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讲述了以工伤换取赔偿费用的女工故事。女工阿芳为了凑够儿子创业本金和婚房婚车,前后两次制造工伤事故。故意工伤事件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搁置 “工伤索赔困境”的现实来讨论。非虚构写作尽管强调写作内容的客观真实,但是故事的创作、故事如何被叙述的意义甚至远远大于故事本身,因为叙述视角和立场在制造想象。
从文章的前言我们就可以看出,对于作者来说,阿芳的故事——以故意伤害身体来谋取经济赔偿,指向的是工厂高层管理者对底层劳动者利用劳动法谋取赔偿的“愤懑”与“恐慌”。作者认为,阿芳代表着这样一群劳动者:熟悉、了解劳动法, 通过工伤的高额赔偿“致富”,这些劳动者的工伤是骗钱的手段。
这样的说法错在哪里呢?
被出卖的破碎身体
劳动法所设置的经济赔偿额度是基于伤痛对劳动者当下与未来所造成的损害而折算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养病期间无法正常上班的“停工留薪”、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费;另一部分是基于伤残程度对未来就业与生活影响的赔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者基本涵盖伤痛愈合所需要的费用,而后者则承担病痛所带来的后续影响。两重赔偿都具有正当性,理应是工伤者应得的。
在这位工厂管理者看来,阿芳在所谓合规矩的港资厂“用一条左胳膊和两条肋骨,换了44个月的工资”是一件“心满意足”的事情,是一件“幸运”的事情。这样的观点,是将生命的伤痛以及伤痛可能带来的持久影响排除在考虑之外。
阿芳评残评了七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所列的残疾七级评判标准是:“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据此,七级伤残的痛感可想而知,而且这些伤痛会对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文章的第5小节处理的是工伤治疗、工伤认定与鉴定的事情,这部分叙述对身体伤痛几乎只字不提,相反,作者将工伤治疗视为“难得休息的娱乐”,字里行间的叙述,将工伤期间无法正常上班拿到平均工资的待遇视为公司的“恩赐”:
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后,医生开具诊断证明,认为阿芳伤情恢复较好,可以回家休养,接下来的时间只要进行定期复查就可以。这一修养,就养了足足6个月。这半年里,公司按往年的平均工资继续支付薪水,每次检查还会安排专车接送,住在厂里免费提供的夫妻房里,阿芳每天不是看电视剧,就是看《奔跑吧兄弟》。
作者相当巧妙地将身体的病痛放置到后面故事的叙述中:即阿芳为儿子提亲时,对方要求要在县城买房。这时候,作者倒是花了很多笔墨来描述阿芳病痛的身体,突显一个身处困境的女性角色。于是一个劳动者的工伤故事被巧妙地置换为一个底层家庭伦理悲剧。工伤者遭遇工伤而带来身体疼痛,被换算为经济赔偿,本应该是被合理保障的劳动者权益。在这里,这样的合理性,却因为阿芳选择提前为儿子的“未来”预支工伤赔偿金而被质疑、唾弃,从而被瓦解。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悲叹工伤者对工伤赔偿金的处置方式,愿意放逐自己的生命保障而成为家庭伦理的“牺牲者”,但我们却不能质疑因为工伤伤痛而获得经济赔偿的合理性,用阿芳自己的话来说,即“自己受的伤是实实在在的,拿的钱也是规规矩矩的,没占工厂和国家一点便宜”。
在这篇非虚构的故事写作中,作者却因为前者而否定了后者,将靠工伤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视为作茧自缚、自食恶果、打破劳动法保护屏障的人,并且为企业用工黑名单正名。如果说这是一条“致富捷径”,我们可以扪心自问下,会有谁愿意用自己的身体伤痛来换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换取选择本身恰恰呈现了其生存的处境。
被囚禁的失语者
个人故事不仅仅是故事,故事也在制造想象,并生产话语。尽管非虚构写作以真实、纪实为基准,但是比其所谓的真实,真实的事件如何被呈现、如何被叙述则是更值得追问的问题。文章以正规企业高管的视点展示投机取巧、狡猾而又悲怜的工伤者。作者的叙述,不仅仅局限于阿芳个人的生命经验,而是自觉不自觉地跳脱出阿芳个人,指向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就是熟悉劳动法、了解劳动法的工伤者。而在这位HR眼里,他们是一群勤劳善良踏实肯干的“破坏者”。
于是,纪录呈现了符合规范的厂方、严格按照工伤程序的企业方与贪图经济赔偿、狡猾而可怜的工伤者。叙述可以制造想象,从文章底下的评论就可以看出读者是如何想象“工伤”与“工伤者”的;43条评论,将近7000个赞,只有2条评论269个赞谈到工伤者承受的伤痛与现实的困境,而其余的评论基本都是对工伤者的指责、批评或者哀叹。
我们承认确实存在故意制造工伤换取经济赔偿的个例,但是在工伤者所面临的巨大困境面前,这样的极端个案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它不应该成为我们想象“工伤”与“工伤者”的路径和切口。我认为,在提及故意工伤的个案中,作者不能忽视、不能搁置庞大的工伤者争取权益障碍重重的事实。文章中提及阿芳进的工厂的用工条件——技术员定期维修机器、安全措施周密、社保齐全,这个并非工人的普遍现实;因此,通过法律程序顺利拿到应有的工伤赔偿也并非工伤者的普遍事实。
据一线工伤服务机构的数据统计(基于工伤探访2013-2017年共3576份样本),工伤者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低于百分之五十,2017年统计数据劳动合同签订率是35.3%;工伤者保险覆盖情况很差,2017年数据统计有57%的工伤者没有保险,有8.4%的工伤者表示不清楚自己的保险情况。据NGO圆典工友服务部发布的《2010年珠三角工伤总结报告》(报告基于东莞市深圳市8家医院1000名左右工伤者的访谈、调研形成),发生工伤事故后厂方采取抢救措施的只有85%。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87%的厂方发放的是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而有2.1%的厂方根本没有发放工资。已有13年工伤服务经验的一线机构所撰写的工作报告指出,工伤者普遍对处理程序及相关法律不了解,无法妥善提供诸如劳动关系、病历资料、工资证明等。由于用工不规范(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发工资不用银行流水),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推卸赔偿责任,压低赔偿额度。最明显的是,工伤者很难拿到与实际工资相符的工资证明,获得合理赔偿。
如果我们将以上的工伤困境纳入考量,就会发现文章最后通过阿芳的故事导向的结论的荒谬性:作者为企业黑名单正名,并将故意制造工伤的劳动者指认为劳动法的破坏者。文章是这样说的:
现在,我们仍在不断更新着用工黑名单,社保网也可以核查工伤记录。
正规企业不再给他们工作机会,能进的都是些管理不正规的小工厂。劳动法本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屏障,可他们却在打破这个屏障。当他们不再被保护,今后又该如何自处呢?
阿芳因为连续受工伤而上了企业用工黑名单。企业用工黑名单的潜在逻辑是劳动者不能太过容易受工伤,企业在摒弃那些容易连续受工伤的劳动者以降低用工成本,而这事实上加大了工伤者再就业的困境。
被神隐的劳动者
作者的结论更是难以理解,“劳动法本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屏障,可他们却在打破这个屏障”,而目前工伤的巨大现实是,是企业在千方百计地在打破劳动法的屏障,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企业的责任逃避而在不断地被延宕、搁置甚至抹除。
企业通过建立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诸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临散化、用工不规范、不承认实际工资)来逃避应有的责任,在压榨劳动力的剩余价值之余,并不想承担劳动者工伤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比用工黑名单更迫切的,难道不是企业黑名单么?
总而言之,文章的叙述将劳动者的工伤问题转化为一个家庭伦理故事,将工业生产制造、资本压榨背后的劳动者的生命议题转化为一个“为了老公、孩子,家庭,而不断故意伤害自己身体讹钱的悲剧女人与母亲”的家庭故事。
于是,一个极端的连续故意工伤故事很快被泛化为一种城市中产所想象、资方企业代表所厌恶的“工伤讹钱”现象,而那些劳动者的故事却隐匿不见,因为制造生产而被搅进机器的手脚、身体都不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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