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伦理学问题仍有待解决
生物伦理学问题仍有待解决
【俄新社莫斯科12月25日专稿】题:20世纪没有解决生物伦理学的问题(记者 索博列夫斯卡娅)
20世纪科学发展产生的众多伦理学问题不但没有解决,相反,2000年底却更加激化了。
在即将过去一年的最后几个月,世界讨论了好几个看起来纯属家务事的问题。其中之一是美国一家庭培育了一个试管婴儿,为的是把他作为供体,拯救得了不治之症的姐姐。另一例是为了救活连体婴儿中的一个,必须牺牲另一个进行分离手术。连体婴儿的家长是英国的天主教徒,他们坚决反对手
术,而是要听天由命。
法院判决解决了连体儿的分离问题。而第一例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专家提出了“胚胎权”问题,因为培育试管婴儿过程中,要淘汰不合家长要求的胚胎。普通人关心的是另一些事,如试管婴儿最终能不能救自己的姐姐?他会不会永远变成姐姐的供体?他将经受的手术会不会影响他的发育?
奇怪的是,研究发展中的技术对人影响的工程伦理学产生于本世纪初,而生物医学或者生物伦理学却只是在30年前才形成的。俄罗斯医学科学院院长波克罗夫斯基认为,生物伦理学之所以到20世纪下半叶才得到重视,是因为现代遗传学取得了辉煌成就,是因为采用了人工授精法,是因为有了控制生育的新方法和在器官移植方面有了突破。
生物伦理学的使命是,制订出道德范畴,而更常见的是法律范畴的措施,防止人和人类免受医学生物学领域新成就可能带来的不良伤害。为此,俄罗斯成立了俄罗斯科学院国家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和医科院主席团附属的伦理委员会,在其中工作的既有专家,生物伦理学问题仍有待解决也有社会各阶层人士。
俄罗斯还有待制订保护人的遗传结构及胚胎的法规。目前远非所有国家都有了这方面的法规。不过现在已经有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制订的公约和协定。
俄罗斯的法律规定,当本国条法与国际条法(指俄罗斯参加的条法)发生矛盾时,应以国际条法为准。同样,如果俄罗斯本身没有类似条法,就可以参照国际条法。
各国在生物伦理学领域的做法不同。譬如,英国、法国和丹麦准许进行有限度的胚胎研究。法国和西班牙则禁止这类研究。印度允许在怀孕期间确定未来婴儿的性别。而中国如无医疗需要是禁止这么办的。英国国家胚胎局前不久就拒绝了马斯特顿夫妇要求培育一个“试管”女婴的要求,理由是3年前他们失去了一个女儿。该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
除选择性别外,今后还可能出现选择眼球颜色、鼻子形状,甚至要“定制”优秀运动员或者超级模特等要求。还可能培育用于移植的器官。未来世纪中,人类还将面临解决治疗艾滋病、安乐死等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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