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款AI机器人聊天程序ChatGPT突然爆火,其既能写诗撰文,又能谱曲编代码的强大的文字处理能力,引发全网热议,人们一度陷入“饭碗焦虑”——还有什么职业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与此同时,AI将改变传统版权秩序的声音也再次响起。
AI生成内容能够构成作品吗?AI能够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吗?如何应对AI时代的新型内容生产带来的版权秩序的变动?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AI能够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
“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
“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
这三种观点背后的逻辑是什么?谁更有说服力?法治网研究院邀约了分别持这三种观点的学界代表,听听他们怎么说——
(一)
AI能够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
李伟民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对人工智能的话题保持关注和研究。2018年以来,就相关领域问题发布论文著作多篇。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现实问题。随着AI的普及应用,产生了版权秩序的动荡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AI民事主体地位,就像当初赋予公司法人地位一样。这不仅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应有要求,也是应对新问题的最为高效的方法。
而且,人工智能并非物。它能够像人一样思考,做出人一样的行为,也能够像人一样承担行为后果,尤其是强人工智能。此时,通过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让AI成为权利者,是法律顺应科技发展的要求。
AI是法律拟制的人,那么,其生成的内容如果满足独创性要求,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AI即为作者。承认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客观需要。
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ChatGPT等人工智能输出的产物,其创造性甚至超过人类自己的创作,其生成论文的价值甚至超越很多优秀学者的专著,对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更具价值,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认定的客观要求。
其次,在信息时代,这些智能产物蕴含的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如果否定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不仅会带来版权领域的秩序混乱,还会导致该类产物所附着的经济价值无法得到变现,人工智能背后的投资者的利益无法获得回报,会严重阻碍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比如ChatGPT生成的一篇高质量论文,如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那么投资者对于这篇论文的产出所付出的成本将会完全变成“公益”,这显然是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的。
当然,在赋予AI法律人格方面,要做好AI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制度设计,以防止其成为部分人推脱责任的借口,防止造成新的版权秩序混乱。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监管,这是在法律没有调整之前的一种正常反应。因为,目前关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问题处于真空状态,如果不予以严格监管,将会对传统的版权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随着相关法律的补充,比如承认了于人工智能及其输出的法律地位之后,严格监管的状态势必会改变。
(二)
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
杨荣宽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达香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年,发表领域内专业文章数十篇。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当中,人工智能只是人的一项工具,是物,不能成为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由人类头脑创造出来的。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要具备创造性,也要具备人造性。
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主要还是设计者的思想表达,属于人类智力成果。所以,ChatGPT生成的诗歌散文等,如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以某种外在形式表现,且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则可以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为人工智能背后的自然人。当然,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比如,在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下称“腾讯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即认为,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属于腾讯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法人作品。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
随着AI进一步发展,关于未来人类与AI在作品创作中的法律关系将如何发展和标定,应当密切监测和评估AI的能力,并静待观察。
ChatGPT既可以是提升效率的工具,解答人们的各种问题、创造出大学水平论文,甚至编写代码,亦可能被用于绕过安全机制,实施非法行为,如学术欺诈和剽窃、版权侵权等。近期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着眼于互联网内容安全和内容监管,主要可以应对服务使用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建立辟谣机制,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相关的信息的等内容监管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chatgpt等人工智能使用的合规性。
(三)
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的咨询专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
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在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即认为“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
据裁判文书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了要具备独创性要求,还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即自然人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其作者不能是AI。
而在案涉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中,无论是软件开发者,还是软件使用者,都没有对该分析报告的生成付出创作性劳动,故该分析报告并非传达软件开发者或是软件使用者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故不能认定为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数据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为作者设置激励汇报机制,从而产生“创作—回报—再创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而机器或者动物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进而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人工智能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无法获得作者身份。
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因而不能认定为作品。从激励创作的角度而言,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也不能激励机器进一步积极创作,故人工智能生产内容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END-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李兆娣
监制|余瀛波
编辑|李思彤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