军事援助。甚至在中国“大饥荒”年代,苏联愿意对中国提供粮食援助,中国执政当局却严词拒绝,这其实就是一种只慕虚名而不要实利的“二愣子”行为。要知道,国家才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执政当局只是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国家本身。
评论:“中苏论战”仅仅只是中国不满意苏联的“清理门户”吗?大错特错。
中苏双方进入高调论战是1963年,把这次论战说成“领导人个人冲突”极为幼稚,因为完全无视了论战之前发生的五件大事:苏联策动新疆6万人大迁移;赫鲁晓夫在东柏林公开讽刺中国;美苏英三国核裁军会议;古巴导弹危机;中印边界冲突。(见《中苏外交档案》)
1962年,由苏联克格勃煽动的新疆少数民族砍杀汉人集体迁移至苏联境内的事件,让毛泽东第一次感受到边疆的安定出现危机。
赫鲁晓夫在东柏林公开讽刺中国人造不出原子弹,属于典型的外交羞辱,间接坚定了中国发展核武器的决心,也让中国看到“中苏关系”越走越远的危险。
已经拥有核武器的美苏英三国决定签署核裁军协议,明确反对非核国家研制核武器,这被当时的毛泽东认定为大国对中国大陆的遏制战略,尤其是苏联谋取对中国的绝对优势。
古巴导弹危机表面看是美苏冷战的一个过程,实质上也暴露出了国际共产主义内部的斗争,中国指责苏联的行为破坏了国际共产主义的既有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加之当时苏联对东欧国家的干预政策引起了极大争论,意识形态之争不可能让中国袖手旁观。
中印边界冲突更加剧了中苏对立,苏联明显偏袒印度并支援印度,显然触碰了中国的底线,中国当时要求“兄弟党”不要介入,而苏联坚持批评并攻击中国政府,在两党两国关系上留下了永久伤痕。
以上这些事情,哪一件是毛泽东的私事?哪一件体现了个人之争?
说到“大饥荒”时代的1961年中国拒绝苏联粮食援助,这已经是网络流行多年的不实之言。实际情况是什么呢?根据农业部资料,1961年,中国主要粮食进口国是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和意大利等国,当年共进口粮食580万吨(116亿斤)。因为中美关系对立,不便从美国直接进口,毛泽东指示外交部门跟法国联系,通过法国间接进口美国粮食。有关从苏联进口粮食问题,是由周恩来总理出面向苏联外贸部副部长米库金提出,米库金没有表态,说要经苏联政府研究,后来,苏联由科兹洛夫通知邓小平,说苏联自身粮食紧张,无法出口,答应先借30万吨度荒粮给中国,中国接收了这批粮食,再接着,苏联提出给中国备留100万吨粮食和50万吨糖,由于后来中国进口粮食顺利,缓解了紧缺困难,就只收了50万吨糖,100万吨粮食未进口。
在当时,有一个原则是做得比较死板,中国只同意进口粮食,不接受“救济粮食”,有些国家本来愿意无偿援助一些,但最终都转为以正常贸易形式进口,欠下的债后期偿还,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是有些爱面子。什么毛泽东大笔一挥就拒绝100万吨粮食纯属谣言,源于反毛作家高华的想象。
8、中日邦交——中日邦交的中断是因为抗日战争,因此中日邦交恢复的最佳方式就是“对日和约”的签署,从而在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抗美援朝战争促使美国越过中国、苏联等“苏联阵营”国家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缔约方,因此中国与日本之间“战争状态”依旧有效,须另行签署双边条约才可以“终止战争”。1972年中日通过政府协定(联合声明)方式结束战争,严格意义上属于“非法”行为,因为“结束战争”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宣布战争和平”属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而不是国务院职权。中国政府单方面放弃日本战争赔款更是“非法”行为,这些都属于宪法列举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享”权力。本来,日本有求于中国“恢复邦交”,却成了中国为了讨好日本做出让步,因此当时日本外务省几乎疯掉了情有可原。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日联合声明》“违宪无效”,从而重新要求日本承担战争赔款责任。战争权属于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于“宪法惯例”。
评论:在这里搬出“宪法惯例”是不懂法的表现。说“中国没有参加缔结《旧金山和约》就表明战争状态没有结束”可能是“二战”以来世界上最可笑的法律解释。首先,自盟军司令麦克阿瑟与日本天皇代表签署无条件投降书的那一刻起,就标志着太平洋战争的全面结束,这是具有国际公认法律效力的法律过程,其次,就国与国关系而言,当时公认代表整个中国的国际法主体是中华民国,如果以“建交”为结束战场的标志,那1952年4月,中华民国就与日本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互派了大使,从法律层面讲,标志着中国与日本就结束了战争状态,这也是国际上承认的外交结果,并且获得了美国的赞扬,大陆政府以周恩来出面谴责“日台和约”,1957年,曾担任东条英机工商大臣的战犯岸信介被释放出来当上了日本首相,并成功实现了访台,被蒋介石高规格厚待。把“结束战争”的所谓违法责任推给1972年“建交联合声明”不就很可笑吗?就算是违法,那也是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违法在先,不存在大陆的违宪问题,大陆也只是取代中华民国作为全中国的代表权。看看“中日联合声明”,第一条所用字眼为“结束双方非正常关系”。
有关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旧金山和约》第14条已经作了全面规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宣布放弃政府间的国家赔偿,只有菲律宾、泰国、缅甸等四个国家要求获得实物赔偿,蒋介石政府在美国协调下也同意放弃政府赔偿责任。1972年以后,大陆政府在联合国已经取代台湾政权,成为代表中国国家主权的国际法主体,承接蒋政府的承诺并不为过,何来“违宪”一说?居然还要求全国人大作出违宪判决,这不是典型的不懂法表现吗?况且中日双方只同意放弃政府间的赔偿,并没有承诺放弃民间索赔的权力,民间赔偿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我的个人综述:《新中国“不懂国际法”的8大败笔》一文可以推定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所写,全文充满了个人臆想和法律盲点,嘲笑和仇恨意识明显。不管持何种立场的人,都应该理性思索,严密考证,不应该生吃,更不应该放大主观臆测。客观理性是法律人士的基本性格,重视证据是法律人士的基本素质,尊重事实是对法律人士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能否成为现实取决法律人首先能否让自己变得理性求真求实。如果该文若真出于法律人士之手,这样的法律人应当有勇气亮出真实姓名供大家品评。
国际法显然不同于国内法,虽有一定的国际规范作用,但掩盖不了被大国操控的现实,美国是“二战”以后违反国际法案例最多的国家,但国际法从来都对它失效,中国可以尊重国际法,但绝不应当被它束缚住手脚,因为中国没有理由被大国操纵。
当今时代,对已故领导人的评价比较宽松,每个人都有自由,但是,无论如何不要有意妖魔化毛泽东,更不要妖魔化新中国,民主社会应该是一个理性公民共存的社会,不是极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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