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七月初我们转载刊发了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何建立新型集体村社,走出异于大规模城市化的另一种发展模式,实现收入增长、社会安定、公共服务完备、乡风文明重塑?仝志辉在文中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将村民团结起来,并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基层问题;改进村民自治,破除形式主义,发挥村民参与和民主议事协商制度,真切地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实现三治融合,在自治以外,发挥德治和法治的作用。集体村社只有在集体经济之上,通过对各类组织的支持,以及对他们的协同管理,才能建立起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性架构。
文章认为,“实现德治就是村党支部和村里的精英,基于村民的根本利益和道德心,做出志愿行动,起到组织和带动群众作用”。本号认为,在党支部为维护并发展村庄的公共利益而勇于当先的同时,村庄中一定会涌现出热心公共事务的普通村民骨干。他们不一定是在集体村庄启动前就已经功成名就的乡贤,但他们的力量值得挖掘和发扬。
作者|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农村合作制研究、农民政治行为研究、农村政治研究
转载编辑|谢非
后台编辑|荆吉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农村社区治理在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基础性作用,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它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实践中,人们普遍感到,农村社区治理头绪非常多,工作内容非常庞杂。而乡村振兴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落实在农村社区一级,也就是说,要体现在农村社区治理上。面对这样的工作局面,我们更需要加强对农村社区治理内涵的理解,以便抓住根本,实现纲举目张。
本文试图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农村社区治理工作所要依据的制度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农村社区治理要在怎样的制度基础上推进?第二,农村社区治理工作怎样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基础优势,从而更好实现加强农村社区治理的工作目标?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能够理解农村社区治理的本质及特殊性,从而对农村社区治理采取更为自觉和更为关键的工作措施。
一
农村社区治理的突出地位
1、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治国理政总体布局做了一个通盘部署。改革开放始终在路上,改革的目标是要建成一套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要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能够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比如中美贸易战等问题,都依赖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用我们的制度优势来化解和回应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没有完全实现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布局当中,农村社区治理具有基础性地位,如果今天农村社区治理不加强的话,国家仍有潜在的治理风险,从党的执政地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仍存在隐患。
2、加强农村社区治理是国家主动谋求村庄良性转型的积极举措
今天的村庄和过去的村不一样,农民的生活状态和我们理解的传统农民不同。有些村庄在空心化,有些村庄在城市化;有的村庄在消失,有的村庄在扩展;有的村庄的常住人口规模是原来的十倍,甚至是二十几倍,但有的村庄却只有十几户、二十几户;有的村庄在沦落(衰落),有的村庄在发展;有的村庄了无生气,而有的村庄的新的问题根本想象不到。村庄这个农村社会的基础社会单元,在它激烈变动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良性的转型。为推动这个良性的转型,国家的应对之策就是加强农村社区治理,这是主动回应村庄变化的一个工作举措。
3、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论述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20字总要求,第二部分是对重要的农村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部署,第三部分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第一部分的20字总要求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这个目标其实是针对农村社区,或者农民所居住的地方的发展目标的一个总体描述,这实际上是我们农村社区治理在追求的。第三部分讲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就是农村社区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十九届四中全会接续十九大,对城乡社区治理做了直接部署。第一段说的是社会治理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社会治理很重要,农村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这个提了一个总体的要求。社会治理体系关乎我们国家社会治理方面的一个制度性安排,那么这个制度性安排,对农村社区治理也是适用的。农村社区治理提出的一些制度性目标,就是在这个总体要求下的具体化。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农村社区我们也想建成这种状态。不想农民各自为战,纠纷不断,相互离心离德,不仅人走了,村庄空了,而且心也走了。
第二段话是,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农村社区治理,它是基层社会治理,实际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比如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种单位,农村社区治理是在城乡社会治理之下,基层治理前面就是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对应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我们就可以从总体上理解农村社区治理所处的这样一个基础性地位,它是在从国家到社会这个链条中最基础的部分。
农村社区治理包含的内容非常多,从组织架构、村民自治、社区服务、社区文化,还有社会协同。这些工作内容有怎样的内在统一性,这是理解农村社区治理的核心所在。因此,我们首先必须理解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农村的基础和社会组织是怎么来的?我们目前的村庄制度是怎么出现的?
第二,加强农村社区治理,要在现实的基础上来做,这个基础就是集体村社制的村庄制度。
第三,加强以集体村社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应该有什么样的工作思路。
二
从家族村社到集体村社
是我党对我国村社传统的创造性利用
中国传统村庄是按照邻里关系、血缘关系组成的,可以称作“家族村社”。在我国现在村庄里,还保留着这个东西。它内部以伦理原则作为基础。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在这个基础上去除它的血缘联系的基础性地位,而代替了一个新的联接形态。现在的村和过去的村庄相比,有一个基本的元素还保留着,就是村社,过去的村是一个村社,今天的村还是一个村社。那什么是“村社”呢?“村”是一个地域性的单位,“社”是一个共同的经济生活组织。“社”就是说,在家族村社时,是各家种各家的地,但它有一些公共性的经济生活,村庄是有公共边界的,虽然是各家各户住在一个村里,但是它有一个公共的东西,公共的经济收入,这部分可以叫做“社”。“社”可以用于概括诸如各家祠堂、各种民间组织,超出一家一户范围的民间组织,还有一些公共活动的组织,它是村庄公共生活在经济上的支撑。
家族村社整体上没有什么发展能量。在过去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弱者很难摆脱地位。而农户可能通过家族勤劳努力,三代可以致富,但却无法忍受多子均分财产以及自然灾害、土匪战乱的侵蚀,导致家族由盛而衰。一个村庄可能由之前的非常显赫,转而遭遇灭顶之灾。家族村社并没有自己强大的经济支撑,它没法谋求让村庄每个成员都发展起来。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实际上是想改变这个制度。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创造了一种新的组织,我的理解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衔接元素的新组织,可称作“集体村社”。“集体村社”这个制度可能在政策用语上不常被提起,但人们在总结历史时却绝对不能忘记。
陈锡文是我国“三农”工作的重要领导人,他在总结农村改革四十周年经验时曾经说到,农村改革有四点经验,其中一个经验是“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集体经济的组织制度,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层社会的村民自治制度,都是从这个制度上产生出来的。他说,我们改革开放搞了四十年,没把土地集体所有制给改了,没把土地的集体所有给搞成私有了,正是我们保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我们所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有集体经营制度进而有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才有农村基层社会村民自治制度。他这句话实际上就是想概括,我国农村的这种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什么,它的实质是什么,它有几个构成部分。
农村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够重新得到加强,是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有关。应从积极的方面理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之上的农村整体的制度安排。就是说,它不仅是防范风险,它还有更加积极的作用,否则不足以理解这个制度为何到现在还保持着。目前的好多改革还想去强化它,让人们认为,它还能带来更多的好处。本文将从集体村社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只有理解这个问题,才能去巩固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并且结合新的形势,来构筑所谓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有效。从认识上来讲,这是搞好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从工作部署来讲,它是我们抓好农村社区治理工作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三
集体村社制是我国农村社区治理
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那么,什么是本文所说的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呢?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集体村社制度。这个集体村社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系列的组织,也可以理解为一系列的制度。村庄千差万别,我们的农村工作复杂多样,但所有的村在中国就只实行一种制度,可以说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村社制度。
那么集体村社是怎么来的呢。集体村社第一个形态就是人民公社。在大公社时期,就是把一个地方所有的生产大队都合到一个大公社,它的理解是,整个一个人民公社就是一个村社,人民公社内部的地,是属于全体人民公社社员所有的。不管好地坏地、大块地小块地,都统一归人民公社社员所有。后来,从大公社退回到小公社,就是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的集体所有放到生产队。改革开放后,很多地方把现在村小组一级的土地归到村委会,实际上就是由生产队这一级提到生产大队这一级。但不管怎么说,我们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是来自人民公社体制。
为什么要建人民公社这种体制?人民公社的好处有两个,第一,方便国家搜集余粮;第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当时建立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国家整体现代化安排的一部分,支持了我们国家在毛泽东时代,在改革开放之前,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包括支撑了我们国家科技的发展,能让这个国家真正站立起来。所以,人民公社体制的作用是历史性的,不容否认的。但它确实也存在一些失误。
人民公社是一个特殊性的制度安排。首先是保证集体发展,然后每家每户才有发展。那么就是用这样一个体制,我们创造了一种新的农村社会组织的形态,这个就是集体村社。多数情况下,一个生产大队是在过去多个自然聚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里面分了一些生产队。但他们在地域上是住在一块的。而且在人民公社时代,通过建这个集中居住,把农民的住宅相对集中,尤其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很多村新建了住宅,进行了规划。农民集中居住是为了节省土地,为了方便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集体居住共享劳动成果。那么集体村社既有地域性的村,又有一个集体经济存在。这样的村庄相比原来家族村社相比,它的集体实力更加强大,它自己发展的规划性更强,在当时出现了一些先进村庄。这是集体村社的第一个形态。
集体村社制的第二个形态是今天我们要建的新型集体村社。正是基于集体经济发展对于农民、对于农村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壮大集体经济。那么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布局或者说党中央的整体谋划里,新型集体村社是什么呢?首先是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地三权分置。第二是土地尤其是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内部整合的基础上,以村庄为主体,去招引和整合外部资源。今天我们能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特殊法人地位,它是一个组织,一个合法性的组织,它通过和外部资源进行对接来发展自身。第三是集体村社的成员平等享有集体所有的福利和保障。第四是在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分离基础上的经社互构。具体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独立财权,村社依赖集体经济收入和国家财政投入进行公共服务和社区管理。第五是在村党组织统领之下,政经社合一或者协同的治理。这就是我认为的集体村社当下的形态,这构成了农村社区治理的现实基础。
总之,集体村社是怎么来的?集体村社就是我党充分发掘农村社会中的村社传统,充分发扬农民互助合作的生产传统,创造性地利用家族村社拥有公共性的资源和进行公共事务治理的传统。村社即使是松散结构,它也非常讲究公共性,在家族村社这里面就有。在家族村社层面,有公共财产,也有公共治理。例如,如果子女不孝,就有人来指责你,就有乡绅来规训你。在传统家族村社条件下,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它是有公共性治理这一面。在新中国成立后,村级治理把这一面都结合起来,包括族田,公共经济活动等,这个传统被创造性地发挥出来,但是它扩大了范围,通过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成员共享经营成果构建出农村基层建制。这就是集体村社,它的突出特点是政经合一、成员平等和共同发展。它有自己的地域范围,也有自己的人员范围。集体村社最重要的制度创造,就是对集体地域范围内的各种资源的确定以及对它成员之间的受益关系进行了重新构造。这是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而且我们认为它是有生命力的,未来还将延续的一个制度。
我们可以在集体村社制度上述含义的基础上重新解释一下“为什么集体村社是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基础”。一个通俗的说法就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我们曾经以为,中国要建成一个现代化国家,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要现代化,那么肯定要像西方社会那样,人员高度流动,城镇化率可以达到80%,只有少量人口住在农村,住在城市里的人和土地没有关系,没有长期居住家乡这样一种生活状态,工作可能是随时迁移的,工作会变换很多,居住地也是要更换的:这个就是我们中国要谋求的未来,但这个未来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一个是自然资源条件不允许,如果说中国14亿人80%都成为市民,这么多人口,实现高度的城镇化,不太现实。这是一个约束性的条件。第二,那不是中国人的一个理想生活。从中国人的文化观念和习性来讲,从中华民族的理想生活来讲,比如我们希望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就是家庭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社会组织,不希望隔代分离。今天农民工流动造成的留守子女、留守老人,这是中国人不希望看到的。那么怎么创造三代同堂、四代同堂这样一种生活状态呢?高度城镇化或高度流动性这种状态是不利于中国人这样的生活理想的。但集体村社却给我们提供了追求中国人的理想生活的另外一种可能。它充分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来优化这些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产生的效应。所以我们说集体村社整合了一方水土。
另外,它把一方人变成有紧密社会连接的这样一个社会组织,比如现在搞新型集体经济改制的一些村子,一个乡镇范围里,一个村的农民可以到另一个村去买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他还是原来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原来所在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他都能享有,但他居住是在临近的地方。或者我也看到,有的甚至在一个县的范围,可以做到居住相对灵活。中国人既希望改善自己的现代生活品质,又希望有浓厚的人际社会关系。这个是通过对一方人的重新组织而建立起来,我这里说的是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通过两个基础性的社会制度,一个是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一个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有了一方水土,有了一方人,怎样让一方水土能养得起一方人。有的地方一方水土就养不了一方人。比如,现在搞脱贫攻坚,部分村庄要搞移民搬迁。从我们中华民族的发展来看,一些历史长的地方,都具有养得起一方人的条件。
集体村社它的内部发展机制是什么呢?它的发展目标不是追求大富大贵。它不是像一个企业一样,它有一个综合性目标,既要收入增长,也要社会安定,公共服务也要好,还要乡风文明。它是一个稳定有序、稳定发展的目标。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发展。那么它发展的机制是什么呢,这里有三个侧面。第一个是要涵养一方水土,就是要保护自然环境。第二个是造血,就是要发展集体经济。第三就是综合,政经社合一,互相支持。这是集体村社发展的一个内在机制。我们今天做农村社区治理,就是要把这个机制充分地活化出来,把它显现出来,让它能够起作用。
本文把农村集体村社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大家不一定同意。因为很多村庄没有集体经济,很多村庄都已经要撤并了,那我说这个集体村社是作为所有村庄的一个内核去讲,有的村庄它没有把这个表现出来,发展状态就不是特别好,当然它从建制上取消是另外一回事。那么,村庄如果合并了,能否把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呢,实践中它没有取消,它可能是村集体股份合作社还保留,或者几个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成为一个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干脆就合并为一个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保留着。即使建成了居委会,它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内核还是存在的。由于集体经济存在,它对每个集体经济成员的平等分配和照顾的责任还是一直存在的。所以,这种村改居的社区,相对城市社区来讲,它还有另外一层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就是集体村社制度。
这个制度是具有生命力的,是需要保留的,而且是需要充分利用的。那么集体村社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同样为未来的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统一的治理主体,这就是我们刚刚讲到的,村党支部为主导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各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有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比如农民的土地股份经济合作社,它可能不包括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村民是用土地承包权和对他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组成的部分集体成员的这样一个合作经济组织,这个也和集体村社组织的制度基础有很大关系。那么这些都可作为治理主体。这些治理主体包括村民自治组织,比如村委会,在一些村里,外来人口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参加村委会的选举,但仅仅是选举,另外还设定了不能在原属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选举。这些外来人口,他们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有选举权,但是只有有限的管理和参与权,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权他更是无权享有。那么这样我们一层一层看下去,其实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还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的这样一套制度安排。包括村党支部,也与这个有关系。村党支部能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集体经济。
四
加强农村社区治理的关键举措
既然农村的组织建制核心是集体村社制,那么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来谋求通过发挥其制度优势来加强农村社区建设。
1、加强农村社区基层党建
对基层党建有人认为是党委组织部的工作,和农村社区治理没太多关系,但是我认为它是社区治理最基础性的一个工作。加强农村社区基层党建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第二个含义是党的领导必须在社区层面具体地实现。
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与党的性质有关系。中国共产党《党章》上有两条,一个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一个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两个同时存在。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类大同这样一个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一部分。党基本历史使命是什么呢,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了中国共产党,才有了真正自立自觉的中华民族。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一个先进性的政治团体,这个政治团体和西方政党团体完全不同,不是现代议会政治下的政党,是一个让全体中国人民能够团结起来的一个组织力量。现在党的工作不完全是政治性的工作,要发展经济,发展社会组织,要加强社会治理,这些都要做。为什么要做这么大量的工作?因为我们十几亿人口,要能够组织起来,那么这个组织首先要有领导功能,所以我们一般强调党的组织纪律性和民主集中制。我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核心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还有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从诞生开始,就有一个使命,把中国人民团结起来,要去谋求中华民族的独立、富强和中华民族的复兴。这个由中华民族最先进的分子,也就是各种人群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组织,是为了什么呢?就是使这个国家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各方面的发展。所以,国家的发展和党的发展是一体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讲五个方面的国家基本制度时,第一条讲的是共产党的领导。所以我反复讲这个道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得以组织起来的一个凝结剂。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一个整体性的中国社会。
那么共产党基于这样一个地位,对自己的使命是有要求的。这里面第一是尊德性,要求始终保持道德上和思想上的先进性。第二是要不断创新。针对今天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党就要抓好这个事情。比如有的地方子女不孝,老人生活境遇不好,这个看似家庭问题,但这个是共产党要管的一个事情,因为这个是中国社会问题。
农村基层党建的第二个要求是,党的领导必须在农村基层社区实现。如果基层组织涣散,那党的领导就是虚的。这一点也是对党的领导的一种根本性理解。如果党组织仅仅是天天组织学习、思想汇报,包括现在抓基层党建出现的一些形式化的内容,这就不叫基层党建。基层党建要实实在在解决地方一些问题,解决所在组织的问题。十九届四中全会有一个论题,提出“全面领导”,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当中,都要健全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是要管人”这样狭隘的理解,他要承担任务、要解决问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党关心的问题。共产党的领导就是一个个基层党组织在行动,这是共产党存在的一个最基本的状态。一个一个基层党组织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那么共产党的领导就实现了。这个不是我们所说的科层式的组织形式,从上到下组织命令,而是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总书记都是心连心的,全党同志的意志是相连的。
农村社区治理是一项高度创造性的工作,首要的工作就是把农村社区的党组织建成坚强的领导核心,打造成学习性团队、使命性团队和开拓性团队。它不是说上级布置什么我就做什么,不是上级说这个事情该怎么做我就一定要怎么做。因为每个地方的问题特别特殊,就是必须要有创造性的工作。所以这就形成了党组织和行政组织之间的互补。行政组织是命令性的,他是首长负责制的,按照上级指令和政策去做一些部署和安排。但是社区层面,他必须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体来说,基层党组织要提出切实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用创造性的手段来完成这些任务。
2、改进村民自治
单纯地给农民选举权利并不能解决农村社区的治理问题,而是要通过加强党组织领导,强调党组织对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和领导,强调普通群众对村干部的监督。因为过去村民自治有形式上追求民主的缺陷,就是仅仅追求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比如各省都有一些村民委员会的实施办法、选举办法,包括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但这些如何落到实处,这个方面做的不够。
浙江象山有一个村民说事制度,2019年6月在象山召开了全国推进乡村治理的现场会。他们的“说事”,就是打破那种形式上的东西,按说“说事”要到村民代表会议上去说,但象山是村民只要有事就可说。你可以找村干部说,也可以找村民代表说。每个月固定一到两次说事会,任何事都可以拿到上面去说。也没有固定一律的议事规则,他是通过最广泛的农民的参与,使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实处。这样村里就掌握了真正的情况,包括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就把握了村庄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想到了具体的办法。而且这个说事会还有监督功能。你说完了必须“议”,就是商议。你村“两委”必须要商议。然后马上就“办”,办完了就是“评”,“评”就是每年村民要给每件事打分,给每个村干部要打分。打分结果关系到村干部的奖励工资,所以村民自治就落到了实处。充分发挥村民参与和民主议事协商制度,让大家能够用多种形式充分落实,这是我们改进村民自治的一个切实工作目标。
3、实现三治融合
在村民自治制度之外,要开发多种治理手段,就是把德治和法治的作用发挥出来。实现德治就是村党支部和村里的精英,基于村民的根本利益和道德心,做出志愿行动,起到组织和带动群众作用。就是让村庄中的先进分子真正发挥先进作用。这个可以和基层党建做一个统一的理解。比如乡贤,在浙江东阳有乡贤数据库,各级乡贤组织。乡贤是德治的一种体现。通过一个村里面从经济实力到道德意识都比较好的人,以他的捐赠或投身公益行动,去触发这种活动,然后带动大家从善向善,使每个村民都为公益着想。但这个德治是需要党组织来组织的。党组织它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先进者的集团,德治首先要在党组织身上体现出来,而不是单纯说乡贤是主体。党组织要组织乡贤进一步把道德心、公益心和治理作用发挥出来。这是德治。
第二个是法治。法治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把地方性的特殊问题通过法律手段形成地方性法律,然后交由村庄贯彻实施。这是法治的一个含义。第二个含义是,每个村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利用村民主体的力量去让它得到实施。这个是法治。当然在这之上还有很多法治的形式,比如法律工作者下村,但这些都不是最根本的,上面这两条更加基本一些。法治尤其是村规民约,有了村规民约,我们可以赋予各种村庄的社会组织以实际的权利。比如红白理事会等各种社会群体。一些社会组织不是全体村庄成员的,比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一些道德倡导的组织、公益捐献组织,或者是对某种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组织,我们可以通过村规民约赋予它全体村民都认可的权力,然后由全体成员来监督他,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这是在一个村庄里有了法度,有了规则,来发挥法治的作用。
现在特别强调“三治融合”,但“三治融合”实现难度很大。如果没有集体村社的坚强基础,就很难实现。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可以持续发展的集体经济,别说法律之治的法治,就连村规民约都很难执行。因为村规民约需要有一些奖惩手段,与集体经济实力都有关系。德治要想从根本上得到弘扬也很难。例如,在一些基本的社会秩序、规则方面,道德模范的倡导,通过村里出去的那些人的经济上的捐助,或者资助村里的教育,或者修桥补路,等等。但是如果普通村民连生活也没有保障,就不可能人人讲奉献人人讲道德。那么村民自治更是如此。村民自治需要有它独立的经济来源,现在村干部的工资是上级给的,但村民要求的事情不是上级布置的,如果要他们全心全意完成这些工作,村集体经济就要给他们一部分额外的经济激励。对村民急需办理的事情,村集体经济要能够提供支持。这样的自治才能落实,才能实现自己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集体村社只有在集体经济之上,通过对各类组织的支持,以及对他们的协同管理,才能建立起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性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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