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该院对闫某和王某掏鸟窝抓16只燕隼出售一案,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分别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其中闫某是一位大学生。
外界普遍认为,为16只鸟付出10年人身自由的代价实在太高了。对此,《人民日报》今天发表评论称,在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前面,司法要保持定力、站稳立场,但显然也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
燕隼雏鸟
大学生小闫
文章指出,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文章认为,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但在社会工作存在诸多缺失的情况下,让两个年轻的大学生承担全部后果,实在太沉重。
以下为《人民日报》评论原文:
郑州一在校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日前,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从各大网站的新闻标题就能知晓网络舆论的基本立场。果然,打开跟帖,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地吐槽量刑过重。在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前面,司法要保持定力、站稳立场,但显然也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民意和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即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个案中找准这个平衡点并不容易。人们吐槽司法量刑过重,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大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心之过;二是其主观目的谈不上故意猎捕、出售燕隼,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是对一个大学生来说,量刑过于残酷。
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网友的吐槽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但在社会工作存在诸多缺失的情况下,让两个年轻的大学生承担全部后果,实在太沉重。(摘编自12月3日《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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