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州遭网暴自杀反思之一
“生来即轻,还时亦净!”,15岁的少年刘学州魂归天之涯海之角。他曾经无比包容这个让他痛苦和烦恼万分的世界,可是这个能包罗万象的世界却包容不了他。谁是压垮他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将他卖掉又再次遗弃的生身父母,流量和盈利至上的《新京报》们,还是一点就炸的网络喷子们?
这些都是导致刘学州压力陡增难以自调而自戕的无形“凶手”。但笔者却觉得其中《新京报》起了极为不好的负面导向作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努力到一线、到现场采访核实,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1.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2.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记者的真名;
3.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导向关,不刊播违背科学精神、伦理道德、生活常识的内容;
4.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5.坚持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统一导向要求、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新闻报道的三大原则是真实性、新鲜性、导向性。真实性要求新闻报道中的每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必须客观、全面、真实、准确。新闻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物、事件的过程、原因、结果以及新闻中所用的数字、资料和细节描写等等,都必须却有其事,真实性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新鲜性既要内容新,还要形式新,同时还要有极强的时效性,有些新闻只要迟发一步,就可能成为没有价值的东西。导向性:即新闻对读者的引导性,它包括向读者传播什么,在什么时间传播等,在有些较为重大的新闻,在报道中由于作者会流露出个人感情,表现他的倾向,发表出来后自然会影响受众对具体事实的评价,这样就产生了对这个事件认识的导向。
《新京报》过分强调新闻的新鲜性,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导向性。对于刘学州这一牵涉面广、人物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强的新闻事件,仅凭其生身父母一面之词,未履行调查核实义务,片面报道,严重失实,违背了新闻平衡性伦理,带偏了“节奏”,引燃并助长了众多自以为是,自以为正义公理在手,自以为行侠仗义、自以为伸张正义,自以为除暴安良,自以为扶危济困,实际上却是极其不理性、极其不理智、极其缺乏法制观念的“炮捻子”们,这些人一点就着,一着就炸,恶果产生后又悄悄删帖,不敢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严重恶果而真诚悔过并道歉,只会悄然删帖,溜之大吉;或者改头换面,再“慷慨激昴”地扛起键盘却打另一场“道义战”;或者再怀揣“请贴”欣欣然去赴另一场戾气十足的“道德盛宴”。他们上了不良媒体或者资本一当又一当,当当上的都不一样,也许只是为了几两“碎银”,却又从不翻然悔悟,不反思不自省,甚至可能一味地将“红黑账”记在类似《新京报》这样的不良媒体头上。
假设一下,如果《新京报》先介绍刘学州被亲生父母卖掉、随后遭逢人生苦难、最后艰难寻亲的背景,然后再报道刘学州父母声称刘学州索要房子,最后再去采访刘学州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合理核实义务,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网络还会掀起阵阵滔天恶浪吗?!刘学州还会把满腔的痛苦、委屈、愤懑和年轻的生命归于大海吗?!
如果新闻媒体背离了新闻伦理,不全面遵循新闻三大原则,眼睛只盯着流量和盈利,而忘记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弃法律、道德、责任于不顾,一味地满足于“博眼球”、“吃快餐”和“挣快钱”,刘学州的悲剧还会再发生。
但愿国家新闻管理部门和网络监管机构能有所行动,让新闻媒体的职业伦理和道德良知回归,刘学州在天堂那边也许会感到些许的安慰,心灵的创伤也许会稍微抚平一些。
【文/jyk_123,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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