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三个办法”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明确了贷款期限要求,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
提升信贷管理能力
对于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三个办法”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灵活性。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同时,“三个办法”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规范化水平。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三个办法’为商业银行设定了过渡期,兼顾了监管目的和商业银行业务实操。”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李夺表示,工商银行将按照新规要求做好部署落实,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
明确贷款期限用途
在贷款期限方面,“三个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在贷款用途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三个办法”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在贷款流程上,“三个办法”也进行了优化。包括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三个办法’优化了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鼓励银行考虑借款人个体差异,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差异化的流动资金测算方法。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并松绑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
防控资金挪用风险
在防控资金挪用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三个办法”明确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上述负责人介绍,“三个办法”优化调整了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未来可考虑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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