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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安全意识,提防非集陷阱

字号+作者:江雪独钓 来源:红歌会网 2021-01-08 11:45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近年来民间金融i活动中非法集资非常猖獗,对社会也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一个民间金融活动隐蔽又很难识别的法律陷阱,因此,我们要充分认'...

  近年来民间金融i活动中非法集资非常猖獗,对社会也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一个民间金融活动隐蔽又很难识别的法律陷阱,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个陷阱的存在,才会不落入非集陷阱受到伤害。mgh品论天涯网

  国务院247号令曾明确禁止民间开展集资活动,从2005年国法(2005)3号文发布后,实行民间金融活动开放,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集资行为就会时常被以非法集资认定。因为民间融资与集资存在一定的外延交合,也就很难识别出什么是合法的融资与什么是非法的集资。为解决非法集资识别问题,2010年最高法给出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进行了“特征”定性,以用于非法集资识别,只有全部具备了四个特征且被认定“干扰金融秩序”后才会被司法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mgh品论天涯网

  第一个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这是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民间金融至今未有专项立法,民间集资也自然无有前置审批许可的法规,这第一个特征对于民间金融机构来说自然满足。mgh品论天涯网

  第二个特征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一切广告形式,这是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特征。因为民间金融及民间金融中介自2005年以来一直被政策鼓励,民间金融中介既然是中介,就要通过信息交互来构通供需双方,信息传墦是中介活动的基础,也自然离不开向社会宣传,而这种金融宣传也并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是可以自由进行的,政策鼓励之下的民间金融及其中介对于这个特征自然就很容易满足。mgh品论天涯网

  第三个特征是“承诺或给出本息回报”,这是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作为民间金融与民间借贷,不向参与人明确(或承诺)回报就是做公益活动,金融活动中离不开口头或书面的回报约定,而书面约定回报“承诺本息”的行为也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民间借贷中有本息回报承诺的合约还受《合同法》保护,所以更会有本息回报承诺的合同存在,这个“利诱性”特征自然而然更容易满足。mgh品论天涯网

  第四个特征是对 “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集资”,这是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民间借贷没有法规强制规定不能对不特定对象借贷,那这种对不特定对象的借贷就是不被禁止的自由行为,但这种一个人对多个不特定对象共同发生的未被任何法规禁止的民间借贷行为从宏观上看就是对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行为。这种一对多的借贷行为在微观上从单个借贷关系来看是未被法规禁止的民间借贷,但在宏观上从多个借贷关系来看却是一种“集资”行为,因此这第四个特征也极容易满足。mgh品论天涯网

  金融是资金融通,融通的过程是资金流动的过程,资金流动如水流,水流有聚集分散,金融也离不开集资和投资,民间金融当然也少不了民间集资。由以上四个法无所禁的民间金融活动的特征来看,非法集资即是一个隐蔽的陷阱,民间金融活动极易落入这个陷阱之中。mgh品论天涯网

  根据国务院247号令所有民间募集资金(集资)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但2005年之后又是被政策鼓励的,虽然政策鼓励却没有对民间集资进行立法规范,没有一个民间集资的批准许可办法,自然民间集资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就已经具备了。在政策鼓励之下给出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等于否定民间集资直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要构成犯罪还需要具备另外第二、第三、第四个特征,而是否具有这三个特征,在于监管执法与司法者选择性认定,如果这三个具备了而视而不见,那也不被当作“非法集资”有罪被认定。事实上,当政策鼓励时,对于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的民间集资却往往被监管执法者选择视而不见,或者认为虽具备了四个特征但未“干扰金融秩序”所以构不成“非法集资”犯罪,而一旦政策不鼓励了,也可以立即被认为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而且形成了“干扰金融秩序”从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规定,非法集资可以由地方政府依据政策来进行认定,所以,政策鼓励之下的民间集资活动在政策变化后就会落入非法集资陷阱,不稳定的政策就成为民间金融活动非法集资陷阱的诱饵。另外,民间集资规模小时,集资企业经营管理出现不良债务纠纷的风险就小,而当民间集资规模扩大后,因为缺乏民间集资立法规范,集资企业经营管理出现不良债务纠纷风险后易引起社会集资人群体上访引发社会安定风险,这种规模扩大后的民间集资就容易被监管者主观上认为存在金融风险而被以“干扰金融秩序”为由进行“非法集资”有罪认定。正是这种非法集资认定特性,才会得使非法集资认定打击对于民间集资来说打大放小,而民间集资随着时间推移发展大后就容易被当作“非法集资”而被认定和打击,非法集资就成为民间金融发展与民营企业民间融资借款中难以逾越的天堑。mgh品论天涯网

  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是直接面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构通借贷关系的平台,这种中介行为从微观上看是一对一的借贷,从宏观上看却是将多个出借对象通过中介进行信息或资金归集后再进行分散放贷行为,因此也就具备了非法集资的特征,民间融资中介在主观上就可以认定为“集资”平台。民间融资活动很容易同时具备对以上四个法无所禁的自由的行为特征,而且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更是天然就具备这四个特征,如果再被主观上认为“干扰金融秩序”,那就必然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民间金融活动缺少不了民间集资,而民间集资就极容易满足四个非法集资特征,如再被主观认定为“干扰金融秩序”,那这种民间金融活动就必然落入非法集资陷阱。2005年民间金融实施政策开放后,民间金融缺失立法规范和保护,而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本身也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强制规定,民间金融机构就具有了司法意义上的“非法”性,根据政策鼓励参与了这种民间融资活动就相当于不知不觉参与了非法活动,那这些政策参与人的权益因参与“非法”而面临失去法律保护,失去法律保护的民间金融活动及其参与人也将面临非法风险的侵害。mgh品论天涯网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金融专项立法规范缺失,前置管理缺失,只有非法集资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测、认定和打击。资本的逐利性必然推动利率上涨,而一些诈骗分子借助国家金融创新政策则会以高利率来吸引民间百姓投资,以此来实施金融诈骗;一些金融机构也会将不良债权包装成高回报的金融投资产品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让社会公众进行认购;一些金融机构也会通过皮包公司以实体创新创业项目来吸引民间投资,借助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债务风险转移。民间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既可以给民间金融参与者带来高回报,缺乏立法规范和保护的民间金融也可以让诈骗者得逞或让金融机构实现高利率诱惑下的风险转嫁。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行为并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缺乏法律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是完全自由的,这四个特征很容易同时满足,民间金融也就很容易从逻辑形式上满足非法集资认定标准,加上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干扰金融秩序”的认定具有主观、自由、可选择性,也这就为“非法集资”犯罪带来了主观、自由、可选择性认定。“非法集资”伪罪就成为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一个主观、自由、可选择认定的法律陷阱。之所以称非法集资为“伪罪”,是因为它不是刑法罪名,借助它可以对国务院247号令中的“非法吸存公众存款”重新界定,在该法令基础之上增加四个特征性质重新确定“非法集资”认定标准,借助这个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就模糊了非法吸存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边界,从而就形成“非法集资”有罪陷阱。mgh品论天涯网

  在这种司法判决当中,往往对案件依照非集的这四个特征来进行描述,最后判定为非吸。为什么不判为非集?前面提到过,因为非集在刑法中没有罪名,非集只能说是伪罪,这个非集的司法解释也就代替了国务院247号令中的界定标准,通过非集司法解释就可以模糊国务院247号令中非吸明晰的边界,要不然也不会让人们看不清边界而误入该法律陷阱,最后仍然司法判定仍为该法令中本来明确界定了边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这个判决过程中有一个概念的变换,所以要认清这个概念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解释就代替了这个法令。实际上依照这个法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不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被吊销执照或进行取缔,而实际上正是因为批准了执照又没被吊销也没有取缔,所以才会有非集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来集资,人们看到有执照,又看到被监管才会参与这种集资,既使知道国务院247号令的具体规定,反而会更加相信有执照的公司已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以才会更大胆地参与集资,最后才会落入非集陷阱。司法判决放弃高位法国务院247号令不依而依司法解释,不提该法令也就不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批准非法的民间集资机构,不提该法令也就不存监管部门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不吊销非法金融机构执照和不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这种行政违法行为,这样法院判决中就不提这个法令存在,自然行政违法不存在,而且根本就不会有这违法存在,绝对不会有。这个非集陷阱应该被大家认清才可以避免再落入这种陷阱之中受到非法侵害。mgh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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