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银行立法健康发展金融
【香港《快报》12月31日文章】题:中国的银行立法与亏损问题(作者李正平)
中国商业银行法草案修改稿上周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尚待最后落实与公布。所作的修改与补充,在方向上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其中不少是国际商业银行立法的通例,有些则是针对中国银行业长期存在的弊端与缺陷。如果通过修改补充,中国最终能拥有一部完善的商业法,并且在实际上得到执行,则肯定对发展经济、发展金融有很大裨益。
不过,这已是有待印证的后话。现在一个急迫问题,是如何解决银行业的严重亏损,以免银行业自身难保,遑论支持经济发展。
目前中国的银行总贷款额约为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是贷给国有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不少国有企业在经营上取得骄人成绩,但大部分是亏损严重。
由于企业亏损严重,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本金与利息,账目变成呆账、坏账。这个数目究竟有多大,未见有确切公布(在先进国家银行呆坏账总数是要定期公布的)。但若以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很少(约二成),大部分(八成)要靠银行借贷,以及企业亏损面大来计算,则只要在总贷款额中发生二成的“问题账目”(国际金融界对呆坏账的委婉辞语),就实在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
这样庞大的“问题账目”危机一旦爆发,中国的银行业就很难承受,特别是除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外,其它银行均转为自负盈亏的商业经营之后,更难应付由庞大呆坏账带来的损失。若庞大呆坏账得不到解决而需要作出撇账,银行受到打击的严重性就不言而喻。
那么,中国银行业为什么会面临如此严重的亏损危机呢?主要原因,自然首推借债的国营企业。
其次,银行的存贷利率倒挂,贷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
再次,虽说现在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原则营运,要自负盈亏,但实际上仍要承袭过去的老谱,执行政府的指令性贷款,包括贷款额度和政策性融资,而这部分的贷款占了银行贷款总数的大部分。政府的指令性贷款均融资于国有企业,基于政府的政策和国有企业本身的状况,这部分贷款不但利息低,有时连本金亦要划拨国有企业。
最后,政府自今年开始实行一项新的税收改革措施,亦对银行的实际收益不利。过去银行按照实际的利息收入征纳税款,但今年改为按照应收利息交税。这项新措施令那些利息不能兑现的银行,实在有苦难言。
因此,中国银行业的一项当急之务,是化解迫在眉睫的亏损危机,使银行财政健全化,为日后贯彻商业银行法规打下基础。而现在应优先为之的策略是:一、认真彻底改革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有能力还债;二、尽量减少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融资;三、尊重商业银行在决定利率水平、贷款政策等方面的自主权力;四、对履行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必须进行“重组债务”,而不是一味由政府指令不断予以借贷,至于那些破产企业和产权转让企业,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应优先获得赔偿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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