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理论在唯物史观乃至整个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列宁所说,与达尔文第一次把生物学放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上一样,马克思“探明了作为一定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个概念,探明了这种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从而第一次把社会学放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及更替的理论是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是共产主义学说的重要依据,是共产主义运动依以立足的理论支撑。马克思、恩格斯究竟有没有提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的关系如何,社会形态的更替有无规律?这些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在唯物史观的观照下,分析“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的形成发展、内涵特征和相互关系,廓清在该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内含“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
作为唯物史观的重要概念,“社会形态”和“经济的社会形态”在经典著作中经常被交替使用。但是,社会形态除了社会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以外,还包括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相较其他概念,社会形态更能反映社会的整体性特征。
社会形态有多种划分方法,以生产工具为标志的生产力标准和生产关系标准都可以在马克思那里找到依据。判断一个社会的社会形态要看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从不同视角出发,依据不同标准,对人类社会发展作出了“五形态”和“三形态”的划分,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两种基本表述。
一是以生产关系为划分标准的“五形态”论的形成与发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分工与所有制的关系,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也即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并据此将社会分为“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等几种形态。这里不仅提到了前资本主义的三种社会形态,而且集中论述了资产阶级社会,以及通过共产主义革命去“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即在消灭其私有制以后必将建立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提出了依据生产关系判定社会形态及其发展阶段的观点。他说:“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这“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其实就是由不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五形态”论作了经典表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五形态”论,但其论述蕴含了五种社会形态的思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指出,“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这实际上是从劳动的奴役方式入手,对原始社会解体后、共产主义实现前的三种社会形态的明确表述。该论著还探讨了阶级的产生、国家的起源和消亡,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推动了社会形态理论的发展。
列宁在《论国家》中,更为详细地讨论了人类社会从父权制原始社会到奴隶占有制社会、农奴制社会、资本权力的社会、最终“消灭一切剥削”和“国家”的社会发展过程。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斯大林把人类社会正式概括为“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等五个发展阶段。斯大林虽未明确指出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苏联已经存在的现实社会主义,还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作为共产主义同义语的未来的社会主义,但他把五种基本的生产关系明确排列一起,从中提炼出五种社会形态,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思想本意的。也即是说,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关系考察基础上,由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列宁和斯大林加以明确和完善的理论学说。
二是以人的发展为划分依据的“三形态”说的提出。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解放的学说,马克思非常重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认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基于探讨不同时期人的发展程度,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人的发展问题,马克思提出了“三形态”说。“三形态”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中已有提及,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做了初步阐发,通过对“异化的劳动”和“谋生的劳动”的对比分析,马克思指出:“过去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统治的东西,现在则是物对个人、产品对生产者的普遍统治。”这里“个人对个人的统治”和“物对个人、产品对生产者的普遍统治”可视为“人的依附”和“物的依附”思想的萌芽。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借助异化劳动概念探讨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指出:“封建的土地占有已经包含土地作为某种异己力量对人们的统治。”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通过“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来说明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即:“共产主义……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对“三形态”说作了明确阐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在这里,马克思还初步阐述了三大社会形态更替过程中伴随着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现代社会的更替,由于当时还把家长制看作第一个社会发展阶段,所以也就暗示了两种划分方法的并行不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三大形态表述为“直接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自由人联合体”,进一步完善了“三形态”说。二、“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内在一致且互为补充
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五形态”论还是“三形态”说,均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找到相应的依据。“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从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面说明了社会形态的衔接顺序,两者之间既存在差异性,也具有一致性与互补性。
首先,“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存在一致性。无论“五形态”论还是“三形态”说,都立足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运动规律的深入考察,聚焦在对“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揭示,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深刻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发现,“前期历史的‘使命’、‘目的’、‘萌芽’、‘观念’等词所表示的东西,终究不过是从后期历史中得出的抽象,不过是从前期历史对后期历史发生的积极影响中得出的抽象。”只有把资本主义置于人类整个历史发展的序列中,深入探讨前资本主义诸社会形态,才能正确解读资本主义的起源,科学探索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五形态”论关于五种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也是“三形态”说中人的依赖性社会向物的依赖性社会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社会的转变过程。换言之,五种社会形态的演进过程也是人逐渐获得解放的过程,从人对自然、对社会、对人的依赖中逐渐解脱出来,最终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真正和谐,实现人真正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一过程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从人的发展角度看,“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 到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
另一方面,“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都植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基于社会基本矛盾分析的“五形态”论,从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的角度考察社会形态的发展。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关系的性质和水平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以人的发展程度为划分标准的“三形态”说,把人的独立程度作为社会发展的标志,但它也深刻揭示了人的能力是与作为物质生产方式中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力共同发展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着劳动成果的占有方式、交换方式和人的发展状况。如果没有分工和生产力的较大发展,就不可能由“人的依赖关系”发展到“物的依赖关系”;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旧式分工的消灭,就不可能由“物的依赖关系”发展到实现“自由个性”和“个人全面发展”。因此,“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说具有内在的和本质上的一致性。
其次,“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说具有互补性。“五形态”论对社会形态的划分,是指在世界范围内,人类社会依次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具体到每一个国家都必然依次经历这些发展阶段。相较“三形态”说,这种划分更为具体,准确体现了不同社会形态中生产关系的变化。五种社会形态的演进同时也是一个不断打破不同经济主体的封闭状态而向全世界成为一个经济主体转变的过程,“三形态”说以“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阶段交换关系为媒介,直观地反映了两种划分方式的对应关系,是对“五形态”论的一种积极补充。在自然经济的第一阶段即原始共同体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在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个人仍是不独立的。“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资本主义的产生要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为前提,因此也就使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关系变成了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人的相对独立性。在发达的商品交换制度中,“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别、教育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一切人身纽带至少都表现为人的关系);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而产品经济阶段,由于全社会就剩下一个经济主体,“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一个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别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而不需要交换作为中间环节。由此可见,“人的依赖”的发展阶段,涵盖了三个生产关系发展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但是,这三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差别很大,在自给程度上也相差甚远。比如,在封建社会,东西方交往和贸易一度很频繁。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逐渐发达起来,并为商品经济高级阶段——市场经济准备了条件,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可见,仅以人的发展程度为依据对社会形态进行划分,表达不出生产关系的差异,从中看不到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劳动奴役关系的产生和变化,也看不到人与劳动资料的结合方式。
最后,“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存在差异性。“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在对人类历史发展进行划分时,具有各自的视角,前者立足于与生产力发展相对应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后者立足于与生产力相对应的人的依赖关系的变革。“五形态”论把生产关系(核心是其所有制关系)作为划分“社会经济形态”的标准,内蕴着社会基本矛盾以及在阶级社会中的阶级关系,是对社会进步和社会性质的深层、本质的科学揭示。它偏重说明“社会形态”发展、更替和演进的内在必然性和动力体系,但没有对于人的发展作出相应的理论概括。“三形态”说从劳动及其产品占有、交换和使用的视角着眼,更多地反映了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它高度抽象地揭示了人的发展过程和状况,阐明了人类发展和解放的经济必然性。在“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体只能依赖共同体而生存,形成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原始社会之后,“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在第二大社会形态——“物的依赖”的社会中,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在第三大社会形态——“自由个性”的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这说明,“个性自由”的社会是由前一个“普遍异化”的社会发展而来的,它保证了个人最全面的发展,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三、不能以“三形态”说替代“五形态”论
“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说,都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是一种由客观规律支配、而不由人类目的和意志决定的发展过程。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学界出现了贬低和否定“五形态”论的观点,有人甚至重新挑起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被批驳且有定论的,即当年由一些托派人物提出的我国古代“不存在奴隶社会”、马克思的“五形态”论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论争;有人借以炒作“封建主义”中的“封建”的语源学考证,搞逆向思维;还有人否认五种社会形态的规律性,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机械的历史决定论。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文本和实践进行具体辨析与批驳。
第一,对人类历史上是否普遍存在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讨论,是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否成立、唯物史观在当代社会形态研究中有无指导意义的探讨。不同观点之所以对立,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认定标准不同。以封建社会为例,反对者以西方学者关于封建社会的定义——封土封臣、领主农奴、城市乡村的对立、政治上分散等特点——来为西欧之外的地区定性,结果把世界上大多数地区排除在封建社会形态之外。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封建社会作为一种经济的社会形态来看待,而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制度,在他们看来:“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封建社会有很多类型,它们既有很多共性,又各具特色。在论及封建制度时,马克思、恩格斯通常会加上一些限定词,比如“旧普鲁士容克封建制度”“俄罗斯的前农奴主”,马克思还分析了印度的封建化过程,探讨了波兰消灭封建权利、实现民主的方式。这些都表明,他们讲的封建社会并不局限于西欧。另外,马克思晚年根据自己对东方社会研究的新史料,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这种对于“三形态”说的新表述,并不是基于“人类的依赖关系”,而是基于所有制关系,可以简要表述为“公有—私有—公有”这样一个辩证否定的演进序列。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对“五形态”论的浓缩,而“五形态”论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第二,经济的社会形态的演变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社会形态的更替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有学者却据此否定社会形态更替的规律性。譬如,波普尔把规律与趋势截然分开,把可否重复看作历史有无规律的标志,认为“社会运动观念的本身纯粹是一种总体论的思想混乱。没有任何理由让人们相信,社会科学能够为我们实现揭示未来所储藏着的秘密这一古老的梦想”,从而否认人类社会发展具有规律性。实际上,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支配着一定社会有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有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历史规律)。”在列宁看来:“唯物主义提供了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它把生产关系划为社会结构……一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譬如说,划分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和另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之处,研究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同之处。”重复性和常规性就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律性和普遍性,它既体现为各种社会形态横向分布的普遍性,也体现为社会形态纵向演进不可逆的规律性。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人们通过对生产工具的改进增强了征服世界的能力,显示了人的能力的提高和选择范围的扩大。但是,这并非说生产力是可以随意选择的,因为生产工具的变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这样,生产力的发展就表现为一种自然历史的发展过程了,而它最终决定着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形态从低到高、依次更替的规律性。这一过程也是就人类社会整体而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第三,“五形态”论是“规律性”和“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形形色色的单一社会机体的结构、功能和发展中去发现其普遍性,从世界历史过程的多样性中归纳出其规律性。在生产关系层面,人类社会循着原始共产主义、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度的轨迹前进,将来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衔接顺序的这一规律性是就人类社会整体发展进程而言的,而不是指一切民族都要完整地经历以上所有的社会发展阶段。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并不排除某个社会在某个阶段上的“缺失”和“跨越”。社会形态发展、更替和演进的共同规律性和表现形式的特殊性,是历史进化的“共性论”和“主线论”与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统一。如列宁所说,“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一个民族是按其原有的发展顺序依次更替还是实现跨越发展,主要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这就是说,每一个民族并不一定都要完全靠自己内部的力量来积淀和酝酿出一个新的社会形态,而是可以利用其他社会发达的生产力,实现生产关系的移植。马克思曾提醒我们要注意“第二级的和第三级的东西,总之,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国际关系在这里的影响”。原生形式和派生形式的交往可以使落后地区利用自己的后发优势,学习先进国家的科学技术经验,从而跟上世界历史前进的总体进程。以东方社会(或其他地区和民族)的特殊性,来否认人类历史发展“五形态”论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既要像列宁那样看到“东方那些人口无比众多、社会情况无比复杂的国家里,今后的革命无疑会比俄国革命带有更多的特殊性”,进而应当深入研究和充分尊重这些特殊性,而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简单照搬马克思主义词句。同时,我们又必须承认“这些特殊性当然符合世界发展的总的路线”,即“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坚持和发展包括“五形态”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并非僵化的“决定论”,正如艾伦·伍德所评价的,“马克思与韦伯相比,正是韦伯而不是马克思通过一个直线的、目的论的、以欧洲为中心的历史观来看世界的,对于抛弃这些思想,马克思比任何其他西方思想家做得都要多。”
综上可知,“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二者内在一致且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共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各个阶段依次更替的历史事实。社会形态更替是“五形态”和“三形态”的辩证统一,不能用“三形态”说代替“五形态”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尤其是“五形态”论,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进行详细分析与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发展及其必然被社会主义社会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坚持“五形态”论,有助于我们在准确把握历史发展大势的基础上,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作者:吕薇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研究员;刘海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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