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可以享有“治外法权”吗?
――兼与何新先生商榷
“治外法权”在本文中是比喻义。
“治外法权”的本义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一般是外交官或者来外国访问的国家领导在外国内不受该国法律约束,而由本国管辖的一种国际规定。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以这些“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理由,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因此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领事裁判权。
美军士兵前几年在阿富汗枪杀16名平民的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国防部长等不断道歉并称将严惩作案者,但世界舆论却越来越质疑纵容美军士兵在海外为所欲为背后的原因——美国军人在国外享受的“治外法权”。目前,美国在世界100多个国家有军事基地或驻军,而随着美军士兵的身影一同出现在世界各地的,往往是一纸不受当地司法制裁的 “驻军地位协定”。这样的协定常常在强奸、杀人等美国兵犯下的各种罪行后扮演保护伞。
在这里,“治外法权”的关注重点不是某个人是否有罪,而是这个人是哪一国家的人?并且由于特定人员不受本地法律司法权约束,往往会交由其本国审判,而审判的结果通常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判无罪,这种做法助长了某些国家的人员在驻在国为所欲为的歪风。
话归正题。
据百度新闻:
“以监督公车私用而出名的“广州低保户区伯”区少坤,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及网友贴出的《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26日晚23时许查获嫖娼的区少坤及冼某,区伯、冼某及两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3月30日下午,“长沙凌杰07”等三位网友去长沙市看守所探望了“广州区伯”,“长沙凌杰07”发布微博称,三位朋友轮流和区伯通话,“区伯坚决否认嫖娼,称嫖娼是根本没有的事。”
62岁的广州人区少坤多年来以监督公车私用而闻名,区少坤的微博“@广州区伯”简介为“广州草根明星,广州公车私用监督达人”,粉丝量超10万。”
这个消息引起网络舆论广泛关注,其中网络大V,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何新发微博称:
老何对这个新闻的疑问是:那个夜晚难道长沙仅仅此人在嫖——为什么偏偏以及恰恰是他?
——并不知道那天晚上那个酒店究竟发生了什么。
——但是这个事件的看点是——既然长沙还有妓女存在,为什么那天夜晚恰恰以及偏偏就是这个因公车事件引人注目的老头子在一家高档酒店被举报并且被抓(难道只有他)?那天长沙在大扫黄吗?有没有可能,有对手钓鱼呢?
——既然已经对外公布了拘留证,而如今此事件已经闹得沸沸扬扬——难道有关方面对此事件不应当给出令公众信服的解答以正是听吗?
类似事件首先让人们联想起前不久的所谓“‘流氓燕’维权受‘打击’”事件。
“流氓燕”到带小学生开房的海南某学校校长所在学校的门口举个牌子,上面写着“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的字样,拍照片发到网上。回到广西博白的家中以后,因为其他问题与人发生冲突动手打人,被警方拘留,于是网络上发起对博白警方的围攻,认为是对“流氓燕”“维权”的“打击报复”。
还有类似的事件是,某些所谓“民主人士”触犯法律被拘留或者判刑,居然会惊动美国大老板,要求中国放人。
一个国人是否犯罪,应该不应该因为他的行为受法律处罚,居然不是由中国的法律说了算,却是由国外的政客说了算,这还是“法治”吗?这倒有点像扩大了的“治外法权”,只要属于美国、西方国家的追随者,不管是否触犯法律,反正政府就是不能动他。原来“治外法权”庇护的是外国人,现在居然也能够庇护起本国以外的国家或者这些国家的某种势力中的触犯法律的人来了。
现在具体谈论区伯事件。
我并不了解这个人,从来没有关注过他的名字,更加无从了解他的政治倾向性,因此不存在站队问题。
结合到网络舆论对此事件的质疑,我们不妨对此事件的性质进行如下这几种判断:
可能性一,如同何新先生所猜测,可能被曾经受到过举报的人钓鱼,又的确嫖了娼,属于被抓到把柄的打击报复。
可能性二,没有嫖娼行为,是曾经受到过举报的人勾结当地警方某些人对他栽赃陷害,以堵死他的嘴。也作为一种打击报复。
可能性三,的确有嫖娼行为,纯属自己撞到警方的枪口上,不管是警方扫黄抓了他,还是由于有人举报专门抓的他,反正与被举报的事情没有一丁点关系。
在这几种可能性都存在,并且还没有结论的情况下,网络舆论的关注点好像有点失之偏颇了。某些人关注的重点不是区伯是否有嫖娼行为,而是一个“以监督公车私用而出名”的人涉嫌违法的时候应该不应该受到处罚。
就因为他曾经对社会进步有贡献,就应该享受法律的豁免权?
就像美国大兵一样,虽然违反了法律,由于对美国的全球战略有功,所以重罪可以轻判,轻罪可以当成无罪?
按照这逻辑,房祖名和王学兵不应该被抓,因为房祖名的父亲成龙是名人而且是禁毒大使,和王学兵一样,都为禁毒作出过贡献。
那些犯事的纪委书记和公检法负责人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因为他们曾经为打击腐败和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过贡献。
那么以后法律惩罚谁呢?
就惩罚那些美国、西方国家和某种势力不想保护甚至希望整死的人吧,那么这还是“法治”吗?那就成为了另外的一种“法治”——法西斯统治了。
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区伯有没有嫖娼。
如果他真的嫖娼了,那么不管是某些人“钓鱼”也好,专门跟踪他也好,什么其他目的也好,他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处罚,就像雷政富的被“钓鱼反腐”,上海嫖娼法官的被报复性举报那样,谁叫你触犯党纪国法的高压线!?自认倒霉吧!这才是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无论曾经有过多大贡献,都不享有法律的豁免权。并且嫖娼的处罚一般不是很重,出来以后,他还可以继续拥有公民的权利,照样可以监督“公车私用”。杀人犯都可以举报其他杀人犯以立功,嫖过娼的区伯就不能监督“公车私用”了?何况某些“淫河帮”的“性解放”人士还在喋喋不休地鼓噪要将卖淫嫖娼合法化呢?
如果他没有嫖娼,那么就会有两种情况,一是长沙警方无特定目标的抓嫖错抓了他,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二是广州方面的有关人员通过与长沙警方的个别人的勾结,对他进行有意识的栽赃陷害,打击报复。
假如出现上述两种情况,那些平时高喊“法治”口号的人如果不是叶公好龙和挂羊头卖狗肉,就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和典型,或者为他洗清冤屈;或者借此机会揪出那些躲在这个事件背后的栽赃陷害区伯的后台老板,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惩治了邪恶。
不是有“死磕派”律师吗?平时某些没有政治色彩的案件他们都能够“死磕”,对于这么一个既有社会意义又能够扩大影响的机会,为什么要放过呢?假如真的能够揪出背后的黑手,他们起码在这个事件上为推进中国的法治立了一功。
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明明区伯的确嫖娼,某些人也明知道他是嫖娼了,还拿这种事大做文章,把法律事件政治化,不说是别有用心起码也是胡搅蛮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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