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配套 法规、政策与实施细则的紧急诉求
关于对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配套
法规、政策与实施细则的紧急诉求
——退役军官付出国防义务后获得的待遇权利是终身享有性质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们是在企业的耄耋退役军官,渴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0年11月11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受到广大退役军人的热烈拥护,令退役军人振奋,以法行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保障维护所有退役军人群体合法权益武器。
您们忠实履行了习主席对退役军人的关爱与尊崇指示,以三厅中办发[2019]27号文和孙部长2019年8月28日在《学习时报》署名文章指出:真正成为“退役军人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维护人”的要求是对各级事务部门开展工作的指南,也是退役军人护法维权的行动准则。罗援少将的建言代表了耄耋退役军官的心声。希望事务部要“扼增量,减存量”尽快处理以往积累的存量问题,我们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这个“存量”问题也许你们也想到了,不过,还是要提醒一下,即(1949)年10月1日至(2000)年12底前之间国家计划安置在企业的退役军官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数十万在“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问题急需落实是客观存在的,这点不仅不能回避和绕开,若对这些耄耋退役老军转干部问题久拖不决会对军队建设、对其他涉军群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因此,请你们在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实施细则时不要忘记这个群体,明确其身份、落实政治、经济待遇,化解矛盾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不留后遗症,真正让这些耄耋退役老军转干部晚年有尊严地活着。
我们这些耄耋老退役军官留于世间时间已是倒计时了,渴望在此次制订落实“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措施细则时应按国字〔1979〕18号、中办发〔1983〕26号、〔1998〕7号、〔2001〕3号、〔2007〕8号、民发〔2011〕19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与地方党政机关同职级军转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同职级,同待遇,同抚恤,同调整,一视同仁将这部分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解决好。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履行了什么样的法律义务,就应当依法享有与履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合法权利。计划安置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安置在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一样,依法履行了国防义务,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和军转政策规定相同的待遇权利。
在我国各个时期对职业军人的称谓不同,实质上计划分配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是我军退役军官的重要组成部分。退役军官作为职业军人,履行了特殊的法律义务,应当享有与特殊国防劳动相对应的特殊待遇权利。退役军官付出国防义务后获得的待遇权利是终身享有性质的权利。被政府计划安置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政府给安排了工作、明确了职务、套改了工资,只能说明我们享受待遇权利的开始,并不是政府保障我们待遇权利主体责任的终结!
我们强烈 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中,妥善解决计划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待遇政策不落实的问题,从根源上解决好实现军转干部“稳定”的问题。
特此紧急诉求。
此致
全国人大法工委
计划安置在 军转干部(签名附后)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