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是生产和消费的主体。文化生产的特殊性对于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我国文化生产的情况来看,文化生产还未能提供足够的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特别是有效供给还严重不足。从我国文化消费的情况来看,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存在着工具理性有余、价值理性不足的问题。因此,塑造文明的文化生产者与文化消费者,就成为文化生产持续健康的发展的主体保障。
[关键词] 文化生产者 文化消费者 文化生产 主体保障
2013年9月,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净化少儿出版物市场的专项行动。一批少儿出版单位和相关单位被依法严肃中处理。这类治理和整顿文化市场的专项行动固然十分必要,但这类行动都在非法出版物(文化产品)已经流入市场之后进行的。要从源头控制那些不健康的文化产品流向市场,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两个主体”的素质。这是因为:生产者不去生产,市场上自然不会出现这类产品;消费者不去购买,这些产品就自然失去了市场。人是生产和消费的主体,这“两个主体”自身的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及其结果,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及其结果。而精神文化生产的特殊性,则对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已逐步走进普通民众特别是都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精神文化消费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大众的普遍追求。然而,从文化生产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文化生产还未能提供足够的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特别是有效供给还严重不足。从文化消费情况来看,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存在着工具理性有余、价值理性不足的问题。因此,塑造文明的文化生产主体与文化消费主体,就成为文化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对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辩证进行了精辟地论述。他指出,消费和生产之间有“直接的同一性: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每一方表现为对方的手段”。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在一个运动过程(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彼此发生关系,表现为互不可缺,但又各自处于对方之外。生产为消费创造作为外在对象的材料;消费为生产创造作为内在对象、作为目的的需要。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每一方都为对方提供对象,生产为消费提供外在的对象,消费为生产提供想象的对象”,“两者的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就创造对方,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生产对于消费的依赖,不仅表现在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能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而且还表现在消费是生产的前提。“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因而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也就是说,“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作为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1页。)
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也是如此,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媒介而存在。文化生产直接也是消费,是劳动主体的消费和劳动资料的消费过程。在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中,创作者在自己的感悟、体验和思考的基础上,在不断进行感性与理性交织的、抽象的思考过程中,最终创作出不同形式的文化作品。对于作品的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繁重而且高强度的脑力和体力耗费过程。精神文化生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也是文化生产资料的耗费过程:从最古老的纸、墨、笔、砚,到现代广播电视、多媒体、互联网,再到今天演出业的灯光音响设备、出版印刷业的激光照排、音像生产中的复制手段,等等。同时,文化产品的消费直接也是生产。文化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文化需求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来消费精神文化产品和享受精神文化服务的过程。其实质是对社会及他人提供的精神财富(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消耗,同时这种消费过程又是精神财富的消化、继承、积蓄、再造和创造的过程。(参见房宏婷《论文化消费与文化产业的互动关系》,《理论学刊》2011年第10期。)由于精神文化产品满足的是人的精神需求。文化产品只是文化的载体,是传播文化信息、符号的媒介,文化产品的核心不是载体本身,而是载体所承载的内容,其内容才是消费者最终消费的目标和核心。因此,衡量文化生产力水平的直接标准是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而最终标准则是精神文化产品对人的形成世界观、价值观产生正确的导向作用如何,对于塑造人的灵魂、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是否其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正是我们强调文化生产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价值相统一的缘由所在。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一般商品消费与精神享受以及意识形态再生产的二重性”。人们对精神文化产品的消费过程,实质是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重构过程和知识体系的自我生产过程。这种“生产”,在本质上是文化消费者自身精神世界的生产和再生产。
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直接同一性”的特点更为突出。文化生产不仅生产出可供消费的文化产品,而且也生产出消费文化产品的主体。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一旦形成,必然会影响“艺术对象的创造”。在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中,文化消费对文化生产的依赖显得更为重要。“不仅是文学生产产生接受,接受也产生文学生产;不只是作者创造读者,读者也创造作家;不只是作品影响读者,读者也影响作家的创作”。(张黎:《关于“接受美学”的笔记》,《文学评论》1983年第6期。)
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德国并迅速在欧美产生重大影响的“接受美学”思潮,汲取了马克思的生产-流通-消费“循环模式”理论中的营养,提出了文艺研究不能单纯以文艺作品自身为对象,应该把读者包括到文艺科学研究对象中来的主张,强调读者能动接受的重要意义,重建读者在文学活动中的地位。他们认为,文艺作品只是以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向社会提供了某种信息,至于如何接受这个信息,如何处理这个信息,那是读者、观众的事。因此,他们要求接受者参与创作,给他们以充分的自主权。“接受美学”理论本身虽然还有不少缺陷,但是,接受美学以读者研究、接受研究为着力点,将文学研究的中心从作者和文本上转移到读者审美接受和审美经验的研究上,其意义不仅是将读者置于文学研究的中心地位,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试图通过对读者接受过程的研究,通过作家、作品和读者三者的关系的研究,来沟通文学与社会历史的联系,把握艺术经验的社会历史性意义,从文艺生产与接受的关系去认识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探求文学艺术的价值实现的途径。
接受美学给我们启事在于,精神文化作品的社会功能,不能仅仅根据作品的题材、主题等内容范畴来判断,不能仅仅取决于文化产品内容是什么和形式是怎样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接受了什么和怎样接受的。文化产品本身只是含有社会功能的潜力,或者说只是具有发挥某种社会功能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不能变成“现实性”,还要靠读者在接受过程中实现,靠作品自身是不能完成的。文化产品的消费实际上分为两个组成部分或两个阶段:外在接受(如购买书籍等)和内在接受(如接受作品的观点等)。文化产品的最终消费,应该是第二个阶段,即内在接受。文化产品的产生,只是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消费的对象,只是为文化产品的社会功能提供了一个物质依据,文化产品只有进入流通过程才能成为读者的接受对象,而且只有真正被读者所接受,文化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才能最终发挥出来。(参见齐大卫《从接受美学谈文艺欣赏》,《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当下,在文化生产与消费中,过多地注重从外部为文化消费者提供消费对象(文化产品);但对于文化消费者在观念上作为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为文化生产所提供的信息和发挥的影响则关注不多。如果只是完成了前一阶段,实际上作为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完整过程还没有完结。因此,我们在探讨文化生产的特殊规律时,不能仅仅注目于生产者(如作者)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而忽略了接受者(如读者)接受什么和如何接受。只有这样,才有真正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才能真正实现文化“提升人”的功能。
既然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直接统一关系、文化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理解和接受如此重要,那么,为消费者提供什么样的文化产品就显得尤为重要。毛泽东在《反对党八股》指出,文章是“专为影响人的”,“是要去影响别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反对党八股》,《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文化的本质是“文以载道、道以化人”,是“人化”与“化人”的统一。“化人”就是以特定的文化来塑造人、熏陶人、培养人、武装人、引导人,使人按照一定的方向发展。但问题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文化来“化人”?
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因而不能抽象的谈论文化“化人”。文化有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健康与腐朽之分,不同的文化会“化”出不同的人。中国古代吃人的礼教的“化人”,是对人性的极度摧残;西欧中世纪宗教神学的“化人”,是对人性的极端扭曲。马克思当年说的“如果音乐很好,听者也懂音乐,那么消费音乐就比消费香槟酒高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2页。)这里所说的“好音乐”,可以理解为“先进文化”。马克思鼓励工人们要“参与更高一些的享受,以及参与精神享受——为自身利益进行宣传鼓动,订阅报纸,听演讲,教育子女,发展爱好等等……扩大自己的享受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46页。)在这里,马克思把“玩”分成两种,积极的玩和消极的玩。听音乐、读书、写作、创造,属于积极的玩;而喝香槟酒、斗鸡遛狗属于消极的玩。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种活动中,因为这类活动更能激发一个人的创造力。
文化生产虽然是一种物质生产活动,但因其生产的产品的特殊性,使得文化生产具有鲜明的精神文化属性。它以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价值目标,通过引导和满足人的文化需求来调适人对物质的需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人陷入物质主义境地。因此,文化生产的最终价值是“化人”,是用文化产品内在的文化力量来感化人、塑造人、凝聚人、发展人和提升人。正因为如此,与物质生产相比,精神文化产品的“质量”更为重要。因为,文化产品关乎人的精神家园、关乎人的灵魂。文化生产生产的是精神食粮。吃了有毒的食品损害的是人的身体,而“吃了”“有毒”的精神产品,毒害的是人的灵魂。文化产品作为包含文化意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在内的“意义综合体”,具有典型的“价值溢出效应”。生产的看似产品,传递的实为价值;流通的看似产品,流动的实为思想;消费的看似产品,接受的实为观念。一个文化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它的扩散是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参见黄仁宗《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光明日报》2011年3月16日第15版。)文化生产的另一个特征是具有“供给主导性”。即便是强调消费对生产具有特殊作用的“接受美学”,也依然认为生产是这一过程的主导方面。任何作品在接受过程中不是被动地供人接受的客体。无论读者的文化修养、审美能力、价值观和道德观如何,也无论他对文化产品内容作出什么样的解释和评价,他接受某一产品总是在特定的“接受指令”的引导下接受的。在这一过程中,作者(文化生产者)具有主动性、起主要作用。文化产品往往是供给决定需求,即供给创造需求、供给引导需求。供给培育需求。人们对物质产品的需求是基本需求,而文化需求则往往是衍生需求,需要经验体验来开导和培养。文化供给不是被动地适应需求、满足需求,而是主动引导需求。因此,文化消费本身是一个培养人的过程。精神文化消费不同于物质消费,在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的同时,还担负着“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的神圣使命。文化生产的这种特殊性,要求文化企业从一开始就认清自己的社会责任。
企业不是从来就有的,对其性质、责任的看法和观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的兴起为标志,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社会责任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引发了一场持续至今的企业“道德革命”。在现代社会,企业已经不是单纯追求私人利益的“经济人”,而是创造社会价值的“社会人”;不仅是政府管理的客体和对象,更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一句话,企业已经成为不同社会人群共同生产生活、共同发展进步的社会共生系统,现代企业不仅要向社会提供好的服务和产品,还要向社会尽到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应该承担对政府的责任、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社会、资源、环境、安全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支持妇女权益,关心保护儿童、支持公益事业等。美国著名管理学家阿奇·卡罗尔(Carroll)将企业社会责任归结为金字塔的四个层次,认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参见王小锡《经济伦理的当代理念与实践》的序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国外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列为六种选择,它们分别是公益事业的宣传、公益事业关联营销、企业的社会营销、公司的慈善活动、社区志愿者活动、对社会负责的商业实践。(参见[美]菲利普·科特勒、南希·李《企业的社会责任》,姜文波等译,2011年版。)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细胞和微观基础,是文化生产的主体。文化生产者的责任担当,最终要通过文化企业来实施。但文化企业首先是企业,是企业就要符合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根据卡罗尔的理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的四个层次中,处于塔基是企业的经济责任,即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来创造财富。而对于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由文化产品生产的特殊规律决定的。文化企业生产的是精神文化产品,而精神文化产品既有意识形态属性又有商品属性,其实质是包含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特殊产品。因而文化企业所秉承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就至关重要。这就决定了市场语境下的文化生产和消费不能完全听凭市场的自发调节,文化生产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企业有责任培养人的健康情趣,在文化产品生产中自觉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是文化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文化生产的基本规律。但是,要真正实现经济效益与文化价值的统一,需要先进的社会制度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文化价值的统一提供了制度保证。我国文化企业虽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但它不仅仅具有市场经济的特征,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主义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主体。我国文化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不仅直接关系到文化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因此,在文化生产的发展中,文化企业要始终坚持以先进文化为引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江泽民:《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4年1月24日)》,《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状况不容乐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部分文化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一味迎合市场需求,生产一些庸俗、低俗、媚俗的文化产品,影响着我国文化生产的健康发展。一些文化企业虽然具有社会责任意识,但这种意识并不是很坚定,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在经济利润面前迷失方向。
“责任是内化了的义务”。要使文化企业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必须坚持教育引导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强企业道德文化建设。首先必须加强企业道德文化建设,引导文化企业和广大文化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从而实现以先进文化“化人”的目的。文化企业家不仅要当好生意人,更要当好文化人,把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看得比泰山还重,绝不能为经济利益而逃避社会责任。要使文化企业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单纯依靠教育和引导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相关事物法律制度的建设之中。要制定和完善法人、岗位、职业、产品等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登记备案、年检制度、加强岗位培训等多种行业监管手段,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文化企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良性发展机制。
当下,人们的休闲时间日益增多,经济能力不断增强,但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其中,存在着工具理性有余、价值理性不足,物质消费盲目、精神追求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引导消费者走出文化消费的误区,正确地合理地进行文化消费。
在人类生产与需要的过程发展中,同存在着“畸形的生产”一样,也存在着“畸形的需要”即“非正常需求”。也就是马斯洛所说的“病态需求”、马尔库塞所说的“虚假需求”、高兹所说的“异化消费”。马尔库塞认为,生产现代化过程中由于大众文化的灌输与控制,发达的工业社会造成了人们的“虚假需要”,即人们本不应该有的需要却成为强烈的需要,这是一种“不能自主的”、“压抑的”需要,是一种“变废为需”的需要。他认为:“大多数现行的需要,诸如休息、娱乐、按广告宣传来处事和消费、爱和恨别人之所爱和所恨,都属于虚假需要这一范畴这列。”(参见[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5、7—6页。)
从生产主体方面看,“虚假需求”背后是市场逐利的后果。当社会效率至上,效率本身成为生产目的时,“虚假需求”、“消费异化”就成为必然。但从消费者方面来看,则与消费者自身的消费价值取向有关系。因此,引导消费者的“正常需要”是很重要的。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把人类的需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需要,一类是相对需要。前者是指那些不管与我们同处的别人的情况怎样,我们总是需要的一类需要;后者是指那些只有当这种需要的满足会使我们感到凌驾于同处的别人之上的一种优越感的需要。前者是一种基本需要,后者是一种满足优越感的需要;前者是有限的,容易满足的,后者是无止境的,永远无法满足的。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曾经这样说过:“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但是,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被人轻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49页。)马克思这段话形象指出,人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对于需要的层次是以社会的尺度来衡量的,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本身来衡量的,人们的需要具有社会性质。人们需要的层次不仅体现在满足这些需要的物品和服务上,而且体现在文化上,体现在人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例如,要算经济账的话,“打车”要比自己买车更划算。但是,在有车的人看来,自己有车要比“打的”更有骄傲和自豪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人们没有对珍惜野生动物的需要,偷猎者也就不会去捕杀它们。因此,坐出租车与开自己买的车,“车”的功能没有变化;鱼翅的营养价值究竟怎样也不得而知,一些人也根本不在乎这一点。他们在意的是:我开上了自己买的车,我能吃得起鱼翅——这是一种地位和身价高贵的象征。在这里,“车”和“鱼翅”所满足的已经不是其自身的物质需求,而是虚荣心的需求。“虚假需求”是价值观扭曲的结果,正是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成就了商家暴利。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为消费创造的不只是对象,它也给予消费以消费的规定性、消费的性质,使消费得已完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页。)什么东西应该生产、什么东西不应该生产,这应该是生产的道德规定。消费也是如此,在过度消费的时代,诚如美国学者艾伦·杜宁(Alan Durning)所说:“通过道德的接纳来降低消费社会的消费水平,减少其他方面的物质欲望,是一个理想主义的建议,尽管它与几百年的潮流相抵触,然而他可能又是唯一选择。”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有家可归,或迷途知返,“回归于孕育着几代人记忆的场所。”([美]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吉林人们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因此,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消费观。
除此之外,还要培养文化消费者的文化修养。优秀的文学作品,需要“优秀”的接受者去品尝、鉴赏。“接受美学”提出的问题的深层意义,在于读者自己要有能力在文学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音乐很好,听者也懂音乐,那么消费音乐就比消费香槟酒高尚。”这里所说的“懂音乐”,应是指有能力欣赏音乐。常言说“人类世世代代各以自己的方式反复阅读荷马”;莎士比亚的名言:“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一个读者的人生经历、价值取向不同,对文学人物形象的理解自然不尽相同。文学艺术的社会效果不是由文艺创作和文艺作品单方面决定的,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鉴赏者(即接受者)的审美意识。“名山遇徽客,何异士遇知己。”文艺的社会效果问题不单是一个文艺创作问题,而且是一个文艺鉴赏问题。因此,读者的欣赏能力至关重要。如果“读者之精神不生,将作者之意思尽没,不知心苦,实负良工”,(转引自齐大卫《从接受美学谈文艺欣赏》,《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那么,再好的文学作品也没有实际意义。
自2005年开始,教育部、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以“走近大师,感受经典,陶冶情操,提高修养”为主题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旨在引领青年学生提高审美修养、提升精神境界,满足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以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在2009年3月,《李岚清中国近现代音乐笔谈》首发式暨2009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开幕式在国家大剧院隆重举行。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作了关于“音乐、艺术、人生”的专题讲座,中央音乐学院和中国音乐学院在开幕式上演出了《李岚清中国近现代音乐笔谈》中评介的部分曲目。李岚清从领导岗位退休以后,深入近百所高校举办艺术讲座和篆刻作品展览,在国内外举办了近百场文化艺术专题讲座。先后出版了《李岚清音乐笔谈》、《音乐艺术人生》、《李岚清中国近现代音乐笔谈》、《原来篆刻这么有趣》等艺术著作,为我国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大众的艺术修养倾注了大量心血。只有在大众的文化修养普遍提高、高雅文化被普遍接受的时候,高雅文化才能深入人心,发挥陶冶情操、提升精神境界的作用。
文化生产的健康发展,还需要提高文化消费者的文明素质。几年前,一句“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的帖子,竟然引发了一场无厘头的网络娱乐风暴。这个看似没有什么意义的网络起哄事件,实际上包含着潜在的文化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方面,“有钱”和“有闲”已成为休闲的基础,中国正在进入休闲社会;另一方面,中国文化消费乏力,文化消费者的素质有待提高。仅以旅游休闲为例。从旅游景点的“禁止攀爬”、“禁折花草”、“禁止刻字”等“禁令”中,便可得知游客的文明素质。近年来,一些中国公民在旅游中表现出的“不修边幅、不讲卫生、不懂礼仪、不守秩序、不遵法规、喧哗吵闹、不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礼仪之邦”的形象,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批评。曾任新华社海外记者的马晓霖勾画出部分国人不文明、不光彩的行为举止和脸谱化的形象:缺乏公德意识,缺乏法律意识和商业规则意识,缺乏对文化与习俗的敬重,缺乏节俭美德,不以铺张浪费为耻。凡此种种,虽为小节末枝,虽为部分国人所为,日积月累却拼凑出国人的一般形象,再经过媒体的渲染和放大,又被升格为国人的整体风貌。(参见《光明网》:《形象不佳的“中国脸谱”》http://www.gmw.cn/content/2007-06/27/content_630298.htm)
中国古人倡导不仅要“读万卷书”,而且要“行万里路”,旅游能够满足公众求知求乐、愉悦身心的需求,是人们增长知识、丰富阅历、愉悦心身、强健体魄的重要方式。在休闲时光越来越多、休闲产业方兴未艾的今天,对于公众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善中国公民的国际形象,使旅游休闲向着高雅化、文明化发展,不仅需要管理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旅游者文明素质的提升。提升包括旅游文明素质在内的公民文明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内在的、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和坚持不懈。公民文明素质提升首先要重视教育,根据不同群众类型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活动载体,开展一系列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从长远看,必须从加强养成教育开始,引导青少年从小修身立德,使他们从小就知道该如何做人,如何与人相处,与自然相处,知道要自强、自爱、自律。同时,要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基本养成入手,从点滴做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公共场所礼让有序、公共环境整洁有序、公共交通安全有序、旅游出行和谐有序和诚信经营文明有序的休闲旅游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黎:《关于“接受美学”的笔记》,《文学评论》1983年第6期。
2.齐大卫:《从接受美学谈文艺欣赏》,《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3.[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黄仁宗:《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光明日报》2011年3月16日第15版。
5.李喆:《我国精神文化产品消费的马克思主义解读》,《消费经济》2011年第6 期。
6.李春华:《文化的“化人”与思政的“育人”》,《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第9期。
作者:李春华,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室主任;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创新项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8.19”重要讲话精神的对策研究》首席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网络编辑:嘉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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