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解决国企改制遗留问题的建议
赵剑斌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到本世纪初,甚至拖延到现在,全国各地从南到北的国企改制工作大面积大规模地开展一直没有停止,经过二十多年,涉及到五六千万的国企职工下岗、身份置换问题,涉及到五六千万国企职工合法权益被侵犯,需要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维护的问题,也涉及到社会转型引用的社会震荡如何应对、社会稳定的长治久安如何维持的问题。
东北三省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重工业基地,国企产值高、职工基数大,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由国有企业转为民营企业,引起相当强烈的社会震荡,社会矛盾和激烈冲突的爆发不可避免。这些矛盾和冲突也必然要触犯到千百万国企职工的切身利益,由于社会改革和国企改制不断提出新举措引发新矛盾,有些制度性的补救措施难以及时出台跟上,那么如何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如何解决国企改制遗留的诸多社会问题,更有利于化解由此而触发的社会矛盾和激烈冲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严肃课题。
从依法治国的思路出发,我建议提出合法解决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建议一些规范处理这些问题的合理化措施:
一、 建议认证国企改制期间职工代表的维权成本和协助政府维稳的成本,补发赔偿此期间拖欠的工资、核销相应的费用
由于一些相当数量的国企改制时,政策不配套、资金不到位,补偿不及时拖欠在职经营时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保医保资金,势必引发职工集体维权行为,维权活动需要有一定权威和能量的职工来组织、宣传、引导,开展相应的媒体公关、社会公关,寻求社会舆论和政府高层的关注,进行资产变现、兑现经济条件、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
在国企改制中,要允许民主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进行媒体公关、社会公关,组织职工集体维权和协助政府维稳,以减缓社会激烈冲突,引导社会矛盾向社会和谐转化,既维护了职工权益,又控制了社会稳定,政府对此应该予以认定。对他们为此做出的有效工作和特殊贡献给予工资补偿,相应费用给予核销。
我本人就是一个国企职工代表,存在一个补发工资核销费用的问题:
15年前在职时,我曾经被单位1000多职工民主选举为职工代表。为了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偿还职工集体的工资福利欠债,在上级机关和单位领导的支持下,到2008年主要做了四项工作:
A、我利用本人兼任的中国社科院解放区文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哈尔滨市文联文学创作所特聘作家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广泛开展社会公关活动,邀请人民日报记者、新华社记者、黑龙江经济报记者分别采访单位,发内参、发消息、写文章、出书,邀请国内著名学者、专家来哈在省委党校召开以本单位国企改革为主题的研讨会,我本人也在国内主流媒体杂志上发表文章、出版以本企业为原型的长篇小说,引起高层重视、扩大社会影响,并将这些材料通过社会关系寻找中央机要渠道呈报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阅批,在企业流失两个多亿资产的情况下由市长主持会议由政府出资8000万,对企业问题的解决偿还职工集体债务起了关键性的促进作用。
B、我曾经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联系其他单位交涉问题,促使其收购改制、变现企业资产、合理安置职工。
C、我曾经到省市区政府部门上访,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反映单位问题和职工集体诉求,以致赴京去国务院、中纪委上访,寻找关系呈递材料、反映问题。
D、我曾经应区政府领导及信访办的嘱托邀请、大力协助政府维稳,既能合理解决问题,又能防止单位职工集体上访的过激行为,减少负面影响。
我已经提供了大量的人证、物证、书证,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证明我从事这些活动的真实性,来说明我的诉求的合理性。我个人的诉求是:核销我从事上述活动所垫付的费用,补发此期间的工资。
当初,我曾经跟区信访办主任和工信局领导提出过个人诉求,他们当时答应要我等到企业清算解散以后办理。
在长期拖欠职工债务,难以合理安置职工生活的时候,我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协助单位领导以各种方式苦口婆心安抚广大职工,稳定他们躁动的情绪,研究维权策略、力争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缓和逐渐激化的社会矛盾;接受区信访办领导邀请、参加区长主持的稳控会议,按照其嘱托协助政府维稳,尤其是在奥运会期间、两会期间、上级领导来省市视察之际的敏感时候,为防止并阻止职工进京、上省集体上访,防止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办公,自垫费用数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相关领导的赞许。
我在没有工资的情况下做了九年工作,期间我曾被一所民办大学应聘为大学老师,但因为要求坐班而辞去,只为了胜任职工代表这个无冕之王。
七八年来我不断地上访投诉,对工信局和信访办的久拖不决、敷衍塞责、推诿、弄虚作假、不作为颇为不满,多次致信哈尔滨市政府领导,由市信访局多次下发转办函、交办函、督办函给区信访办,由区发交办函给工信局,直至2015年10月13日由市信访局领导亲自主持视频督办会,才于次日初次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意见:只支持我核销我维权和维稳所垫付的费用的诉求,不支持补发工资的诉求。对此我不同意,经申请复查已撤销原答复意见,重新办理。目前又超过重新办理期限,陷入新的久拖不决之中。
2014年10月,我在《赵剑斌接受英国〈卫报〉记者采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谈几点想法》中,简单谈到我追讨工资的遭遇:“我已经投诉多年,今年1月,由省市政府信访部门转办给区政府信访,以交办函的形式要求区工信局处理答复,但至今没有出具答复意见。为此,我今年多次去省市、北京上访,要求上级政府督办、催办,均没有告知书,一直拖延不办。政府不作为,作为个人根本没有什么办法去追究政府的责任。”
由此可见此案“九年工资拖欠,八年追讨未果”,其关键在于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原则,明确认定和具体考核维权和维稳的成本,希望国家政府能够出台认定和考核的办法,用具体政策解决此类现实问题。
二、 建议应该有专门部门机构复查考核国企改制操作是否规范
2013年我接受《国企》杂志社记者采访时提到:“国家对安置职工不合理的企业,对改制不合法的企业应有复查审核的程序,有专门的机构来加以纠正。否则,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相关部门和措施来维护。国家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对查处腐败贪官,对合理安置下岗职工,至今没有一个对口的专门机关来负责。其实这几个方面是连带着的,职工上访都要分别找纪检、检察、国资委、上级行政单位几个部门,非常麻烦,而且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
因为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国企改制期间国企资产大量流失的渎职失职罪责普遍得不到追究,没有部门具体追究,一般职工群众弄不清国企资产如何流失,如何变现及变现的去向结果,没有一个明确的交待,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尺度,就剥夺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和切身利益。就这么轻易地不了了之,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都没有一个具体交待。
我建议应该设置一个过渡性的国企改制审查部门,既能安置好职工生活,又能够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下岗职工改制期间的职称评定问题
国企改制期间,职工下岗或者给私企打工或者自谋职业,技术和业务有所提高,但是因为不在体制内,没有单位归属,职称评定没有地方申报考核评定,到其退休时退休金会受到影响。因为退休金的发放标准要计入职称评定级别这一因素。我建议下岗职工在国企改制期间、买断工龄以后,以至退休以后都应有机会有资格不断定期评定职称,在退休金发放标准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达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
四、 建议由政府给下岗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给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分到住房的职工给予一定补偿
可以说,现在很多国企职工因为企业经营问题得不到住房公积金,或者国企改制后取消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分房待遇。那么,面对有的分到住房,有的没有分到,有的分的多有的分的少的不公平现象,如何纠偏,如何补偿呢?
如果原企业单位的资产能够变现提取用来补发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则可以补发。如果原单位没有条件解决,则可以用政府负责筹集的资金解决,包括已经退休的和离休的企业职工干部的待遇应该由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落实解决,不要处于无政府状态无人过问无人管理状态。
五、 建议对有特殊贡献的下岗职工及时予以奖励、荣誉、待遇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的原国企职工并非一无长处,无所作为,他们有可能背水一战在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各个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创造出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获取令人可喜的成效。国家应该对这些人员及时予以奖励、荣誉、待遇,应该有一种机制有一个部门来管理如何发现、考核,如何给予奖励、荣誉、待遇。
六、 各级政府召开两会应该有下岗职工的代表名额
全国的下岗职工有五六千万之多,他们的情况应该有人反映,他们的利益应该有人维护代言。这是不可忽视的群体、是切身利益普遍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为他们代言、为他们维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当务之急。他们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到现在已有几十年了,已经积重难返。这方面的缺失早就应该得到补足、改正。应该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中给他们留出选举的一定名额,有代表他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每年定期召开两会时,应该有来自社会底层的代表为这些弱势群体提出相应的提案,出台相应的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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